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法理学回顾与反思

2019-02-11钱继磊

关键词:法理学法理范畴

钱继磊

(济南大学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22)

对于法理学研究而言,每逢十倍数的周年,对过去进行回顾与梳理、反思与展望,似乎成了一种传统①石伟.论中国法理学的实践转向[J].现代法学,2012(4):172-186.。2018年是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对我国法理学研究进行回顾与反思,可能更具必要性。因为过去40年我们所处的世界及中国社会结构自身已发生巨大变化,这使我们面临的形势、环境和问题变得更为复杂和棘手,给中国法学尤其是法理学带来了新的更大挑战。对此,有法学同行——不仅包括法律实务界,还有法学界——反思“法理学在中国还存不存在?”“中国有没有过法理学?”,甚至下达了“死亡”通知书②徐爱国.论中国法理学的“死亡”[J].中国法律评论,2016(2):189.,掀起了“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理学?”③季卫东等.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理学[J].中国法律评论,2016(3):1.“中国法理学:从何处来?到何处去?”④张文显等.中国法理学:从何处来?到何处去?[J].清华法学,2017(3):6-44.的学术讨论。这种讨论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对法理学进行认真梳理与理性反思,将可能一直被遮蔽却没意识到的问题连根拔起,以更好地构建起法理学的理论体系和思维体系,使其在整个中国法学中真正发挥理论引领作用,进而为中国法治实践提供智慧资源,构建起具有中国智慧和世界水准的法理话语体系,真正实现中国法理学的浴火重生。

鉴于此,有必要对过去40年来中国法理学进行回顾与梳理,反思与批判,为未来中国法理学的发展提供助益。然而,法理学的研究文献可谓汗牛充栋,要想对其进行全面和详尽梳理几乎不可能,也不太必要。由此,笔者选取了颇具代表性的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年会研究主题作为样本,从中管见中国法理学过去四十年的历程,着重剖析其不足,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中国法理学的理论元点。

一、对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历届年会主题关键词的梳理与分析

中国法理学研究会的前身是1985年成立的中国法学会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后更名为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⑤吴光辉.中国法学会法学基础研究会成立[J].政治与法律,1985(5):18.又于2012年更名为中国法理学研究会。自1986至1992年间,每两年召开一次年会,自1993年起每一年召开一次,截至2017年,共召开了30次年会。如“法的概念:法律与改革”(庐山,1985)、“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理学”(昆明,1995)、“信息时代的法律与法治”(厦门,2017)。在各年会主题基础上,通过对有效关键词进行梳理分析,可以看出:

首先,较多关注和研究了法治、法制、法律问题,而对法理、法理学乃至法学自身关注相对不足。其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是“法治”,高达17次。自1996年第八届研究会始的23次会议中该概念出现了16次,其中仅第23届就有两次。可见,法理学界最关注的议题应是“法治”。这也可从中国法理学整个八九十年代的法治与法制、法治与人治之争得到验证⑥李步云,黎青.从“法制”到“法治” 二十年改一字[J].法学,1999(7):25.。“法律”(包括法律化)和“法制”则分别排在了第6位和第7位,分别为6次和5次。这表明法理学界也较多关注了法律和法制方面。三者加起来多达29次。而“法理”(包括法理学)只出现了3次,即便是加上1次“法学”,也仅有4次。这不仅与“法治”“法律”“法制”加起来的29次不能相比,即便仅与“法治”自身的18次相比,也有很大差距。

其次,较多关注和研究中国自身政治、经济、社会、发展问题,而对自身理论及学科的体系化关注相对不够。排名第2位的是“社会主义”,为9次,排名第3位是“中国”,为8次。一般来讲,这两个词语不应也不可能被视为法理学自身的核心概念和研究对象,而多是在修饰和限定其他中心词意义上来使用。不过从这里可以看出,中国法理学研究主要是立足于中国,在社会主义这一基本属性框架下展开的。接着排名并列处于第3位的是“建设”,处于第5位的是“发展”,分别为8次和7次。这四个词语出现的频次表明,中国法理学较关注中国经济社会自身的发展和建设,与中国的社会实践具有较高的关联度。它们出现的频次加起来高达32次,也远超“法理(法理学)”加上“法学”仅有的4次。至于“概念”,则仅出现1次。而更令人不解的是,最为基础的基石性概念的“范畴”以及作为基石范畴的“权利”却均未出现,即便是“人权”也仅出现1次。这似乎与曾在学界引起广泛关注的“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论争并不相符⑦“权利本位”论主要由张文显、郑成良与徐显明等人提出和倡导,“义务先定”论主要以张恒山为代表,曾在学界引起持久讨论。后者参见张恒山.义务先定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但也表明法理学界对于法理学自身的核心范畴、概念、理论体系及学科体系的关注和研究程度不够。

