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实施与部署的法律呼应
——以甘肃省为例
2019-02-18张琦王宇
社科纵横 2019年8期
张 琦 王 宇
(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00)
一、“一带一路”战略内涵
“一带一路”战略由“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和“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共同组成,是两大战略的简称,由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13 年9 月和10 月分别对外提出。[1]2013 年10 月23 至24日,习近平主席在周边外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我国周边外交的基本方针,就是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坚持睦邻、安邻、富邻,突出体现亲、诚、惠、容的理念。”“要同有关国家共同努力,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好丝绸之路经济带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2]
2015 年3 月28 日,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经国务院授权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这一文件成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具体“行动方案”。“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概念来源于中国的从汉朝就开始的丝绸之路,不同于古丝绸之路主要是经济商道,现在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已经成为中国全面开放之路,是中国对外的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的合作之路;在经济方面“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与“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是相互配套的战略,共同形成了一个至少拥有30 亿人口的庞大市场,并且使亚洲、欧洲以及非洲三个大陆的主要经济市场的整合成为了现实,这样伟大的壮举前所未有,也使我国有可能成为未来全球经济的中心;在政治方面,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尊重“一带一路”沿岸各国已有的发展道路和其国内人民对国家治理模式的选择,达到政治高度互信,军事深入合作、经贸与文化共同繁荣的利益共同体,构建一个真正的地位平等、互惠互利、关系牢固的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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