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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修复视野下创新社区矫正教育矫治模式研究

2019-02-19刘双阳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犯罪人服刑人员刑罚

刘双阳

(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我国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进行的刑罚执行(简称“行刑”)制度改革,也是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社区矫正教育矫治是社区矫正机构为转变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再社会化而进行的系统性教育影响活动,[1]涉及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组织开展的教育学习、心理矫治、行为矫正、社区服务等活动。一方面,通过法律、道德伦理规范教育和心理矫治,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规范意识和服刑意识,提高其对所犯罪行的认识,矫正不良心理和行为,最大限度消除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心理障碍和行为障碍,变不安定因素为安定因素,预防再次犯罪的发生,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另一方面,通过职业技术培训、社会适应能力教育和组织社区服务,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生活技能,增强其社会责任感,促进社区服刑人员的重新社会化,帮助其成为人格健全、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使其顺利复归社会。

一、问题的提出

社区矫正制度渊源于对犯罪人进行科学教育矫治的现实需要。回溯社区矫正制度的产生背景,即监禁刑罚虽以强化外在监督隔离的方式防范犯罪人危害社会的风险,但基于惩罚威慑的监禁处遇在实现特殊预防目的时困难重重:交叉感染、社会剥离和犯罪标签等问题导致犯罪人教育矫治效果低下,无法有效融入社会而再犯率高涨。[2]而社区矫正肇始于晚近兴盛的实证犯罪学特殊预防和社会防卫理念,与监狱监禁相比,最显著的特征是教育矫治手段的有效运用,针对上述监禁刑的改造压力与矫治弊端并顺应刑罚轻缓化的人权保障需求,积极倡导在相对开放的社区环境中对犯罪人进行再社会化教育,避免犯罪人之间的交叉感染,防止服刑人员的认知水平与社会现实相脱节,修补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帮助犯罪人无障碍复归社会,成为有效控制再犯、实现特殊预防目的的最优监禁刑替代方案。正如《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的规定,非拘禁措施执行监督的目的是“减少再度犯罪和协助罪犯重返社会,尽量使其不致重新犯案”。这也是社区矫正教育矫治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它将不断推动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朝着更加人道化、科学化的方向迈进。

自从2003年初次开展社区矫正试点以来,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一直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三大主要任务,2009年“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中,明确将“教育矫正”提到各项任务之首。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月,我国现有社区服刑人员突破70万人;进入新时代,伴随着行刑人道化与社会化的发展潮流,社区矫正教育矫治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但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大部分社区矫正工作者“重监督管理、轻教育矫正”的思想观念仍然根深蒂固,[3]遵循监禁刑罚执行思维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不同程度地存在“一罚了之”和“收矫了事”的现象。新时代的矫正教育工作,一方面要求注重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以实现“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不出事”的基本目标;另一方面,存在教育矫治工作因投入多、见效慢、周期长、专业性强被视为“鸡肋”而逐渐被边缘化的现象。这种本末倒置的认识偏差无疑忽视了教育矫治才是促使犯罪人转变犯罪思想、矫正不良行为、真诚认罪悔罪的攻心治本之策和社区矫正最为重要的核心环节,背离了社区矫正制度期望通过开放式处遇的行刑方式营造社会宽容氛围、化解社会复杂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初衷。即便是在有限的教育矫治工作中,大部分社区矫正工作者也缺乏引导社区服刑人员积极主动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有效修复的意识,造成矫正期限届满犯罪人的危险人格未被彻底消除,与被害人(社区)之间的隔阂怨恨有增无减,与周围整体的社会关系仍处于紧张状态,难以有效融入、顺利复归社会,再犯率居高不下,社区矫正实施效果往往事倍功半。

教育矫治手段在实践中效果不理想和不被重视的根源在于当前我国社区矫正教育工作缺乏一套以核心理念和科学理论为支撑的、切实可行的教育矫治模式。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因行刑理念陈旧、矫治机制僵化、适用方法单一、配套制度缺失等问题面对复杂的利益诉求和多元的矫治需求往往无从着手,犯罪人的人格缺陷以及与被害人(社区)的矛盾纠纷无法及时化解,社会复归融入难有成效,致使社区矫正教育工作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成为制约社区矫正制度进一步发展和推广的“瓶颈”。[4]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近年来,世界范围内社区矫正教育的发展趋势已从单纯的教育矫治向复合的损害修复转变,在社区矫正教育工作中引入损害修复理论是破解我国目前社区矫正困境以及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制度顶层设计的最佳选择。

