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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上海公共租界房租初探
——关于我国租房市场立法的思考

2019-02-19胡瑜锴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1620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上海

文/胡瑜锴(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内容提要:上海公共租界作为近代中国与世界交流的一个窗口,立法上有着很多不同于以往中国传统法制及西方现代法制的创造性变革。上海公共租界中的房屋大多数采用了租赁的形式,市民一般仅拥有使用权而并没有所有权,故而产生了一系列有关房屋租赁问题的法律规定与民众斗争。出租者努力谋求更多的利益以满足自己的欲望,租房者也运用游行示威、组成联合会等各种手段以保障自身的生活需求,而政府部门则试图在保证租界稳定的前提下为自身谋取利益。从这一系列的斗争与发展中,我们可以获得一些启发,从而对当前房屋租赁市场进行法律上的规制,使租房市场充分发挥其安居的作用,最终达到国家兴盛、社会安宁、人民富足的和谐状态。

1845年《上海土地章程》规定,“商人在租地并建房后,只允许商人禀报不租或者退还押租,而不允许原主随意退租,也不允许讨论加添租价的问题。商人若有把自用租地不想居住,全部转租他家,或者将本有基地分与他人者,除去新加房屋可租或卖,以及垫填等工费可自议价外,余基地租价只能按照原数转,不可格外加增,以防租贩取利,导致华民无居。都当报告领事官同地方官,一起存案”;“若有人在议定地内使用零用饮食等商品铺房,并租给西方各国的人暂时寄居的,都当由管事官给以执照,方许开张,来备考察。若有不守或者寻衅滋事,立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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