再次,关注和研究的重点受到政策形势的影响,具有鲜明的时代性,而学术性和稳定性则相对不足。可以发现,除了“全球化”与“和谐”出现了3次外,“改革”“初级阶段”“市场经济”“西部大开发”“以人为本”“全球化”“和谐”“管理创新”等均仅出现1次,且它们都与当年或上一年度党或国家的重大会议提出的重要精神或政策不无关系。也正是因不同阶段的会议精神的变化,才导致了这些词语出现了频繁的变动。比如,“初级阶段”是1987年10月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首次被提到全局高度的,它就出现在1988年召开的第3届会议上;“市场经济”是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提出的,它也出现在了1993年的年会议题中;“西部大开发”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国务院西部开发办于2000年3月正式开始运作的,它也成了2001年会的议题。这种基调能够及时跟踪党和政府在领导和治理国家中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前沿,使得为其提供智慧参考或借鉴成为可能。比如“依法治国”是研究会1996年年会议题,1997年9月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就被正式提出,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成为宪法修正案,则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但这也可能造成对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自身所需的学术积淀和理论体系的构建与发展的关注和研究不足,尤其是在中国法理学尚未真正摆脱幼稚局面下更凸显了后者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复次,较多从外部视角关注和研究,而对于法学内部,即法理学与其他部门法学之间的互动与交流相对不足。从上述结果看,“法理(法理学)”加上“法学”出现的频次共4次。“法治”“法律”“法制”三者出现的频次共29次,而出现频次最多的“法治”很难说是一个真正学术意义上的法理学概念,更多是政治学意义上的,“是现代社会最高的政治哲学”⑧韩大元.法治是现代社会最高的政治哲学[EB/OL].[2018 02 09]http://www.calaw.cn/article/default.asp?id=8960.,“法制”则更缺乏学术元素,往往作为与“法治”相区别的概念。三者中只有“法律”更具法理学意义。由此,只有“法律”出现的6次具有法理学的统计意义。“概念”“理念”“课题”各出现1次,加上“理论”出现的3次,共计6次,而没有出现“范畴”“体系”等词语。法的价值层面,除“民主”出现2次外,其他如“价值”“公平”“人权”各出现1次,共计5次,而“权利”“权力”“义务”“正义”“自由”等没有出现。这样共计17次。即便计入法治和法制的频次,也仅为40次。相比之下,“社会主义”“中国”“建设”“发展”“社会”“国家”分别出现9次、8次、8次、7次、5次、4次,共计41次。如果加上表明政策性的词语,则远超法理学和法学自身的相关概念。更明显的是,“部门法”“部门法理学”或者与部门法相关的词语则完全没有出现。可见,中国法理学界对自身的基本理论及其体系的关注度不够的同时,更缺少与其他部门法学的沟通与交流。

又次,较多建构主义色彩,而理性反思相对不足。主题中“建设”“发展”分别出现8次、7次,“构建”出现2次,“形成”“抉择”“前瞻”“目标”各出现1次,共计21次。而“反思”或与此相类似的词语共出现1次。质疑、批判之类的词语未出现。我们发现,出现频次较多的这些语词都有个共同特点,即其背后都存在人之建构理性假定,试图运用它去设计或建构某种规划或计划,以达到某种目标。这种视角往往会运用“证成”的思维方式进行学术研究和探讨,在西方较普遍。我国是经由非自生自发路径进入近现代社会的,更是难免受到其影响,尤其是在中国这种特定时空下更易受这种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所支配。而较少出现的“反思”或与之类似的质疑、批判词语则更讲究逻辑的推理,与其相关联的更多是一种争鸣、论争。如果说反思与质疑更为彻底,则是因为它是基于对人之有限理性的意识,承认人之理性不及的领域的存在。这种视角往往采取“证伪”思维方式。而就法哲学而言,不论是从功能上还是本质,它都应是批判的。“批判性正是法哲学内在的、质的规定性”,也只有“通过法哲学的实践批判和理论批判,法哲学才得以完成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创造和建设的历史使命”。⑨姚建宗.法哲学批判与批判的法哲学[J].吉林大学学报(社科版),1998(1):19.可见,中国法理学界的反思性思维方式和研究路径相对不足,而这种反思性研究往往更具增量意义,因为人类的进步更多是通过不断试错取得的。