二、社区矫正损害修复理论的引入与阐释

损害修复理念贯穿于刑事司法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刑事诉讼和刑罚执行两个阶段。当前刑事诉讼中的损害修复受到较多重视,但忽视了刑罚执行阶段的损害修复。刑罚执行的最初目标是国家运用刑罚等手段使报复性正义得到伸张,阻吓性预防得以实现。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治理需要的变化,这种单纯报应式、威慑性的刑罚执行活动,不仅忽视了被害人和受害社区的权益保护与恢复,也无法实现对犯罪人的改造复归,更难以修复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原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从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看,刑罚执行工作既要惩罚犯罪人,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更应注重修复因犯罪行为所损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行刑损害修复通过广泛的社会参与,特别是采用被害人和受害社区参与的教育矫治手段使矫正对象得到更好的矫治,顺利复归社会,同时使被害人和受害社区的权益得到补偿恢复,并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对犯罪人的谅解接受,从而使矫正对象在矫治期限届满后无障碍回归社会,最终修复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一)损害修复理念产生的时代背景

损害修复的刑罚执行理念是近代司法社会化和刑罚矫治化发展趋势的综合产物,其不仅萌生于日益发育的市民社会,而且受到刑罚修复式正义观和刑罚执行人道化思潮的滋养,是国家司法向社会司法延伸的必然产物。

首先,公民权利的勃兴和社会力量的发展必然要求公共治理重视对被害人与受害社区权益的保障,以更好地恢复社会秩序。市民社会的发展改变了传统国家垄断的社会治理模式,推动了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积极参与公共治理观念的兴盛,为公共治理带来了社会运行视角和社会连带逻辑。从社会动态运行的视角和连带的逻辑出发,公共治理必须回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尊重和保护各参与主体的权利,运用社会自身发展规律实现这一目标,超越国家本位和手段的单一性。行刑矫治作为公共治理的关键环节不仅需要考虑国家本位下的报复正义目标,还必须考虑社会修复犯罪损害要求运用社会自身的互动机制实现多层次、针对性损害修复这一目标。

其次,刑罚理念从报应正义向矫治修复转型,必然将被害人和受害社区的权益保障作为重要的刑罚执行目标。对已然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性报应不再是行刑矫治的唯一内涵,对犯罪人有效的矫正修复以及对被害人和受害社区的补偿恢复成为行刑矫治正义的新内涵,行刑矫治目标的重心逐渐从着眼过去的报应向着眼未来的修复转变。

最后,行刑人道化与社会化思潮强调对犯罪人矫治的最终目标是复归社会,同包括被害人在内的社会整体和谐相处。[5]损害修复机制正是运用社会自身有效修复规律的体现,不仅行刑矫治对象可以通过社会教育和矫治手段更好地得到矫治恢复,被害人和受害社区代表的社会谅解也更有利于犯罪人无障碍回归社会。损害修复理论是符合时代发展特征的现代行刑理论,是对行刑矫治人道化与社会化最有效的贯彻。[6]

(二)社区矫正损害修复的理论基础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任何一种制度的萌芽和发展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基础之上的,没有科学理论支撑的实践犹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社区矫正当然也不例外。[7]社区矫正损害修复理论在发展过程中,受到恢复性司法、被害人保护、教育矫治、复归社会、双面预防等前沿理论学说多方面的滋养与补充,整合形成了以“人格恢复、被害补偿、规范修复、秩序恢复”为核心的四大理念。

