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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人类学视野中汉族女性的身份与权利

2019-02-14张帆

青年时代 2019年35期
关键词:男女有别葬礼汉族

摘 要:本文以汉族亲属关系的田野调查资料为基础,重新分析了与汉族女性相关的几则史料,尝试对家族史、社会史和法制史的难题做出重新描述,试图从亲属关系人类学的视角解答性别研究中的相关问题,以期深入理解汉族女性的身份、权利与地位。此外,本文还提出了从认识传统制度出发理解和解决现实性别问题的路径。

关键词:汉族;亲属关系;女性身份;男女有别;嫁妆;葬礼

一、引言

汉族婚姻家庭的历史以及辐射开来的律法和社会问题,分属社会史、家族史、法制史等不同学科。从当代华北农村的研究中发现的汉族极端父系制度[1],对于理解汉族女性的身份有何作用?本文梳理了众多历史材料中与汉族女性相关的几个问题,这些问题对勾画汉族女性的历史图像至为关键,对汉族亲属制度的整体研究同样重要。历史学者对这些问题的意见在不同程度上挑战着亲属制度的研究结论。

结论的不同到底是时代性和区域性所致,还是偏见或误读使然?汉人的家,其真实的历史图像又是怎样的?本文将按照从生到死的顺序考察汉族女性人生中几个重要节点,尝试对家族史、社会史和法制史的难题做出重新描述。笔者渴望知道,不管是当下的还是历史的现象,汉族是否都能由极端父系这一原则得到系统解释。

二、溺女风俗与汉族的男女之别

(一)溺女作为风俗

溺婴的现象史不绝书。从一般意义上看,溺婴规模的变化可能与政府的税收政策息息相关。但是从宋代以后,溺女婴一直多于溺男婴也是不争的事实[2]。到了近代,溺女更是逐渐成为溺婴的代名词[3]。

为什么溺女成为溺婴的代名词?首先是出于加速怀孕过程考虑。“没有男孩的希望现在奶孩子的妇女尽早受孕,以得到男孩,而乳母一半不易怀孕,所以淹毙女婴以断奶。”[2]此外,在多地风俗中,认为溺女和生男之间有正相关的关系,特别是溺死头胎女婴的情况下。明代浙江等地风俗,溺头胎女婴有益于以后生男孩[4]。清代江西按察史凌燽描述瑞金的溺女风俗称:

惟富家巨族子弟、富少习于不经之说,谓生头胎不溺则连育三女,而得子必迟,故完婚即期得男,有生女者,当必抛溺[5]。

女婴不仅仅因为不符合家长的预期而被溺死,溺女已变为生男策略的一部分。所使用的方法除了通常的盆中溺水,还有先火烧、后系石沉江等办法[2],足见厌女之深、求男之切。历史学者在谈到溺婴问题时往往把“重男轻女”作为最根本的原因[1,4]。不过,“重男轻女”是政策宣传用语,旨在描述当代中国民众的生育偏好。如果把所有因性别不同而做出的社会安排用轻或重来区分的话,美日两国的女性在婚后冠夫姓是不是重男轻女呢?溺女风俗体现出的对不同性别婴儿的态度,已远超轻重喜厌,而是出于深层原因:汉族的男女有本质性的差别。

(二)男女有别的根源

汉族的男女由于生理区别造成社会的不同安排。伊佩霞在《內闱》的开篇便谈到男女有别,从《礼记》出发介绍了男女在生活空间、劳动分工上各得其所,同时避免接触和交流[6]。男女的差别更体现在家的延续问题上:

古人对女儿的看法和态度是矛盾的:从生物事实和感情结构上说,女儿也是“儿”,与儿子一样是直系血缘关系,……但是在社会性需要的传宗接代、继立门户的场合,女儿又与儿子不同,似乎不算是“后代”了[7]。

究竟是什么对女儿传宗接代、继产承户造成了障碍?换言之:在传宗接代的问题上,男人女人的生物性同等重要,社会为什么要区别对待?不仅邢铁为此困扰,即便专门以汉族身体观念为主题的专著也未说出更多[8]。

滋贺秀三在1961年完成的博士论文中总结了汉人男女有别的根源,基本可以回答邢铁的问题:

