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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的教育维度探析

2019-02-19王瑞剑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惩戒司法条件

王瑞剑

(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

一、问题的提出

审前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司法裁判认定有罪,在审判阶段之前被强制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从传统刑事司法的角度来看,羁押被作为诉讼保障措施,因保障被告人参与诉讼、避免其危害社会而具有其合理性。[1]少年司法与传统刑事司法迥异,在审前羁押中同样有所体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9条之规定,对未成年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对被拘留、逮捕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可见,相较于成年人羁押,针对未成年人羁押的要求主要有二,分别为限制适用与区分对待。

规范层面的制度愿景与实践层面的运行生态存有落差,未成年人羁押的制度初衷难以得到贯彻。在实践中,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状况与成年人并无二致,[2]部分地区未成年人羁押率逼近成年人,长年维持80%以上。[3]针对未成年人羁押率高企的态势,学者们可谓见仁见智:大力呼吁非羁押措施的有之,①审慎支持羁押措施的亦有之。②针对这一论争,笔者不予置评,而是视其为审前羁押的实践生态。在高羁押率短时间难以消解的背景下,如何完善羁押执行应当成为制度改革的合理选择。可见,在“限制适用”进入瓶颈的情况下,如何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区分对待”已然成为制度完善的有力抓手。教育维度是“区分对待”的关键一环,也是少年司法独特性的重要体现。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的审前羁押,教育维度如何发挥相应作用,以及如何从教育维度完善羁押措施,便是本文需要探讨的主要问题。

1.6 内在机制——进化的实质 第(5)小题: 水稻种植区的Mp是由不同基因型组成的群体。大面积连续种植某个含单一抗病基因的水稻品种,将会引起Mp种群____________,使该品种抗病性逐渐减弱直至丧失,无法在生产中继续使用。

二、比较考察: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的教育需求

少年司法的发展历程,实际上就是教育取向与惩戒取向不断调和的过程。[4]在现今少年司法中,教育维度占据重要地位,在对未成年人的干预措施中尤其如此。审前羁押,不仅作为诉讼保障措施,更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干预措施。因此,未成年人审前羁押自始便与教育需求紧密相连,并作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得到贯彻。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24.1条规定: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均需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或其他任何有帮助的实际援助”;而针对审前羁押,未成年人也应获得“社会、教育、职业、心理、医疗和物质方面的个人援助”。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18(b)条指出,未成年人应当有机会“继续接受教育或培训”。少年司法的国际准则是对各国有关制度提出的底限要求,教育需求在其中举足轻重。可见,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少年司法(抑或审前羁押)的目的不仅是惩戒、报应,而应是教育、矫治。

再考察西方法治诸国,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的教育需求同样显著。在美国,全美少年拘留协会曾专门作出规定,强调审前羁押是对未成年人的暂时、保护性安置,一方面需要限制适用,另一方面也需要教育性干预。[5]而在德国,教育性思想贯穿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所有阶段,是诉讼参与者的共同目的。[6]在审前羁押中,教育性帮助由少年法院援助(Jugendgerichtshilfe)具体执行,通过多种帮教措施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帮助。[7]而在日本,对未成年人的羁押,也是对其进行干预的一种方式。未成年人被羁押于“少年鉴别所”,[8]并接受相应的教育性“观护措施”。我国台湾地区也将未成年人审前羁押视为教育保护的手段之一。在羁押过程中,司法调查官具有保护少年的教育性色彩,会对未成年人进行适当的辅导。[9]

经过上述梳理,比较法的视野印证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的教育需求,这一点同样体现于我国相关规范之中。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规定,羁押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刑事诉讼法》第269条也规定,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综合来看,世界各国与我国的制度规范均指出,未成年人的教育需求是审前羁押需要强调的重要维度。

三、本土问题: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的教育困境

在我国,审前羁押并未被视为保障诉讼进程、预防社会危险的例外性措施,而是作为便于侦查、打击犯罪的常态化手段。这是因为,我国司法实务人员长期信奉“构罪即捕”的观念,将审前羁押视为获取口供的侦查手段、定罪的预演和打击犯罪的一种手段。[11]司法理念的长期固化,致使羁押被人为赋予惩罚、威慑犯罪、安抚社会的功能。传统刑事司法理念在少年司法领域积重难返,成为合理适用审前羁押的首要障碍。不仅如此,未成年人在身心、心智尚未成熟的情况下,时常会多次轻微犯罪。对此,有实务人员坦言,大量非羁押、缓刑的适用致使保护功能过度、惩戒功能落空。为防止“养肥再打”困境,[12]实务人员时常会将羁押视为对未成年人的威慑手段。惩戒与威慑思想,作为贯穿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的主要理念,极大地挤压教育维度的生长空间。