恢复性司法理论和被害人保护理论是社区矫正损害修复的核心理论来源。作为相对于国家惩罚犯罪之外新的纠纷解决范式,恢复性司法理论强调以社会恢复为本位,治疗因犯罪行为引起的被害人和社区创伤,恢复原有的和谐社会关系和整体秩序,体现了刑罚所应具备的被害人权益和社会秩序的修复功能。它的基本内涵是,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将犯罪中有利害关系的所有各方聚在一起,共同决定如何消除这项犯罪的后果及其对未来的影响。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新增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即带有恢复性司法的意蕴,它赋予了被害人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和参与诉讼的权利。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认罪、悔罪、协商以及对被害人(社区)的赔偿,换取被害人(社区)的谅解与接纳,从而最终达成社会整体秩序的恢复与稳定。被害人保护理论强调刑事司法对被害人权益的特别保护,认为对被害人(社区)权益的补偿修复应是刑罚的重要功能之一,对被害人(社区)的补偿修复应作为行刑矫治的重点目标之一。被害人(社区)应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享有更多的权利。具体到行刑矫治领域,被害人(社区)不仅应通过犯罪人的认罪、悔罪举动得到适当的补偿,也应享有对犯罪人行刑矫治的知情权和建议权,并享有同犯罪人交流协商的权利。如此,不仅使被害人(社区)权益得到了保障,也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有利于犯罪人重新融入、复归社会。

教育矫治理论是基于犯罪人矫正角度的社会修复理论,是社区矫正损害修复实践中开展教育矫正工作的重要理论依据。它认为犯罪人对社会秩序破坏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扭曲的危险人格和反社会的特性。因此,若要恢复社会秩序、减少犯罪风险,关键不在于惩罚犯罪人,而在于对犯罪人实行针对性的教育矫治,通过特定的教育改造措施使得犯罪人恢复正常人格,消除人身危险性。复归社会理论是与教育矫治理论紧密相关的基于长效行刑矫治效果考量的受刑人恢复理论,认为对犯罪人进行教育矫治的终局目标是利用符合社会自有机制和规律的方式使经过教育改造的犯罪人有效复归社会,实现社会的有效接纳和良好融入,不再对社会构成威胁,从而长效性保障社会整体秩序的恢复。[8]

双面预防理论是关于修复社会规范效力的基础理论,其借鉴了黑格尔“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法思想,即犯罪行为以个人意志否定了公众普遍意志所代表的社会规范的效力,而刑罚是对犯罪人特殊意志的否定,因而是对公众普通意志的否定之否定。[9]双面预防理论首先认为犯罪是对一系列社会规范权威与效力的损害,首当其冲是对刑法规范的违反,并进而通过对刑法等法律所保护的整体法律规范和道德伦理规范造成损害,而刑罚是对这一系列社会规范的修复和维护,主要是通过消极预防和积极预防两方面机制结合来实现的。消极预防是指通过行刑矫治威慑的方式使犯罪人和社会中的潜在犯罪人认识到法律的权威,从而形成对法律、道德伦理等规范的尊重;积极预防是指对犯罪人通过行刑矫治过程中的规范教育方式使犯罪人内心自觉形成对法律、道德伦理等规范的接受,树立主动遵守规范的规范信仰和规范自觉意识。[10]消极预防和积极预防相结合的机制体现了刑罚以恢复社会规范效力为目标的原理根基。

(三)社区矫正损害修复的基本内涵

社区矫正损害修复是指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运用社会修复的方法,对犯罪行为所损害的犯罪人人格、被害人(社区)、社会规范以及社会关系和秩序进行修复的过程。犯罪作为一种社会损害行为,体现为对犯罪人人格、被害人(社区)、社会规范以及社会关系和秩序四个层面的侵害与破坏,因此,社会修复也需要从这四个层面着眼,分别体现为对犯罪人人格的矫正修复、被害人(社区)权益的补偿修复、社会规范的效力修复以及社会关系和秩序的整体修复,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复合型的损害修复体系。

首先,社区矫正损害修复的直接目标是教育矫治犯罪人,矫正其扭曲的危险人格和反社会特性,使其恢复正常人格、无害回归社会,不再对社会构成威胁。由此,不仅犯罪人的人格得到了矫正修复,也使得犯罪人成为社会正常生活的一分子,消除了其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可能性。对犯罪人的改造复归主要通过教育矫治和复归社会两种机制配合来实现,体现为以有效复归社会、巩固教育矫治长期效果为目标的社会接纳和社会融入具体措施,通过这些措施从长效机制的意义上消除犯罪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可能性,使被犯罪人破坏的社会秩序得以最终恢复。

