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住所个税新政分析解读
2019-02-19程辉
税收征纳 2019年11期
程辉
为了吸引外资和鼓励外籍人员来华工作,促进对外交流,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布了《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和《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两个文件对无住所个人的所得税政策进行重新梳理,将原来十几份文件整合到2份文件中。新公告一方面放宽了非居民个人免税条件,采取了“先分后税”的计税方式,另一方面完善了无住所个人的征管规则,更好地与居民个人征管规则衔接。
34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六年”的具体含义,作出进一步解释,调整了无住所个人在华居住时间的计算标准。35号公告对旧的税法体系下散落在不同法规中的有关无住所个人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整合、梳理和调整,从所得来源地判定、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计算、无住所个人税款计算、无住所个人适用税收协定、无住所个人相关征管规定等方面明确了新个人所得税法下无住所个人的相关个税政策。总体来讲,政策比较复杂,理解起来有难度。本文通过系统梳理新旧政策变化,结合具体示例,帮助准确把握无住所个人所得税申报和操作处理。
一、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和“六年免税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旧税法下的免税条件由构成居民纳税人不满五年延长为六年。……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