最后,主要是基于中国自身的视角,而对全球视角的话语意识和话语能力依然相对不足。在上文统计中,“中国”出现8次,“东亚(包括亚洲)”出现3次,“全球(包括全球化)”出现3次。这表明,中国法理学研究主要着眼于中国自身视角,同时也逐渐具有了亚洲意识和全球意识,将现实中国置于亚洲结构和世界结构中的特定时空下,通过主办或参与亚洲IVR和世界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大会不断增强其全球意识和全球视野,提高其全球参与和对话能力。但相比而言,中国法理学的全球意识依然较弱,更多只是参与,还无法展开有效的理性对话和交流,还未在全球法理学和法学领域具有主导地位,更谈不上在全球法理学界形成中国的话语体系。

由上,我国法学尤其是法理学“对重大的基础性问题研究不够深入”“我们设计议题、论题相对具有封闭性,在国际层面上还缺乏理论层面的话语权”“还缺少影响国际政治法律话语的思想家”,我国的“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还很薄弱”⑩张文显.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还很薄弱[EB/OL].[2018 08 17]htt-p://w ww.cssn.cn/fx/201712/t20171208_3774057_2.shtml2018-02-11.。

二、对中国法理学研究会主要年会具体议题的回顾与分析

如果仅对中国法学会研究会历年年会主题进行上述分析,可能并不能涵括年会所讨论的全部议题,甚至存在较大偏差。这样,上面分析的契合性和准确性就会大打折扣。鉴于此,我们将结合年会具体议题做进一步的回顾梳理分析。不过,囿于篇幅及论旨所限,本文对于研究会年会的具体议题不再进行一一详尽分析和梳理,而是将具有代表性的年会议题作为样本对上述初步结论作进一步的检验与补充。

由上,对于法理学自身进行较为集中的讨论,主要体现在以下会议:

一是于1994年10月举行的第7届年会,主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法理学发展”,共有7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收到论文40余篇。主要讨论的问题是:“中国法理学更新的紧迫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对法理学的指导意义”“法理学的地位及其改革的理论前提”“法理学更新需要解决的若干问题”及“关于若干法的基本理论的发展”等。此时学者已认识到,“中国法学的繁荣并不意味着法理学的繁荣。中国法理学至今仍未走出低谷,在国家决策中仍未取得应有的地位……1992年之前的法理学基本上仍是传统的、封闭的法理学,要使法理学与市场经济相联系,必须突破传统的模式”,并思考“法理学如何定位”“法理学以及广义的理论究竟有何价值”“法理学有无自己的学术价值”及法理学的独立性等。①付子堂.法理学走出传统,迎接新世纪[J].中外法学,1995(1):77-78.

二是于1995年7月举行的第8届年会,主题是“走向21世纪的法理学”。适逢法理学研究会成立十周年庆典,与会者逾百人,收到论文近70篇,后仅年会综述就至少有5篇②主要有:李林.走向21世纪的法理学[J].中国法学,1995(5);周永坤.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1995年年会综述[J].天津社会科学,1995(6);卓泽渊.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理学[J].现代法学,1995(6);尤俊意.走向廿一世纪的法理学[J].政治与法律,1995(6);章戎、肖丽萍.探索与超越: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理学[J].云南法学,1995(3).。主要讨论的问题,周永坤总结为“对十年法理学研究的基本估价”“21世纪的法学应是什么样的法学”“现代法律精神问题”“对重要法观念的认识”③周永坤.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1995年年会综述[J].天津社会科学,1995(6):108 109.;卓泽渊总结为“开拓进取中的中国法理学”“中国法理学走向新世纪的道路和目标”“法理学的基本原理问题研究”“社会主义和法理学的时代精神”及“邓小平同志的法律思想”④卓泽渊.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理学[J].现代法学,1995(6):93-95.;李林总结为“中国法理学的现状”“现代法的理念与方法”“现代法的精神”“市场经济与中国法制的现代化”与“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理学”⑤李林.走向21世纪的法理学[J].中国法学,1995(5):122-224.;尤俊意总结为“关于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关于法理学本位理论”“关于走向21世纪的法理学”“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关于权力与权利”“关于市场经济与法制”;章戎、肖丽萍总结为“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及法理学的现状与‘转轨’”“步入新世纪的中国法理学对现代法精神的研究与探索”“应注重法律理论思维方式的构建与培养”⑥章戎等.探索与超越: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理学[J].云南法学,1995(3):91-95.。尽管上述总结角度和关注重点不尽相同,但普遍认为,虽然“过去十年法理学取得了很大成绩”,却仍有不足,并再次强调,“法理学总体上仍未摆脱落后于立法、落后于部门法学研究的境地。法理学人有许多基本理论瓶颈未能突破,仍不适应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时下的法学,特别是法理学是阶级斗争时代和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它的基本价值取向和观念体系以及基本理论架构不适应21世纪的社会和法理需求,因此必须超越它、扬弃它,走出封闭与孤立,汇入人类法文化的海洋”。⑦周永坤.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1995年年会综述[J].天津社会科学,1995(6):108-109.虽“本次年会洋溢着浓厚的学术和研究气息”,但“百家‘争鸣’还不够”。⑧周永坤.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1995年年会综述[J].天津社会科学,1995(6):108 109.