其次,社区矫正损害修复的核心目标是通过完善被害参与和补偿机制,对被害人(社区)进行补偿修复。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是对社会主体法益的侵害,受害对象包括特定的被害人和社区。社区矫正损害修复从具体对象层次上应以对被害人(社区)的权益补偿修复为具体目标,主要通过被害保护和参与机制实现,充分保障被害人(社区)在教育矫治过程中享有知情权、建议权、求偿权以及咨商权等,[11]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向被害人的赔偿道歉和真诚悔罪,以取得被害人(社区)的宽宥和谅解。

再次,社区矫正损害修复的基本目标是通过刑罚执行威慑机能和广泛的社会参与修复社会规范效力,使社区服刑人员和社会公众内心形成对社会规范的自觉认可和接受。犯罪行为直接损害的是法律规范及其体现的道德伦理规范等,破坏了社会规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因此,必须通过规范教育重塑包括法律、道德伦理在内的各种规范的效力来维护主体权利以及社会整体秩序的稳定,预防和遏制犯罪的发生。

最后,社区矫正损害修复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对社会关系和秩序的整体修复,恢复和谐融洽的社会关系与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主要是利用损害修复协商机制搭建犯罪人与被害人(社区)之间的交流沟通平台,化解犯罪人与被害人(社区)以及周围社会关系的隔阂和偏见,促使犯罪人以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社区)的接纳和谅解,从而减小犯罪人回归社会的阻力,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顺利融入社会,消除再犯可能性。

三、损害修复型教育矫治模式的复合机制

刑罚具有使犯罪人承受痛苦的固有属性,现代刑罚有惩罚性和教育性双重属性。教育刑论的代表人物李斯特认为,刑罚的本质是教育而不是惩罚,主张对犯罪人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尽快复归社会。以安塞尔为代表的新社会防卫学派强调对罪犯实行人道的再社会化处遇措施,提出以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作为替代监禁刑的方案,对20世纪以后的刑罚执行活动产生了深远影响。顺应刑罚执行宽松化、人道化与社会化的思潮,在社区矫正教育矫治领域引入损害修复理念的时机已趋成熟,创新建立损害修复型教育矫治模式,探索形成集社会参与下的情感教育、认知体验式的情境教育、内化信服型的规范教育于一体的教育矫治复合机制,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转变犯罪思想、消除犯罪心理、矫正犯罪行为等一系列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教育矫治措施,努力实现社区矫正的修复式正义内涵:恢复正常人格、补偿受害损失、修复规范效力、回复社会关系和秩序。

(一)社会参与下的情感教育机制

设立社区矫正制度的初衷是拓展刑罚执行的“社会参与性”,[12]在相对开放的社区环境里,鼓励更多社会成员参与到对犯罪人的教育矫治活动中,而非像监禁行刑方式用高墙电网将犯罪人与社会隔绝。在封闭环境中由单一主体对犯罪人进行再社会化往往事与愿违,“监狱是犯罪的学校,特别是结伙犯罪的学校,而这类犯罪是所有犯罪中最危险的犯罪。”[13]从本质上看,如果把社会关系比作一张巨网,那么每个社会成员就犹如网上的纽结,没有社会,就没有个人,个人是社会的产物,[14]人在与社会交往中感受人情温暖、获得心灵慰藉和舒缓生活压力。犯罪学研究发现,情绪冲动易怒、缺少情感满足与安慰,形成孤僻、暴躁、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和反叛心理的人更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因此,需要在社会环境下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充分的情感教育,修复犯罪人因情感缺失造成的认知心理扭曲和反社会人格缺陷。