人的血脉是由父亲传给儿子的,不论这种血统经过多少世代也不丧失血缘的同一性;而且这种血缘是生命的本源或生命本身,每个人的本性由此所规定。正所谓“父子至亲,分形同气”。父与子从现象上来看是两个个体(分形),而在两者之中生存着的生命则是同一的(同气)。……在生命的形成中,母亲的参与关涉到“形”,而赋给“形”以“气”的全部都是父亲。本来“气”不赋之以“形”时不能成为实际的生命,子的生命源于亲这一点上父母没有什么不同,但是认为规定这一生命本性的是父而非母[9]。

滋贺遍检中国典籍,用形和气两个概念来解释男女的本质差别,几乎是古代文献中所能给出的最好答案。不过,仍然有待深究的是:形和气分别是什么?生命的本性又是什么?这些问题的答案没有载入任何史籍,而是在民间代代流传。1998年,云南昆明的一位司娘揭开了这个谜底。

在汉人传统社会中,“精”被认为是来自骨头的“血”。这种“白色的血”被视为个体遗传性征的载体。女性的肚子被称为“儿窝”。男人将精置于女性腹中。然后,精形成胎儿的骨架,女人在妊娠期间把肉添加其上[10]。

这个谜底像一个文化密码薪火相传。它的大白天下让研究者感到惊讶:汉族祖先对人的身体的这一认知结果当发生在极其悠远的古代。这种认识在那个时代应当代表着社会的主流认识。正是这种身体再现系统决定了宗亲制度,这似乎是合乎情理的认定。该调查结果令人惊讶之处在于,这一文化事实在可追溯的2500多年来的典籍中没有直接的文字记录,却在民间通过司娘一代代传承至今[11]。

2004年,华北高村的相同观念被写入学术著作。高村的人们认为“种子”是小孩孕育的核心,这个核心物质在男人婚前已在他身上。女孩也是父亲的骨血,但无法把骨血传给她的孩子[1]。这就是汉族亲属制度中男女有别的真正含义。对于汉族来说,儿子和女儿有相同也有不同。相同之处在于他们都是父亲的骨血,都不是母亲的骨血,同一父亲的兄弟姐妹具有同一性;不同之处在于,儿子有传递骨血的能力,女儿则不能传递“生命本性”。因此儿子是“继嗣、承祀、承业”的三位一体,女儿不是[9]。溺女求男的“大节”与女儿无法传宗接代、继产承户的根源都在于此。

除了用词不同,在作用机制和传递的实体上,滋贺秀三的表述已经和司娘的所言相差无几。但当滋贺讨论汉族骨血流动的问题时,他没有明确写出来的想法显露无疑。这个想法就是,女人至少可以部分的传递“气”,事情并非如此。

(三)同母异父关系的性质

唐、明、清三代的律法中有“禁止与同母异父的姐妹结婚”这样的规定,滋贺秀三认为“这是唯一以女系的血缘本身构成禁婚理由的情况”[9]。在当代的调查中,人们对于这种联姻只是倾向于表示否定,说不出原因[1]。这与滋贺所引律法的精神是一样的。无论禁婚的的真实原因是什么,滋贺的说法大概很难成立。不管是文献史料还是民间信仰,从未发现汉族母亲将骨血传给子女的观念。这里提出的问题是: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是什么關系?可以结婚吗?

每见世俗,有疏同父异母之兄弟而亲同母异父者,可谓大惑……同母异父者,则以两样菜种,共种一园,发生起来,虽是同处,岂得谓之一样菜?[9]

滋贺所引这段表述虽然说的是兄弟关系,兄弟姐妹关系亦然。文人用菜园作比喻,在民间演化成了“窝”。女子先后和两任丈夫生育,所生的孩子依父亲不同分为两窝;男子先后和两任妻子生育,所生的孩子依母亲不同也分为两窝。所不同者,后者兄弟姐妹间具有同一性,而前者没有[1]。河北高村对“窝”的用法正与云南昆明“儿窝”的称谓遥相呼应。