(一)羁押理念的困惑

理论研究的重要价值在于总结制度和实践的运行规律。[10]教育维度虽在我国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的规范层面得以体现,但在实践中却不尽如人意。从实践层面加以考察,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存在如下教育困境。

(二)逮捕条件的异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之规定,逮捕条件一般被概括为证据条件、刑罚条件与社会危险性条件。其中,社会危险性条件体现了羁押作为程序性保障措施的本质,直接决定着最终羁押与否,无疑是羁押审查的中心。少年司法与成年人司法予以区分,在逮捕条件的侧重上应有所体现。但在实践中,二者不仅适用同一套标准,甚至在审查的侧重上也如出一辙。检察人员在审查未成年人逮捕时,往往将案件性质作为其考虑的主要因素,社会危险性反而退居次要地位,与教育相关的考察更是难觅踪迹。究其根本,检察机关的考核,也即捕后轻刑率,③是这一异化的主要肇因。检察机关在审查未成年人逮捕时,势必要考虑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13]也即着重考察案件性质。以案件性质为主的标准异化,与羁押作为刑罚的预演暗合,虚置教育维度可能发挥的作用空间。

(三)风险评估的忽略

台州市1954—2017年百日咳流行特征的变化,说明疫苗的应用使百日咳得到有效控制,改变了自然流行状态下的流行特征,但鉴于百日咳的高传染性和百日咳疫苗效果的限制,百日咳有可能卷土重来,尤其是2017年发病率创2000年以来新高,百日咳再现值得关注和警惕。建议国家进一步加强监测,特别是提高对成人病例的监测敏感性,加快高效疫苗的研制和免疫策略的研究,以更充分应对可能出现的百日咳再现。

(四)教育支持的缺失

教育目的虽然体现于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的规范层面,但在实践层面远远未得重视。由此,实践中针对被羁押未成年人的教育支持机制更是令人堪忧。基于看守所封闭性、秘密性的特点,外界人员难以介入羁押过程。相比于非羁押措施,审前羁押几乎切断未成年人与社会的联系。监管民警虽与未成年人直接接触,但由于其能力有限、工作繁忙,难以担负教育的功能。而在管理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也差异不大,其身心特点、教育需求均未得到应有照顾。[17]为实现羁押过程中的教育目的,实践中诸多地区尝试将未成年人与职务、经济犯罪成年人一并关押,由后者发挥相应的教育引导功能。此举措一方面反映司法机关的实践智慧,另一方面也足见教育支持的缺失窘境。

5.在党员管理方面,实施《党员目标管理量化考核办法》。年初,由党支部按照目标管理量化考核项目与每名党员签订责任目标,年终进行考核,采取组织考核与群众考评相结合的方式。量化考核主要对党员平时表现情况进行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办法,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评,促进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

四、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的教育保障

实践的困境与教育的需求相对比,可以发现,我国审前羁押在教育维度尚有极大的完善空间。少年司法具有作为司法改革试验田的特殊作用,[18]在审前羁押中也具备极大的可塑造性。因此,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保障,需要从如下几个角度加以着手。

运用统计学软件SPSS22.0对涉及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职业防护知识知晓率和清洗灭菌合格率采用百分率(%)进行表示,组间比较采用x2检验,P<0.05说明组间出现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一)思路:惩戒与教育有机结合

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特殊性,这是因为:从个体因素来看,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较弱;从外部因素而言,未成年人对环境的抵御功能较弱,往往会受到多种外界不良因素、家庭背景、恶劣环境等的交互影响。可见,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犯罪行为的问题,更是特定时期、特定环境作用下的综合体。因此,对未成年人绝不能一味予以惩戒,而应该从其身心层面进行疏导。