利用社会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的本质特征之一。[15]以社会化运作机制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在国外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即政府通过签订合同或者购买服务的形式,鼓励专业社会团体开发教育矫正项目、负责组织社会工作者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教育矫正的质量,政府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对教育矫正项目和具体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2015年,英国的缓刑执行机构通过“转移矫正”项目把社区矫正教育矫治业务外包给不同的民间矫正团体、公益慈善组织和专业教育机构。英国伦敦社区矫正公司(London community rehabilitation company,London CRC)为矫正对象提供了“化解”项目(resolve,解决冲动和攻击问题的项目)、情绪管理项目(anger management,帮助矫正者控制和管理不良情绪)等情感教育项目,[16]帮助其形成健康向上的心理状态,懂得自我防范和宣泄,减少盲目行为和暴力倾向。专业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教育矫治既弥补了专职司法行政人员数量不足、专业素质羸弱的弊端,又有利于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社区矫正部门应秉持社会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开放式处遇理念,鼓励、支持和引导公益性专业社会组织参与教育矫治工作,推动社区矫正教育矫治工作进入社会环境条件和社会运行轨道,全方位、多层面地拓展教育矫正与社会联系的领域和范围,为社区矫正教育矫治的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充分保障,如岗位设置、经费保障、项目支持等,探索将社区矫正教育矫治社会工作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购买范围。例如,2018年南通市司法局在“江苏省社区矫正损害修复创新试点”工作中,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与仁爱社会工作发展中心等社会公益组织合作,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损害修复基地,仁爱社会工作发展中心开发了以“家庭增能、校园复归、阳光伙伴”为核心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损害修复项目,开展家庭治疗、亲子沙龙、故事分享、主题班会、祖孙课堂、志愿服务、情绪宣泄等特色活动,将亲情、友情、师生情、同学情等情感教育融入社区矫正损害修复工作中,充分发挥社会情感的正向激励作用,重塑个人自信,在犯罪人悔改、被害人谅解、家庭接纳、社区认可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尽管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行为曾对法益造成严重损害,但他们也有同正常人一样的感情需求。[17]损害修复视野下的社区矫正教育矫治蕴含人文关怀、彰显宽容精神,对于犯罪人,社会不应抛弃他们,而应给予他们重返社会的希望和机会,营造包容、友善、接纳的社会氛围,为社区服刑人员完成再社会化、建立和谐融洽的人际交往关系以及顺利复归融入社会奠定情感基础。

(二)认知体验式的情境教育机制

犯罪心理是产生犯罪行为的原动力,建立有效的犯罪心理干预和治疗机制是预防犯罪的核心任务。犯罪心理是人的个性心理结构中多种畸变心理因素的总和,是行为人在社会生活中其大脑对外界不良环境因素的反应,是不良刺激反复作用的结果,具有客观性、可知性的特点。特定的个性倾向性构成犯罪心理的动力结构,蕴含着世界观、价值观和信念的谬误,决定着个体的犯罪行为倾向及其严重程度。对犯罪人进行教育改造,不仅仅是矫正外在的犯罪行为,更重要的是矫治深层次的犯罪心理。遵循认知科学的一般规律,认知是具身性(embodied)和情境化(situated)的,认知来自于行动者与其社会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即情境认知(situated cognition)。[18]认知主体处在一定的环境中,它们不涉及抽象的描述,而是处在直接影响它们行为的情境中,情境对认知过程具有重要的外在影响。情境教育是将学习与情境相融合并通过情境演化而优化教育的活动范式,实质是重构人与社会生活及世界意义的关联,带有境遇性、交互性、动态性和即时性等鲜明特征。体验即亲身经历、反思领会,将“体验”运用到获取知识、技能和认知方面,便形成体验式学习方法。正所谓“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通过实践性体验和反思性观察,体验者将切身感受模拟场景,实现角色带入、形成抽象认知、激发潜在意识。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矫治过程中创设认知体验式情境,使犯罪人身临其境、真实体验犯罪的危害是抑制和消除犯罪心理最为有效的方法。