三是于1999年8月召开第12届会议,主题是“跨世纪法理学的回顾与展望”,有8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认真总结了本世纪以来法理学在中国的创建与发展,深入剖析了当前我国法理学研究与教学的现状,展望了21世纪我国及国际法理学的发展趋势”,主要围绕“关于邓小平的法理思想”“关于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关于法理学教学和教材改革”“关于法哲学与法律文化思想”以及“其他重大法学理论问题”,如“法律关系”“法律程序”“法学流派和法学家”等。⑨范劲松等.回眸与前瞻:跨世纪的法理学[J].政治与法律,2000(1):74-77.这次会议就法理学本身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进行了较全面的讨论和交流。

结合上述历年会议主题分析结果,根据反思总结的惯例和规律,其他会议可能进行总结和反思的年份应当是改革开放20周年的1998年、法理学研究会成立20周年的2005年、改革开放30周年的2008年、新中国成立50周年的2009年、法理学研究会成立30周年的2015年。1998年春召开的年会,适逢党的十五大闭幕不久,会议主题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此次会议议题,有学者总结为“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与含义”“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道路”及“近期所应解决的现实问题与法学现代化和思想解放”⑩张骐.法治的理想与现实[J].中外法学,1998(2):128-129.;也有学者总结为“从法制到法治”“法治建设的操作”“法治与道德伦理”“法治与市场经济”“法治与时代理念”①俞梅荪.走向新世纪:法治的现实与趋势[J].政治与法律,1998(5).。可见,此次年会主题及主要讨论的议题并未主要针对法理学本身进行反思与讨论。可能的原因,一是1994年和1995年已连续两年将此论题作为主题或主题之一,若1998年再将其作为议题,间隔时间太短。另外,1999年正好是新中国成立50周年,也是20世纪最后一年,将此议题作为1999年会议主题则具多重纪念意义。还有,刚刚闭幕不久的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的治国方略,意义重大,法理学界有必要对其进行及时研究讨论。由此,1999年年会将“跨世纪法理学的回顾与展望”作为唯一主题进行全面系统讨论交流就显得恰如其分了。而2008年将法理学研究会年会与第7届亚洲IVR合并召开,2009年是中国承办第24届世界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大会,两者都不太适合将中国法理学本身作为讨论交流的主题和主要议题。由此,最后可能的应是2015年了。而此次年会主题是“中国法治发展道路”,主要讨论了“法治中国的基本理论”“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与法治化”“法治建设中的司法”“法治进程中权利问题”“法治评估”“法律文化与法学知识”等议题。②杜建荣,李磊.探寻中国特色的法治发展之路[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1):156-166.