未成年人审前羁押要与成年人相区分,必须首先从理念层面加以改变。少年司法的教育维度决定与传统刑事司法的区别,而惩戒维度又使其不混同于民事体系。[19]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成为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的基本理念。这一思路与少年司法的发展历程相契合,惩戒与教育可以在少年司法的框架中协调一致。[20]如上所述,实践中的办案人员片面注重对未成年人的威慑与惩戒,忽略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这一传统观念与羁押的延伸功能相悖,无法应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满足其教育需求。对此,办案人员应当转变观念,加大对教育维度的重视程度,重视审前羁押的教育功能。在惩戒维度中,对未成年人的处遇遵循刑事司法的固有模式;但在教育维度中,诉讼各方需要采取各方参与、同一目标与多方合力的机制。

《齐》有601见,《周》有282见,可见在二书中“不”都是使用频率最高的否定副词,“不”的词义单纯且指向单一,功能全面,可以修饰谓语,也可以位于句末,构成反复问句。如:

(二)框架:逮捕条件的重心转移

其二,中期的细化风险评估,调整教育干预方案。实践中未成年人的羁押期限一般较长,据调查,上海某区平均羁押期限更是高达151天。[23]在长时间的羁押过程中,未成年人在教育力量的有效介入下,也会发生相应的身心转变。对此,司法社工需要持续跟进,对未成年人做到每月定期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一方面是考察教育效果,调整教育方案;另一方面判断羁押必要性,为司法机关提供变更参考。只有通过专业且充分的风险评估,方可使惩戒与教育得以有机结合。

目前来看,办案机关着重审查案件性质,甚至将案件性质严重视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充分条件。然而,案件性质严重,并不意味着羁押的必要,更不意味存在着教育的需求。因此,为消解“一捕了之”观念的沉疴,[21]强化教育介入的空间,需要将羁押条件的重心定位至社会危险性条件。具体而言,需要从如下两个方面加以完善。

如何把村部的资源供给与村民的服务需求联结起来?笔者认为,关键在于管理者要改进村部管理方式,跳出把村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惯性思维。不妨“敞开门”服务,从满足村民需求的角度开展工作,努力让村民有需求能想着村部、想办事能进得了村部、事不办结能依靠住村部。

其二,强化诉讼各方参与,精准教育保护。规范层面的细化为办案机关的操作提供指引,但实施关键仍在于诉讼各方的参与。对此,侦查机关在提捕之前,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调查,尤其是对人身情况的评估。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之时与之后,需要考察前述评估结果,链接相应的教育资源。诉讼各方通过对未成年人教育需求的关注,方可使教育保护落于实处。

其一,细化社会危险性条件,注入教育因素。原有的社会危险性条件之所以难以把握、流于主观,关键在于规范层面的粗放。对此,需要将社会危险性条件细分,从人身危险条件、社会危害条件与诉讼可控条件三个方面进行评估,其中尤以人身危险条件最为关键。评估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主要在于对其心理因素、家庭背景、成长经历等个人因素的了解,尤其是注重对矫治需求的考察,评估其通过羁押得到教育的必要性。

(三)运作:羁押适用的有效评估

教育维度推动下的审前羁押,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难免会产生过度干预的风险。基于惩戒、教育相结合的理念,审前羁押应当保证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了解,以增加干预的有效性。上述对逮捕、拘留条件的把握只能兼顾受教育主体的筛选,具体的判断仍需要结合专业的风险评估。

实践中,出于种种原因,对部分未成年人进行羁押是更优的选择,例如原生家庭难以监护或是父母监护方式有误。这类未成年人,大多存在着种种不同类型的问题,亟需针对性的教育帮扶。专业的风险评估实际上正是为有效的教育保护打基础,具体应从如下两个方面切入。

其一,前期的全面风险评估,确定教育干预方向。考虑到实践中的办案压力与专业需求,司法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并不现实,必须引入专业的司法社工。司法社工除具备相应的社会学知识外,需要了解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专业知识。[22]在未成年人被羁押之后,社工应当及时介入,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教育方面的考察,确定教育需求。在完成风险评估之后,司法社工制定大的教育方向,如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等,与司法机关沟通后,链接相应的教育资源。

考察审查逮捕的三项条件,即根据刑诉法第79条的表述,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以及“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均是对犯罪行为所作的要求,而“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则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考察。可见,刑罚条件与证据条件关涉犯罪行为,而社会危险性条件则与行为人个体相关。相比于对前两项条件的考察,对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评估更为未成年人所必需。针对特定的未成年人,只有存在不得不捕的情况,方有教育介入的必要性。在一定程度上,社会危险性条件是少年司法特殊性的关键所在,理应成为未成年人逮捕审查的核心要件。

