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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党派特约 (邀)监督员参与协商民主的可行性探索

2019-02-19卢蕴玉

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监督

卢蕴玉

(中共上海市徐汇区委统战部,上海 200031)

党的十八大,将协商民主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明确了党派团体是重要的协商民主渠道;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 “把协商民主贯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全过程,完善协商议政内容和形式,着力增进共识、促进团结”。为此,如何坚持行之有效的做法,创新民主党派参与协商民主的形式与途径,是当前推进和加强新时代新型政党制度的必然要求。

笔者立足于长期的工作实践、走访调研的工作形式,全面了解徐汇区民主党派监督员①工作、发挥的实际作用,探究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与协商民主的内在联系,论证民主党派监督员是民主党派参与协商民主实践的有效途径,并为践行这一途径提出初步实践思考,为基层党委特别是统一战线工作部门探索民主党派实践协商民主途径、形式,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参与协商民主的作用提供参考。

一、徐汇区民主党派监督员工作的基本概况

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聘任特约 (邀)监督员是落实中共中央 《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发 〔1989〕14号)的要求。1991年5月,徐汇区委、区政府召开特邀党风监督员、监察员聘任大会,启动徐汇区特约 (邀)监督员工作。2006年开始,徐汇区按照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 〔2005〕5号)《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 〔2006〕5号)有关特约 (邀)人员规定要求,加快推进了特约 (邀)人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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