实例稀缺也影响了我们的探究。实例少源于条件苛刻。女性改嫁、且与两任丈夫都有子、且为一男一女、与前夫生的孩子被允许带走、随母子未被立为继父家的嗣子[12]。这五个条件每前进一步就过滤掉很多可能性,实例出现的概率也层层衰减。如此苛求之下,民国的调查者仍然能以习俗的名义采集到安徽贵池县“随母改嫁的女儿与继父之子结婚”的材料,而且并非个案,而是“习惯”,相当珍贵。

安徽贵池县习惯:如甲妇于其夫死之后,携带其所生之女转嫁与乙,其后生子,即以前夫之女嫁之[13]。

对于依父亲的不同分为两窝的孩子们来说,他们共同的母亲最终只能是一个人的亲戚,而与另一个人互为外人,古代称为“嫁母”。滋贺秀三说:

从子的角度看来,称之为“嫁母”。在嫁母与其亲子之间,亲权、抚养之义务等民事意义上的母子关系消灭[9]。

《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简称《清明集》)中蔡久轩的判语,可以作为滋贺所做法理判断的现实注脚:

徐氏乃陈师言之继妻,原乞养一子曰绍祖,又亲生二子……今既不能守志,而自出嫁与陈嘉谋,则是不为陈师言之妻矣。不为陈师言之妻,则是不为绍祖兄弟之母矣[14]。

这条材料说明:南宋的法官认为,母亲改嫁离开孩子之后,就不再是原来的养子和亲生子的母亲了。这也是上述同母异父兄弟姐妹间婚姻习惯的文化基础。不过,后文我们也将看到,蔡久轩和滋贺秀三的话都说的早了些,最后的结论要从整个生命历程来考量。让我们先回到女性第一次出嫁的场合。

三、汉族女性的财产权问题

(一)嫁妆的性质

汉人社会的家长对于女儿有三种义务:抚养长大、及时出嫁、提供嫁妆。嫁妆也叫陪嫁、陪送,是女子从出生家庭得到并随嫁到夫家的钱财、土地和物品。嫁妆的意义在于证明,女儿不是被卖掉的。如伊沛霞提到,在宋代“大多数做妾的女孩子往往因为家里不仅无力为她们准备嫁妆,还得被迫卖掉她们赚钱”[6];而嫁妆“证明她不是妾这个事实:她不是被娘家卖掉的;相反,家人把她看得非常重要,在送她走时陪送很多东西”[6]。在2003年的华北农村,依然有“有钱陪女,没钱卖女”的训诫流传[1]。

嫁妆是父母对女儿爱意的表达。邢铁和柳立言都提到宋代赵鼎的例子。赵鼎在家训中规定:家中儿子和女儿结婚“各分给五百贯足,男女同”。流放岭南后他又特别指出“三十六娘,吾所钟爱。他日吾百年之后,于绍兴府租课内拨米二百石充嫁资”[15]。看起来,嫁资多少完全取决于父亲,如伊沛霞就认为父亲给女儿嫁资是灵活地、随意地:

陪嫁多少并没有任何一种整齐划一的思想和做法,个人做决定时缺少适当的参照。父亲可以灵活、随意地决定给女儿多少嫁资[6]。

说父亲给女儿嫁资“缺少适当的参照”并不确切。且不说聘财多少、年景好坏、父母的经济能力、女儿自身的收入等因素都会影响嫁资的丰俭,赵鼎的遗嘱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得到执行还是个未知数。《清明集》所载郑应辰案中,父亲给女儿陪嫁土地和质库的遗嘱便遭到儿子反对。郑应辰有两个女儿孝纯和孝德,一个过房子孝先。家有田产3000亩、质库11座。郑应辰生前立下遗嘱,二女出嫁时各给田产130亩、质库1座。过房子孝先不满,在郑应辰死后开始打官司。审判官范西堂判决“照原遗嘱各拨田130亩”[16]。

这个例子反映的问题是,嫁资是有上限的,父亲不能随意地给女儿嫁妆,因为儿子的承继期待权“对父亲赠与的自由有很强的制约作用”[9]。民间对于嫁妆包括金钱有“上不得台面”的说法,意思是要偷偷摸摸的、不能让儿子特别是儿媳妇知道[1]。原因即在于不能侵犯儿子的承继期待权,这一点也得到满铁调查的证实[9]。

