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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质量管理的探索与变革

2019-02-19王亚明

时代法学 2019年1期
关键词:质量

王亚明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0)

法院裁判文书质量管理源于司法裁判水平的提升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质量的需求。法院裁判文书质量管理与裁判文书对说理的要求密切相关,从裁判文书质量管理的探索来看,笔者认为,共经历了四个阶段:裁判文书质量管理的发端期、规范期、深化期和拓展期。

一、裁判文书质量管理的发端期

裁判文书质量管理的发端期是我国现代裁判文书制作的创始阶段,这一阶段开始于1949年,截止时间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在这一时期,新中国司法制度还没有建立,三大诉讼法律制度及裁判模式和方法都还没有成形。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参照东欧国家裁判文书式样制定了《诉讼用纸格式》文件,借鉴了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的文书格式,体现为废除文言,改变直排版式为横排版式。对裁判文书的制作主要学习苏联的经验,裁判文书正文演变为三段论的写作模式,三段包括事实部分、理由部分和主文部分[注]〔2〕夏克勤.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发展四阶段评述[J].人民司法,2017,(4).。在上世纪6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发文要求改进裁判文书的写作文风,倡导言简意赅、通俗易懂的写作文风,反对文书拖沓及使用方言俚语,目的在于裁判文书能使识字的群众看懂,使不识字的人能够听懂〔2〕。在这一阶段,国家对裁判文书的制作及说理未制定规范性的制度或提出具体要求。

总体来看,在这一阶段,审判机构对裁判文书的制作缺乏体系性、规律性认识,对裁判文书的制作主要是探索、借鉴及实践阶段,改革方向也不明确,法治建设也在探索时期,对裁判文书质量还无法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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