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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后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量问题,要吃哑巴亏!

2019-02-15万文方

商品混凝土 2019年11期
关键词:海纳标的物盐湖

万文方

老板最容易踩的 “质量坑”

商事活动中,货物买卖是最稀松平常的交易活动,很多老板购货后由于没有及时提出质量问题,导致有缺陷的货物退不了,还要照常付款。那么应该在多长时间内提出货物的质量问题呢?

法律规定

提出质量问题的期限,也叫质量检验期间或质量异议期。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期间有约定的,该检验期间为质量异议期;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且该合理期间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但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有质量保证期的,质量保证期为最长合理期间,不适用两年的规定,但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合理期间、质量保证期和两年的限制。

总结一下,关于质量异议期,有约定的看约定,没约定的为合理期间,合理期间最长不超过 2 年;如果约定了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为最长合理期间,不受 2 年限制。

以案说法

【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19)最高法民终字第 38 号】

案情简介

自 2010 年底起,盐湖海纳公司与远方电缆公司陆续签订了数十份电缆采购合同,盐湖海纳公司先后从远方电缆公司购买各种型号的电缆设备用于厂区项目建设及生产。合同对 “质量与检验” 及 “质量保证责任” 进行了约定。2018 年 1 月 30 日,盐湖海纳公司以远方电缆公司提供的部分电缆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存在缺陷为由,要求将价值 2154 多万元的电缆线作退货处理。

最高法院观点

盐湖海纳公司提交的电缆采购合同设置了 “质量与检验” 条款,对货物的质量检验和相应责任进行了约定,其中包括检验期,即设备到达现场后的六个月内。

本案的质量异议期首先应当适用六个月的检验期,在此期间内,盐湖海纳公司应当尽快开箱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若超过六个月仍不开箱,相应的后果由买方盐湖海纳公司承担。此处的 “后果” 即盐湖海纳公司怠于检验,应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且本案中盐湖海纳公司主张远方电缆公司交付的电缆存在胶皮粘连、开裂、铜芯直径不够、电缆线长度不够、跳码等问题,这些都属于开箱便能检验出的外观质量瑕疵,并非难以发现的隐藏性质量缺陷,只要盐湖海纳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内开箱检验便能发现。但至本案一审起诉前,距盐湖海纳公司接收最后一批电缆已近四年,其均未就电缆的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且远方电缆公司向其询证货款金额以及其于 2016 年 7 月、2017 年 7 月出具《还款承诺》时,盐湖海纳公司均未以质量问题进行抗辩,此后还主动履行了大部分还款义务,应当视为其认可远方电缆公司交付的电缆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故盐湖海纳公司以远方电缆公司提供的部分电缆质量存在缺陷为由要求退货,法院不支持。

实务建议

“质量和验收” 条款在我国合同法中虽然不是必要条款,但是在商事活动中非常重要。该条款的设定,可以更大程度的避免质量纠纷的发生,或者即使出现纠纷,也可以利用该条款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如何约定 “质量和验收” 条款呢?

一、明确质量标准。可以约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只要没有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都是可以约定的。

二、明确验收期间、地点和方式。买方未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卖方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验收地点可以是提货地或交货地;验收方式通常为双方共同进行。

三、明确异议期间。应当针对验收的不同内容设定不同的异议期间。对于异议成立与否的问题,可以约定采用书面形式,方便固定证据。关于举证责任,一般来说,除非买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货物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不符,否则买方的质量异议不成立,货物验收合格,但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卖方交货时必须提供符合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质量合格证书,否则视为货物验收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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