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与“环境”的概念与性质
2019-02-18郭晓虹
社会科学家 2019年2期
郭晓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在生态破坏日趋严重,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极大阻碍和隐患的背景下,通过法律途径对生态破坏行为予以规制是当前法学研究面临的历史任务。在解决生态破坏侵权责任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借助“生态”一词发源的自然科学的认识工具,结合法学理论研究的需要界定其概念。清晰准确的概念界定是理论研究和法律适用的前提,尤其是在生态侵权研究的初始阶段,对基础概念的深入分析是确保后续研究科学的逻辑起点。当前对生态与环境损害法律责任的理论研究与法律文件中,存在对“生态”与“环境”的内涵与外延界定不规范引起的概念混淆,以及生态环境一词的错误使用,进而造成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两类损害的特性和构成界分不明,甚至影响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生态与环境采取一体或是二分保护模式,对其概念与性质的辨析将为进一步的研究奠定基础。
一、自然科学与法学中的“生态”
科学概念是科学家在观察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对客观事实的理性反映,属于科学意义上的描述。法学概念是对与法律相关的事物等进行法学意义上的分析概括形成的法律术语。对生态的科学概念进行探析是挖掘其本质属性,明确其法学概念的基础。
(一)寻本溯源:自然科学概念中的“生态”概念及内涵
生态由各种要素共同构成,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和嵌套性,小到某种生物种群与其栖息环境构成的系统,大到全球生物与环境相互作用形成的整体,④一部分科学家将整个地球视为一个生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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