教育矫治体现了特殊预防所蕴含的刑罚个别化逻辑,要求处遇措施的程度及性质需根据犯罪人的差异区别对待。[19]它可以根据法益损害结果对犯罪进行分类,设置不同的情境体验功能以产生针对性的心理矫治效果。统计数据显示,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等道路交通安全犯罪是我国近年来比较高发的犯罪类型,在不少地区的案件数量排名中均居于前列。由于犯罪情节和量刑较轻、再犯危险性较小,该类犯罪适用缓刑的比例相对较高,通过教育矫治手段进行损害修复的现实需求极为迫切。以交通损害修复为例,构建“以情矫行”的损害修复体系,建立融合虚拟现实(VR)、3D全息成像、动画视频播放、图片展览、模型演示等功能于一体的道路交通安全犯罪模拟体验警示教育区,运用情景式、体验式修复策略引导交通损害类社区服刑人员亲身感受交通事故的被害人角色、震撼心灵深处;还可以创设不同的交通事故突发情境,模拟演练和检查社区服刑人员是否掌握在不同情境之下的处突应变技能和安全驾驶技术,提升其应急反应意识和安全驾驶能力。

(三)内化信服型的规范教育机制

人类和动物最大的区别在于人类的社会生活是在一定的行为规范指导之下进行的。人的社会化过程,其实就是作为一个“社会学习者”与一个“社会参与者”的自然人逐渐全面发展的过程。个人和社会是两个相互渗透融合、紧密联系交织的社会化过程中的基本因素,缺少其一就无法完成人的全面社会化。而要实现人的社会化,必须通过“社会教化”和“个体内化”两个基本途径,其中社会教化是社会化的外部动因,体现外界环境对个体的影响,个体内化是社会化得以实现的内在动力,表明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人社会化失败的外在表征,即是实施违反社会伦理道德、法律秩序规范的行为,针对该群体尤其是犯罪人需要强制进行再社会化。通过再社会化手段使犯罪人全面放弃已经习得的错误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重新确立正确的价值判断标准和日常行为规范。对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过程同样需要经过“社会教化”和“个体内化”两个途径,既需要社会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精准的再社会化内容,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也需要犯罪人积极配合,由被动接受教育矫治转变为主动参与再社会化进程,从而使社会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内化为其自身的人格特质和行为反应模式,促使犯罪心理良性转化。在主体内外各种情境和积极因素的影响下,犯罪心理逐渐减弱或消除,或者处于暂时性抑制的状态。[20]积极心理因素的增强与消极心理因素的削弱是一个漫长而艰难、从量变到质变的循序渐进过程。促使犯罪心理良性转化的动因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科学有效的外部情感教育、情境教育是重要的外因,而犯罪人心中尚未泯灭的罪恶感、道德感、责任感、良知、同情心等是内因。通过规范教育激发犯罪人内心的潜能、培植规范意识,使内外积极因素形成矫治犯罪心理的合力。

无规矩不成方圆。社会规范是人们参与社会生活的一般行为准则,其功能在于保障社会生活的有条不紊和协调一致,提升人们公平正义之理念和培养自主自觉之行为。[21]社会规范的习得是“自然人”成为“社会人”的重要前提条件。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开展的法律、纪律、道德伦理等规范教育过分依赖规范的秩序维护、行为约束功能,仅把规范看成管理的手段,在价值追求上注重规范的外在性、工具性价值,而忽视规范的内在性、目的性价值。教育矫治过程中寄希望于通过被动、单向、片面的法律说教和刑罚威慑来转变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和不良行为的想法是天真的,不切实际的。规范教育应以重塑犯罪人内心对法律、道德伦理等规范的敬畏、尊重和信服为追求目标,采用主动式、互动性、沉浸型教育方法,如组织观看法治专题电影、排演普法栏目剧、参加法律知识竞赛、宣讲剖析典型案例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形式,调动社区服刑人员参与规范教育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自觉性,寓教于情,以案释法,通过鲜活的事例和血的教训教育警醒社区服刑人员,使其从内心深处悔罪反醒,不断强化规范意识,摒弃不良行为。

四、损害修复型教育矫治模式的适用方法

从社区矫正损害修复的基本内涵和复合机制出发,损害修复型教育矫治模式应按照犯罪人人格、被害人(社区)权益、社会规范效力以及社会关系和秩序的修复目标和相应机制,在教育矫治过程中适用科学有效的修复方法。运用形象角色修复法和认知心理修复法矫正修复犯罪人人格;运用被害权益修复法和沟通协商修复法补偿修复被害人(社区)受损权益;运用规范价值修复法内化修复社会规范效力;运用复归能力修复法整体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秩序。