这意味着,自1999年年会之后,学界再未就法理学自身作为会议主题或主要问题进行反思与讨论。这容易将既有的问题遮蔽起来形成集体性的无意识。而不断出现的新现实、新问题又使自我面临诸多理论上的挑战。一旦由他人将这种多重压力与挑战下的元点理论问题揭示出来并试图连根拔起时,法理学自身就不可避免地面临被动局面了。

三、中国法理学向何处去

学界对于中国法学的未来发展的思考始终未停止。早在1991年,《中国法学》就以“九十年代我国法理学的发展”为题组织了一次笔谈。1994年在其创刊十周年之际,又以“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为题,组织了大型笔谈。后来,《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政法论坛》等都以笔会或系列论文方式开展过研究。然而既有研究往往或是无意识地将中国法学等同于中国法理学,或是以中国法理学作为分析思考中国法学现实境况的蓝本③姚建宗.主题变奏:中国法学在路上[J].法律科学,2007(4):3.。中国法理学是否能够代表整个中国法学日益受到来自部门法学乃至实务界的质疑与挑战。同时,既有研究多是对过去的总结,通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种历史与现状出发来思考或解释其未来的发展走向与发展路径。简言之,其背后的逻辑预设是过去预示乃至决定未来。

近年来,针对法理学自身的反思与研究也日益受到关注。张文显、郑成良和徐显明“三剑客”结合亲身经历对“中国法理学从何而来”进行回顾,分别总结了中国法学过去的贡献。不过,他们较多是对中国法学或法理学过去和现状的总结与分析,对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问题,却谈得较简单。郑成良提出了“问题导向”,徐显明则强调“要建构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魄的法学体系”,张文显重点强调“要构建话语权,构建我们的话语体系,提升我们的话语权”④张文显等.中国法理学:从何处来?向何处去?[J].清华法学,2017(3):6-44.。可见,该文并未深入涉及如何构建中国法理学问题。

而《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理学》一文,谈得更多元,也更集中的是法理学本身。徐爱国指出,法理学作为学科应具有三个基本要素,即:“一贯的主题”“逻辑体系”“严密的论证”;季卫东指出“法理学理论已经丧失了问题意识,或者说丧失了提出问题的能力”;桑本谦强调“法理学,或任何一种法学理论都需要回应具体的、现实的问题”;舒国滢提出“学术和政治的紧张关系或内在张力”。另外,马剑银则认为“中国法理学压根就没有真正出生过”,而只有“法理学在中国”,目前仅是反思和重构后者而已,并指出了“‘百家争鸣’与‘定于一尊’的张力”、法理学在中国“上不能仰望星空,下不能脚踏实地”的困境。⑤季卫东等.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理学[J].中国法律评论,2016(3):1-20.

尽管看法不一,给出的药方也各有侧重,但可以肯定的是,学者均指出了当前法理学存在的诸多严重问题。不论是对于实践还是对于其在法学知识体系的整个结构中的位置,质疑反思法理学或中国法理学的重要性不可否认⑥陈景辉.法理论为什么是重要的[J].法学,2014(3):50.。由此,中国法理学需要重新出发,进行自我反思,回归到自我元点。

(一)回归中国法理学的理论元点

据既有文献,学界对元点的讨论多集中在其他学科,如《春节:中华民族的时间元点和空间元点》⑦陈建宪.春节:中华民族的时间元点和空间元点[J].民俗研究,2010(2):141.《儒家道德形而上学的论述元点、价值依据及对其的追求》⑧关健英.儒家道德形而上学的论述元点、价值依据及对其的追求[J].哲学研究,2010(3):42.等。法学界曹兴的专著《中西元点政法比较:三王主义和三民主义》一书⑨曹兴.中西元点政法比较:三王主义和三民主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从中西文明古典源流上对比了中西政法的区别,旨在从根源上挖掘中国腐败的历史根源,以期对中国当下反腐提供启示和借鉴⑩高全喜.中西政法文明缘何有别[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社科),2015(4):123-124.,具有强烈的实践功用,但并非讨论法理学本身。

法理学界对理论元点的不关注是否就意味着这不是问题或伪问题呢?由此,首先要讨论的是,是否应该有理论元点,即回归理论元点的可欲性、必要性和可能性问题。

就此问题,有必要对其核心词“元”的核心含义进行梳理。在汉语里,“元”本义为头,其意思多达十余种,如“元,始也”;“元”指“天”①陈广忠译注.淮南子[M].北京:中华书局,2016:24.;“元”指“君”②文天祥.得儿女消息[EB/OL].[2018-08-30]//全-宋词.https://w ww.pmume.com/quansongshi/f5z0n.shtml.;“元”有开始,开端之义,如元旦;“元”指根源,根本之义,如元本、元序、元极;“元”有元气之义,指人的精神、精气、正气;“元”还指道家所谓的道③方勇总编纂.子藏·道家部·子华子卷(第一册)[M].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2014:88.。由此,元点可谓是一个学科之所以成立的内核、根本与起点,更是其精气神。一个学科的元点旨在构架起其与其他学科相通的最一般理论意义上的纽带和桥梁。

