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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益语境下的生态人格

2019-02-18陈文

社会科学家 2019年12期
关键词:生态

陈文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关于生态安全与保护的理论研究触角已经由自然科学领域延伸至经济学、哲学、法学等社会科学领域,现已形成以环境学为基础,环境经济学、环境哲学、环境法学等多学科、多层次、宽领域、立体化的跨学科研究布局。[1]其中,法学作为感知社会脉搏的重要学科,以生态实践为基础,借鉴各学科研究成果,力求在顶层设计上搭建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由此,风险社会下生态风险的评价机制、人格共性中生态要素以及制度规范上的生态价值取向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范畴,进而形成体系化思考,追求生态环境保护的多元路径的叠加效应。

一、刑法生态法益观

伴随全球生态保护的多向度展开,“生态理性”与“生态人格”等生态观已然成为法学及生态伦理学等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显学”。然而,在跨学科交叉研究中,生态理性与生态人格只是私法“生态主义”的思想范式,而非刑法所保护的对象。“生态理性”与“生态人格”缺少刑法法益关照和一般原理的检验,这将不利于生态保护。鉴于此,本文虽以生态理性与生态人格为研究主题,但绝非仅指二者具有“法益”属性,而是基于刑法生态法益建构过程中,生态人格等生态伦理观念在法理层面所起到的价值支撑与引导作用之考量。通过对“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案”等生态犯罪案件的思考,将研究视线拉回到刑法法益理论论域,并着眼于当前建设生态中国的价值取向,“跟随宪法发展和社会关系变迁而变化”[2],拓展刑法生态法益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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