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正式施行
2019-02-13石文
石油库与加油站 2019年2期
本刊讯4月1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于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3月1日公布,分5章35条。
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为解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条例》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精神、法律原则和基本要求,总结凝练长期以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践成果,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制、应急准备、现场应急救援及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提出规范和要求。
《条例》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模式、方式及要求都提出制度性措施,特别是在危化企业队伍建设方面,措施的刚性更强。《条例》要求,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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