由此,法理学作为法学中最具抽象性和一般性的学科,自然也离不开其理论元点。概言之,从法理学作为学科意义上讲,尽管对于何谓其理论元点可能存在诸多观点,但就讨论其理论元点这一问题本身则具可欲性、必要性和可能性。这是因为学科需要有理论体系和知识体系,且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而如果是单纯研究则要宽泛得多。然而,如何寻求中国法理学的理论元点,却并非易事。

(二)探寻中国法理学的理论元点

对于法理学理论元点,学界并未作太多讨论,不过有些研究可提供有助益的基础。据既有文献来看,当前中国学界试图通过建构范畴及其体系而达致法理学自身的理论体系的构建,进而实现其学科的独立与自主④参见童之伟.论法学的核心范畴和基本范畴[J].法学,1999(6);刘旺洪等.论法理学的核心范畴和基本范畴[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0(1);陈金钊.论法学的范畴体系[J].法学评论,2000(2);谢晖.法学范畴的矛盾思辨[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7;范进学.论法学核心范畴[J].法律科学,2001(1).。

对中国法理学学科自主性和独立性进行系统研究的当数张文显,尤以其论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为代表。他综合运用语义分析等方法,对范畴和法学范畴进行了全方位的哲学分析,对法哲学的基本范畴、中心范畴、基石范畴作了层层深入的科学分析,构建起以权利为基石范畴,以权利与义务为中心范畴,加之基本范畴和一般范畴的整个范畴体系,并提出和论证了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及转换,形成了自己的范畴理论体系。⑤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尽管如此,与其他学者类似,他对法学、法理学乃至法哲学并未严格区分,法学范畴、法理学范畴、法哲学范畴常常混在一起使用。这导致法理学与法学、其他部门法学相混同,自然法理学的独立性与自主性也就无法真正实现。这或许是几十年来法理学依然没有摆脱幼稚和落后,面临来自各方挑战的被动局面的症结之所在。在笔者看来,学界首先看到这一问题症结的是张文显。他在2017年发表的一文不再仅限于法学范畴(或者说法理学范畴体系)的思考与研究,而强调了法理学应当回归法理这一中心主题,并在此基础上成为整个法学共同关注的对象。他对“法理学研究对象”进行深刻的学术检视与反思,由此从“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法理’”“法治实践和政治与公共生活中的‘法理’”角度对“法理”应当成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进行了系统阐释和论证,研判出法学将进入“迎接中国法学的法理时代”。⑥张文显.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J].清华法学,2017(4):5-40.就法理学学科独立和自主而言,该文意味着张文显自我的学术转向和思考的深化与升级。而对法理学,其学术贡献之一就是唤醒法理学界的法理意识,使我们在几十年的迷茫与曲折中猛然惊醒,意识到出路可能就在出发点,揭开问题症结的钥匙就在我们手中,只是我们只顾赶路,忘记了出发点和早已在手的东西。

然而,仅将法理作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还不够。若法理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那么它是唯一还是众多中的一个?如果是前者,显然不太可能,因为法理学不可能完全不关注和研究本体论意义上的法律、规范、权利、权力、义务、责任等,或价值论意义上的正义、平等、自由、秩序、人权等,或运行论意义上的立法、执法、守法等。即便可能,如若法理学仅将法理作为研究对象,则是封闭而僵化的,阻却了与部门法学、与其他学科沟通的可能。或许正是基于此,张文显还强调了其作为法理学的中心主题。既然是中心主题,则意味着,法理学还应有处于次中心地位的研究对象和主题。如果法理是法理学的中心主题,那么作为法理学中心主题的法理与作为法哲学研究范式和基石范畴的权利是何关系呢?两者孰高孰低,孰主孰次?抑或是时间的先后替代关系?对于作为基石范畴的权利,笔者认为,权利既是法学和法哲学的基石范畴,同时也与义务一起属于中心范畴,如果权利同时属于两个层次的范畴的话,这样使权利的定位不清晰,导致逻辑上的不严密等问题,这样权利就很难被再提升为作为位阶最高且唯一的基石范畴了,法理作为中心主题的法理学的基石范畴可能是正义。⑦钱继磊.迈向法理时代的中国法学[J].法学评论,2018(1):26-41.

