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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应对“自动离职”

2019-02-18袁琳

山东国资 2019年17期
关键词:法律

□ 袁琳

在劳动关系管理中,“自动离职”作为一个热门词语高频出现,亦是劳动关系形态变更、消灭的一种重要形式。“自动离职”,实际上是一个中性词,但在实务中自动离职却通常与违纪自动离职行为挂钩,给劳动者招致不利后果。

自动离职的四种情形

● 根本违约。自动离职较常见的表现形式是未经用人单位批准且没有正当理由长期旷工,该旷工行为须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同时劳动者也确实不辞而别、一走了之,没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愿。此时劳动合同已经没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和必要。

● 旷工违规。这种自动离职也表现为旷工形式,且用人单位明确是以规章制度的形式确立的自动离职标准,比如一些企业规章制度规定“连续旷工三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同时通常伴随着“自动离职不予发放工资”等规定。

● 辞职未获上级批准。实践中,个别用人单位可能以扣押工资和限制档案转出等手段相挟,以达到限制劳动者未经其同意单方辞职的目的,劳动者也往往认为辞职需要按用人单位的程序进行,因此便出现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意愿后未获批准,便在没有办理任何离职手续的情况下选择自行离职的方式来解除其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由于缺乏证据意识,往往也没有保留其提前30 天书面通知的证据。另外,还可能存在一种情形,用人单位希望辞退该劳动者,但并不采取主动解除合同的方式,而是以各种手段引导或迫使劳动者主动离职,以此降低经济补偿等经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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