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治视域下的企业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以“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的企业为研究视角
2019-02-18魏凯琳
社会科学家 2019年2期
魏凯琳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一、问题的提出
信息公开原本指在行政法领域、主要基于维护群众的知情权而向社会公开政府的部分信息。[1]企业信息公开是指企业信息在政府监管下向市场公开,其主要目的是促进企业实现营利。国际法治视域下的企业信息公开是指企业信息在国家和地区的双边或多边协议的规制下以及国内立法的监管下向国际市场公开。“一带一路”倡议框架意在提升国际经济合作的程度,完善区域基础设施、构建陆海空通道网络、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等产业综合发展的趋势拓宽了国际合作的领域,同时,经济联系更加紧密、政治互信更加深入、人文交流更加广泛的深度国际交往模式对信息公开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宏观上,“一带一路”倡议的参与国家和地区为国际合作打造了良好的秩序环境;微观上,企业是参与国际合作的重要主体。国际合作对企业信息的需求程度逐渐提升。
“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的国际合作仍以资本为主导,但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风险依旧存在。互联网、大数据等前沿信息技术加速国际社会走进全球信用时代,信用社会比较注重事前降低结果的不确定性,而信息不对称仍为有效实现事前预防的扼喉之弊。传统的信息公开模式多依赖于上市公司以及新兴供应链经营模式中的节点企业的信息披露。眼下,高昂的信息公开成本、趋增的信息公开风险以及薄弱的信息公开国际法环境是导致其他中小型企业在国际市场的信息公开上更倾向于封闭企业信息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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