第一,形象角色修复法是指在教育矫治过程中注重培养和塑造社区服刑人员合格的社会形象和角色,作为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恢复正常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符合社会需求的正常社会形象和角色是社区服刑人员有效融入、回归社会的必要前提。通过教育改造,一方面可以使社区服刑人员了解正常的社会形象和角色形态,明确修复的直接目标;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社区服刑人员积极追求和实现社会形象或角色的正常化,培养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参与意识,为完全复归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认知心理修复方法是指在教育矫治过程中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认知心理进行教育修复,使其形成正确的行为认知和良好的心理状态,从内心深处彻底预防再犯可能性。一方面,遵循认知行为科学和心理学的相关规律,教育社区服刑人员形成健康向上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恢复正常的认知水平;另一方面,利用劳动改造、心理疏导和治疗、社会活动参与等多种教育形式,多样化地逐步矫正社区服刑人员扭曲的认知心理,从不敢犯到不想犯,步入正常的心理轨道。

第三,被害权益修复法是指在教育矫治过程中重点对被害人(社区)的受损权益进行补偿修复,将维护被害人(社区)合法权益作为教育矫治工作的着力点。一方面,保障被害人(社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矫正实施方案、效果评估,以及解矫决定应当听取被害人和社区代表的意见,邀请被害人和社区代表参与和监督社区矫正的具体决策和适用过程[22];另一方面,教育矫治措施应考虑被害人(社区)的权益修复,可以采取针对性矫正措施补偿被害人(社区)受到的损害,如定向社区服务、经济补偿等。

第四,沟通协商修复法是指在教育矫治过程中促进犯罪人与被害人(社区)之间的沟通协商,不仅可以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真诚悔罪和接受矫正的服刑意识,也可以保障被害人(社区)充分行使参与权和咨商权得到有效补偿。犯罪人与被害人(社区)之间可以通过灵活多样的方法,如圆桌会议、定期协商、专门拜访等方式实现沟通交流。一方面使社区服刑人员在这一过程中换位思考,更为直观、深刻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与危害性,自觉认罪悔罪和接受教育矫治;另一方面推动被害人(社区)谅解犯罪人,减少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歧视和排斥,减轻其未来复归社会的压力,改善复归环境。

第五,规范价值修复法是指在教育矫治过程中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规范教育,通过法治教育、道德教育、纪律教育等方式,使矫正对象认知法律、道德伦理等社会规范的重要价值和意义。不仅通过学习社会规范,认识到社会规范的约束力和法律的强制力,重新树立对法律和道德伦理等社会规范的尊重与遵从,而且理解社会规范的真谛,认识到社会规范的功能和价值,从而真正在内心深处形成遵守规范的自觉意识。

第六,复归能力修复法是指在教育矫治过程中重视对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所需基本能力的培养和塑造,减少社会不适和被排斥感,无缝复归社会。一方面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社会交往能力的培养,使其能够形成正常的社会交往能力,有效实现个体的社会接纳和融入,恢复和谐的人际关系;另一方面注重对社区服刑人员社会生存能力的培养,开展职业技术培训,使其能够掌握一技之长,获得稳定的经济来源和基本的生活保障,有效降低重新犯罪率,恢复安全的社会秩序。

五、结语

损害修复理论应用于社区矫正教育矫治实践形成的损害修复型教育矫治模式顺应了现代司法社会化和刑罚矫治化的国际发展趋势,并受到刑罚修复式正义观和刑罚执行人道化思潮的滋养,是国家司法向社会司法的延伸。损害修复型教育矫治模式将刑罚执行与损害修复有机统一,实现了犯罪人人格矫正修复、被害人(社区)权益的补偿修复、社会规范的效力修复以及社会关系和秩序的整体修复等多重价值目标,为新时代推进社区教育矫正工作指明了正确方向,也为解决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遇到的现实瓶颈问题提供了最佳参考方案,并且在我国部分地区开展的试点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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