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中的利他主义
2019-02-18郑东瑞
社科纵横 2019年8期
郑东瑞
(空军工程大学军政基础系 陕西 西安 710031)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婚姻”和“家庭”体现的是温馨和幸福的和谐画卷。
习近平总书记在《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都要重视家庭建设》的文章中着重指出:无论时代发生怎样的变化,无论生活格局产生什么样的差异,我们都不能轻视家庭建设。[1]此番表述,将“婚姻”和“家庭”概念提升到了与国家持续发展息息相关的辩证高度。但是,理想是美好的,现实是残酷的。以权威部门统计的数字为例,去年涉及“婚姻、家庭”的纠纷仅次于合同与不当利益纠纷,名列各类民事纠纷的第二名。无论是达官显贵的婚姻裂变,还是社会名流的财产分割,无论是公众人物的房产赠与还是患难夫妇的财产认证,都冲击着家庭成员之间伦理与亲情的底线。
一、利他主义引领婚姻家庭法的变革及其趋势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家庭结构的变化以及社会分工的区分,利他主义在家庭生活中体现出了较高效率。“利他主义”是相较于“利己主义”而言的,是一个完整的理论学说。在伦理学、生物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等各个领域通过不断地摸索实践趋于成熟。
上世纪60 年代初,有生物学家从概率论的角度提出了“亲缘选择理论”,通过论证得出,利他行为在亲族之间的概率大,且与亲近程度成正比;70年代初,又有学者提出了“互惠利他理论”,通过论证得出,无论是在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互惠双赢的行为普遍存在;70 年代中叶,也有学者提出所谓地“自私基因理论”,认为,利他行为的动机本身是为了利己,所以迫于环境压力基因才会滋生出有限的利他主义,这就是所谓的“有条件的利他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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