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现行优惠政策与申报处理
2019-02-19袁应发刘厚兵
税收征纳 2019年11期
袁应发 刘厚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今年降低政府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措施,进一步为企业和群众减负。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会议决定,至2024年底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并授权各省(区、市)在50%幅度内对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减征此项收费。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现行优惠政策
1.广告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25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广告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娱乐服务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60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娱乐服务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为自然人及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因此该文件所指的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费人指的是自然人及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