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网络诽谤管辖规则之协调*
2019-11-15谭晓杰
时代法学 2019年5期
谭晓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传统上,涉外案件的管辖权主要建立在“地域性”概念的基础上,如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而基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无国界性,以及诽谤这一侵权行为本身的特殊性,一般性管辖权基础尤其是侵权行为地管辖规则在该领域的适用面临着诸多挑战。一方面,在网络非实体环境下,侵权行为实施地及损害发生地的确定更为困难;另一方面,各国在跨国诽谤案件中行使管辖权的标准并不一致,其中蕴含的基本价值冲突加剧了管辖权的冲突。
一、问题的提出:各国现有管辖规则对“诽谤旅行”规制不足
网络诽谤行为有其特殊性与复杂性。一方面,网络诽谤涉及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两种宪法层面的基本权利,这就要求国家在二者保护问题上适当平衡;另一方面,各国在相关事项的保护上各有侧重(1)刘仁山.欧盟平衡人格权与言论自由的立法实践——以人格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之立法尝试为视角[J].环球法律评论,2014,(6):173-174.,从而导致各国在法律适用和管辖规则的适用上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各国将管辖规则和选法规则作为保护本国宪法利益的重要屏障,由此也产生了利益冲突。尤以2005年埃伦费尔德诉宾案(Ehrenfeld v. Bin Mahfouz)为典型(2)Bin是一位在全球范围享有商业利益的阿拉伯商人,其父子二人都是沙特阿拉伯国内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该银行由Bin的父亲建立。Ehrenfeld是一位研究恐怖主义的专家同时也是美国民主中心的主管,在美国出版一本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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