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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参与社区治理的多重合法性及运行逻辑—基于对苏州市相城区R小区的分析

2019-02-18赵祥云

深圳社会科学 2019年4期

赵祥云

社区是人们的生活聚集区,是我国城市社会的基本单元,社区治理直接关乎我国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甚至关乎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事实上,在单位制解体的历史背景下,伴随住房商品化和市场化,社区治理面临新的形势,由注重强政治性逐步向强调民主协商发展,并越来越重视社区的自我治理。同时,随着社区构成复杂性的增加、社区居民公民意志的发展以及各类社会组织的逐步崛起,社区治理的难度增强,单纯依靠国家行政力量很难完成,因而强调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作用的发挥成为趋势。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在目前的社区治理结构中存在多元主体,社区治理就在于社区各主体使用公共资源,采取协商、合作与沟通的手段,进而塑造公共权威①李培志:《城市社区治理结构变迁与业主委员会的发展环境》,《黑龙江社会科学》,2014年第5期。,而多中心治理也是协商民主化的过程②张振、杨建科、张记国:《业主委员会培育与社区多中心治理模式建构》,《中州学刊》,2015年第9期。。在多中心治理中,居民委员会具有重要意义,但很多学者也看到了它在社区治理中的局限作用,认为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神经末梢”,居民委员会单纯依靠正式的组织力量无法做好社区动员,难以实现有效的社区治理,所以需要建构起一套以人情和人际信任为基础的地方性互动网络①金桥:《基层权力运作的逻辑 上海社区实地研究》,《社会》,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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