(四)辅助:教育支持的机制保障

审前羁押的教育维度不仅需要判断受教育主体,更需要引入待教育主体。在对受教育主体进行精准定位后,需要及时转介至相应的教育资源。流畅、有效的转介必然涉及到看守所管理方式的转变。目前来看,成年人看守所的管理十分严格,外界难以介入。分管分押是分别教育的基础,若是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混同,无疑加大了教育帮扶的难度。因此,针对实践中分管分押尚未落地的地区,[23]应当进一步强调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区分管理。其次,有必要制定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监所管理规则,创设教育资源介入的空间。实践中部分少管所对此已有有益的制度探索,值得加以借鉴。其三,理想状态下,推动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看守所,与普通看守所完全分离。

少年司法不同于传统刑事司法,其关注“行为人”(offender)而非“犯罪行为(offense)。[14]而要认识“行为人”,必须以问题解决为导向,全面收集信息。[15]审前羁押,作为一种处遇措施,需要关注未成年人本身,以加强干预的针对性。同时,教育维度要发挥应有的作用,也要判断、筛选出合适的教育对象。要解决羁押适用的这一维度,单凭司法程序尚不足够,必须借助社会调查。但在实践中,两大制度短板限制教育维度在羁押适用中的作用。首先,实践中普遍缺乏对未成年人风险评估。实务人员坦言:实践中案件压力大、办案时间紧迫,往往缺乏进行针对性的社会调查。纵有司法机关涉足,也大多草草了事。其次,专业的风险评估更是罕见。据考察,对涉罪未成年人的风险评估大多由办案人员进行,[16]评估效果极为有限。专业力量的缺失令被羁押未成年人的教育需求难以被发现,仅止于家庭背景、犯罪原因的考察。由于缺乏对合适教育对象的精准定位,对被羁押未成年人的教育手段极易流于形式。

羁押管理机制的松动为教育维度的作用提供可能。针对教育资源的问题,司法机关可以与当地教育部门、社会团体积极协商,引入有关教育主体。例如,就法制教育而言,可以由派驻看守所的值班律师进行,“一对一”进行会见、辅导;针对心理存在缺失的未成年人,可以委派心理咨询师通过面谈、讲座等方式进行;针对基础教育,可以采取网络课程、远程教育的方式等等。[24]当然,最理想的教育方式无疑是将未成年人直接置于相应的教育环境。域外制度经验已为先驱,有国家推行家中拘禁、周末拘禁、离所学习等方式,[25]弱化羁押的严厉色彩。对此,可以考虑引入这种半羁押方式,加强教育维度的可获得性。例如,可以尝试将审前羁押与工读教育有机结合,将部分被羁押未成年人安置于工读学校进行管教,充分保障其基础教育与职业教育。

研究表明,DNA条形码的鉴定效率是判断条形码序列优劣的标准之一。本研究采用BLAST分析4个条形码序列的鉴定效率,结果显示(表5),单一序列的鉴定成功率均未达到100%,其中psbK-psbI鉴定效率最高,其次是matK、rbcL和psbA-trnH。而组合条形码的鉴定效率明显优于单一序列,其中matK + (psbK-psbI)达100%,matK + rbcL、rbcL + (psbK-psbI)和(psbK-psbI)+(psbA-trnH)组合分别为91.2%、94.6%和97.9%。

五、结语

审前羁押是对未成年人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其中的教育维度时常为人所忽略。对于处在羁押中的未成年人,若是缺乏针对性的教育帮教,往往难以实现矫治目的。因此,针对部分“不得不捕”的未成年人,必须强化审前羁押教育维度的作用。对此,要应对现有的教育困境,审前羁押的理念更新是先导,事前筛选是基础,事中评估是关键,教育支持是保障。教育维度的强化,为未成年人审前羁押提供进一步发展的契机。在可预见的未来,我国审前羁押需要遵循少年司法的先进思路,推动少年司法的深化改革。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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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此观点的论述,可参见宋英辉,上官春光,王贞会.涉罪未成年人审前非羁押支持体系实证研究[J].政法论坛,2014(01)。

②对此观点的论述,可参见张栋.未成年人案件羁押率高低的反思[J].中外法学,2015(03)。

③《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规定: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属于办案质量有缺陷。在检察系统考核中,如果存在捕后轻刑的情况,检察机关要承受“扣分”的消极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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