女儿可以有对嫁妆的期待权吗?没有。不仅嫁资的具体数额取决于诸多影响因素,原因还在于得到嫁妆不是分产行为。伊沛霞在《内闱》一书“嫁妆是家产的一部分”这一节里说:

分割财产时,应该遵循诸子均分的原则。女人在这种财产分割的秩序里基本上被忽略不计,与之无关。无论是女儿还是妻子或寡妇,都不能像男人那样分到一份。这种财产转移模式显然不是整个故事的全部,因为家庭经常要为女儿的嫁妆花费大笔钱财[6]。

家庭为女儿花费的钱财是什么性质?她并没未明言。结合标题,可以认为伊沛霞把嫁妆当做了女儿从家庭中分得的财产,这样才是“故事的全部”吧。邢铁用“间接分产”来表述女儿得到嫁妆的行为。“获取陪嫁奁产,是在诸子平均析产方式下女儿间接参与娘家家产分配的最常用方式”[17]。女儿得到财产与分产是两件不同的事情。即便再间接也属于权利。难道有哪种权利是在一定范围内被灵活、随意地规定的吗?

汉族的女性“如果再婚后无子,则由与前夫所生的儿子发送,葬在原夫家族的坟地;如果她再婚后有子,则与新父合葬”。这是民间的习惯[1]。由于原夫李家是皇室,势力大,杨氏的父亲也是“右屯卫将军”,双方争执不下,只好把杨氏葬在他处。这是双方都不想看到的三败俱伤的结果,因为这种葬法对于杨氏是个悲剧。杨氏最终的葬法意味着,她的地位不如夭折的男孩,因为夭折的男子可以埋入家族墓地;也不如未婚而亡的少女,虽不能入家坟,但可以葬在家族田地的边缘[9]。常识以为杨氏有两个好儿子,其实不然。没有汉族亲属关系的知识是无从了解“别建封茔”的悲剧的。

五、结语

从亲属关系人类学的视角出发,认识汉族女性的身份、权利与地位,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课题。历史上一些亲属制度的相关内容,如同居共财的大家庭、古代婚礼的形式、妾、丁憂的方式、女兄等众多内容,今天已经消逝。还有一些内容被传承下来,如最常见的男娶女嫁、子随父姓,以及做为社会问题呈现出来的婆媳矛盾、丈母娘抬高房价、剩男剩女等问题,仍然有亲属关系的原则在起作用。即如本文讨论的嫁母及其葬礼等问题也很难说完全消失了。从历史到现实,以往分属不同研究领域的这些现象,都可以在亲属制度的框架中得到解释。对汉族女性历史图像的勾画即是这样的一个尝试。澄清女性的历史图像,与认识汉族亲属制度的整体图景同样重要。

汉族的亲属制度即使把历史上的相关现象考虑在内,也依然是个严格的父系制度,和当下一样。人们不免怀疑:近百年来汉族社会的变动如此剧烈,如何可能依然是极端的父系制度?

仁井田陞对中国1952年《婚姻法》发表观感时就表示:“男承家产,女承吃穿”之类的古谚语不再通用[18]。从实践来看,仁井田陞的判断现在依然并没有成为现实。因为我们关注的是社会的实践,而不是纸上的文字。中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可是社会生活中随母姓的孩子凤毛麟角。《继承法》规定:女儿和儿子一样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可是在有兄弟的情况下,女儿主张继承权的场合并不常见。对于绝大多数没有亿万家产的普通家庭来说,所谓女儿的财产权仅在没有儿子的情况下可以真正实现。还有溺婴,因为婚姻法的专门禁止,如今的溺婴没那么公开、规模也没那么大了,不过性别选择性的流产依然存在,“过去已经减少甚至消失的溺婴,在某种程度上又回来了,而且蒙上了现代的色彩”[29]。

女性的身份、权利和地位既是理论认识的焦点,也是现实矛盾的焦点。如果说当代农村汉族的传统生活依旧延续,城市生活则不断提出新的课题。在独生子女一代普遍组成家庭的时代,制度性的矛盾如婆媳关系、老人赡养等都面临着压力和挑战。这些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对汉族传统制度的认识,就女性而言尤其如此。汉族女性的身份特征不仅仅属于历史,男女之别也远未成为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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