由此,从法理学学科自主性和独立性的实现角度,法理可能就是我们探寻的法理学的理论元点。与权利等其他所有范畴相比,它具有更高的地位和价值,是整个法理学的精气神。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法理作为法理学的理论元点更具学理性、抽象性和概括性。它不仅可作为“融通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的共识性”⑧张文显.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J].清华法学,2017(4):11-12.概念,担当起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应具备的基本要素的重任,还可作为区别与沟通其他学科的桥梁与纽带。虽然法理有诸多含义,但其最本质与核心则是法之道理、原理和学理等,其背后离不开讲理和逻辑,其思维方式离不开质疑与反思。如我们所知,近现代所有的学科乃至科学,都是建立在理性推理、论证或阐释基础之上,只不过有的通过纯粹理性推理与思辨,有的基于经验实证归纳与分析。由此,一个学科离不开讲道理、讲逻辑、讲推理,离不开理性的反思与追问。因此,法理的“理”就与其他学科乃至科学具有共同的思维与论证基础,具有可共识性。这样法理学和法学就可以建立起与其他学科,如政治学、社会学、哲学等沟通、交流和对话的基础和桥梁。法理还可作为区别于其他学科的最小公倍数意义的概念,因为尽管所有学科都讲理,但所讲的理又有所不同。法理学的法理阐释的是关于法的理,而不是其他的理。

二是作为法理学理论元点的法理,也可担当法学内部,即法理学与其他部门法学之间的最大公约数,在学理、方法论和思维方式等方面统领和引领其他部门法学。近现代法学是讲道理之学,其主要实践场域和实践方式——法庭辩论就是充分证明。从这一点讲,所有近现代法学,不论是法理学、部门法学,还是法律实践,讲理、辩论都是其精神实质和灵魂之所在,否则就不能称为真正的近现代法学。因此,法理自然就可以且能够担当起包括部门法学在内的整个法学的理论重任、思维重任和方法论重任。另一方面,即便是一个具体案件、具体判决,进行分析和判断的每一步都应当讲理、讲法理、讲逻辑和论证。不论是立法者、司法者、律师、法学教授,其进行立法、修改或废止,其给出观点的过程和依据都离不开讲法理、说法理、讲逻辑。这样,作为法理学理论元点的法理不仅可以从逻辑体系上将法理学与其他部门法学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即法理学、部门法理学、部门法学,还可以将理论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之间的隔阂打通,甚至还可能将整个法学界和法律界与社会法治实践与政治与公共生活打通。这就可能会更好地解决法学界所指出的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法理学与法律实务界之间的隔阂、漠视乃至紧张关系。

三是作为法理学理论元点的法理可更有效解决法理学界内部的纷争与分歧,实现法理学界基本共识下的多元对话和论争,不断增强全球层面的国际对话能力,逐渐形成中国自己的学派,真正在世界法理学和法学领域有一席之地,建立起全球范围内受人尊敬、以理服人的中国气派的法理学和法学流派。目前,国内中国法理学依然“有一千个法理学家,就会有一千种法理学体系”。⑨张文显.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J].清华法学,2017(4):11-12.在国际上,中国法理学依然缺乏应有的对话能力、参与能力和主导能力。唯有通过不断提高说理意识和能力,才可能在对话与交流中找到并不断增加重叠共识,进而形成以讲法理而统领整个法理学界的自主而独立的学科,也才能在全球受人尊敬,自主地获得话语的主导权和支配权。

任何理论的解释力或证明力都有其限度。在当今价值多元、维度多元的基本共识前提下,任何哪怕是对既有观点或理论一点点推进或修正,都或将成为反思与批判的靶子。本文与其说是旨在提出一个新观点或对既有观点的不同理解,毋宁说是将如何建构中国法理学这一问题再次揭示出来,抛砖引玉,以期学界对此问题进行更广泛的关注和更深入的思考,使中国法理学真正成为受人尊重,具有独立自主地位的、中国气派的学科和学问。

猜你喜欢

法理学法理范畴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理要义与法治路径
批评话语分析的论辩范畴研究
论周公的法理学说
国土空间规划的法理和机理
正合范畴中的复形、余挠对及粘合
刑事缺席审判的法理反思与制度优化
回路范畴的扩张及其应用
基于翻转课堂的高校法理学教学模式研究
探析法理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论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及在法理学教学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