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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管理变化对纳税人的影响

2019-02-19向方德

税收征纳 2019年11期
关键词:管理

向方德

2015年5月12日,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总的要求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即‘放、管、服’三管齐下”。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不断提高政府效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中,明确要求“减少和优化税务行政审批”。

根据中央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税务部门的减免税管理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这些变化对纳税人的影响如何,本文试就这个问题作些粗浅探讨。

一、减免税管理的三种主要形式

我国的减免税管理先后经历了报批制、备案制、申报制三种主要形式。

1.报批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前,税务部门对减免税管理主要实行的是报批制。报批制是指减免税项目必须经过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提交相应资料,报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后开始享受税收减免。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的税务文书主要是《关于减免税的批复》。

2.备案制。相对报批制来说,备案制减免程序简化一些。纳税人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享受减免税。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减免税。备案制减免税又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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