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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处的社会时代及其实现合作的可能性

2019-02-11仵希亮

关键词:血缘协作物质

□仵希亮

[内容提要]张康之教授论述过农业、工业和后工业社会下互助、协作及合作三种合作形态,这里论述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处的农业和工业社会两种社会时代之下,其合作分别表现出血缘性互助和制度性协作的特性,并且血缘性互助和制度性协作相互交织。在此基础上,在中国未达到后工业社会的情形下,物质不充分富裕,从城市区域、工商业领域及工人、消费者建立合作社实现合作,然后从人财物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帮助,以及把合作价值传播给农民专业合作社,而且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其在物质有限的情况下,能够实现物质与合作精神的平衡。这种分析同样适用于现今中国未达到后工业社会的情况下对张康之教授的合作制组织实现之可能的分析。

一、三种社会时代及三种合作

张康之教授在研究行政伦理的时候,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三个时代,提出了合作在农业社会呈现出“互助”,在工业社会呈现出“协作”,在后工业社会则是呈现出“合作”的本意。他对合作本意的追逐,是建立在不同社会形态的分析之下,在不同社会形态中,合作有着不同的展示,这种合作便有过渡性、层次性。比如在农业社会,人们之间的合作表现在血缘上的联系,这种合作是一种互助层次的,其范围是有限的,为家族内和亲邻间的互助,这种互助只能是一种低层次的合作[1]。其内部的伦理联系是血缘性的,这是一种动物性的本能,带有自然色彩。

而工业社会的协作是一种制度结构下的合作,其比起血缘性的互助来讲,具有制度性,这种制度是一种“激励”和“大棒”的制度安排,这是在泰勒科学管理、法约尔的霍桑试验和韦伯的官僚制结构下的制度体系,其强调制度设计,通过一种制度来推行工业社会的合作。这种合作具有鲜明的功利主义色彩。但制度的运行却是有着背后社会土壤的羁绊,协作的合作比互

助的合作更进一层次,从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但其范围也是有限制的,因为其本身也是工具理性的结果,实现不了对自身的超越。

而后工业时代的合作则是体现了合作自身的本质,其以实际的实践本身与自身的含义融合在一起,后工业时代的开放性使合作走向了熟人社会之外,陌生人之间实现广泛的合作,组织不再是封闭的,组织内部体现出多元性,组织内部也呈现出后工业社会的特质,组织成员实现了自由的联合。后工业时代受到物质发展的限制,目前社会里我们尚不具有这样的条件。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处的时代及其合作特点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处的时代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从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并于2017年12底进行了修改以来,其所倡导的合作法律理念、制度强制与现实中的实践,呈现出一种理念、法律现实与现实理念之间的张力。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为主体的成员在农业领域内的一种生产经营组织方式,以它自身的名称来讲,以及联系到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宗旨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也表现出了对于合作理念的追求。

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所讲“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的定义,结合国际合作社联盟所倡导资助(self-help)、自我责任 (self-responsibility)、民主(democracy)、平等(equality),、公正与团结(equity and solidarity)的合作社价值与“自愿和成员资格开放、民主的成员控制、成员经济参与、自治和独立、教育、培训和宣传、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关心社区”等七大合作社原则[2]。这种合作社理念与原则追求结合到农民专业合作社身上,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处的社会时代又有直接的联系,如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处的时代是什么呢?

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处的时代具有多层次性,这种层次性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的地域也有联系。从世界整体来看,西方发达国家达到了后工业社会,而我国大部分区域处于工业时代,而农村区域则是处于农业社会了。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处的社会形态则是多元的,处于工业社会和农业社会之间。农民专业合作社位于农村区域,其活动区域在于熟人之间,而作为其主体的农民则是以血缘相互联系。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从事生产经营的,又尝试突破地域,联系城乡之间,实现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对接,这种对接又处在中国整个工业社会之下,因此其合作便具有农业社会的互助特性和工业社会的协助特性。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特点

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两种社会之间,具有农业社会的互助特性和工业社会的协助特性,这表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血缘性互助和制度性协作。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血缘性互助

这种血缘性是家族、亲邻、熟人社会之间的互助,这种关系囿于血缘远近,成员之间有差序等次。血缘能够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得自熟人的支持,迅速成立,熟人之间相互了解,合作社成员易于合作。但在合作社治理当中,便因为血缘的远近性,使成员之间也有了等级层次。以笔者所曾挂职的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一家甜瓜种植合作社为例,在成员分工当中,理事长在任命会计的选择中,比较妻子和弟弟,他更倾向于选择妻子担当合作社会计。这就表现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化管理过程中,仍然摆脱不了治理之中所依托的血缘关系,而且这种血缘性当中有一定的差序。

这种差序如同费孝通所讲的中国农村社会里的差序格局,相比较西方社会的格局如同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中国农村社会的差序格局如同一块石头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以己为中心,也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3]。农民专业合作社里面也有这种差序列,由亲属关系发展出的合作社,同时合作社的发展也受制于血缘的局限。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性协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性表现在合作社所建立依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合作社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合作社章程所借鉴西方国家合作社经验及我国企业治理的经验,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被认为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当成了一种商业组织,抹去了合作社的非营利的性质。对于这种的观点的看法,我们国家自有自己的国情,在国有企业不是垄断就是效率不足的情况下,民营化经营是替代国有经营的普遍做法,而没有顾及民营化当中的非营利性经营,而普遍以商业化、公司化经营来主导民营化的所有。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作为一种商业经营的一种方式,其操作是以所从事的产业有一定的利润以及以成员的素质作为保证的。农业特别是种植环节作为一种微利经营,其经营利润不能保证制度的正常运行。而且制度的运行还需要对成员的素质水平有很高的要求,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其人员文化素质参差不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种人类的高级经营组织,农民更难主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

3.农民专业合作社血缘性互助与制度性协作的交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其农民主体和特性以及所在农村区域的特性,其具有血缘性,这是农村区域农民主体之间原本的联系及基本社会关系的基本维持,这也是农业社会的基本骨架。而制度所呈现出的一种法律观念,通过指定规则制度和奖惩机制,对每个人都设以既定职责,给以权利,赋予义务,靠组织的设计维持组织的运营。血缘靠宗族的维持,其在家庭村落社会里发挥作用,但如果带到组织来,组织制度便受到影响,规则与亲情发生冲突,亲情舆论与规则坚守便失去了平衡,这对处于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形态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讲,血缘和制度便成了矛盾。

血缘性与制度性之间的平衡体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所从事的产业上,以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经营环节来讲,以及从事的产业属性来讲,产业的利润越大,其越是要求制度化经营,具体到产中环节及利润低的产业来讲,其血缘性就浓厚一切。商业组织的发展是需要扩展到血缘组织之外,以产业的特性来联系一群人,这就要求突破血缘家族。因此,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种类上,血缘性和制度性的程度随农民专业合作社所从事的产业特性及生产环节不同,而表现的血缘性和制度性强度是不同的。

三、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两种社会形态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合作的可能

(一)社会组织实现在现代社会实现合作的可能性

农业社会的血缘互助和工业社会下的制度协作都是呈现出一种物质丰富程度对社会发展的作用影响,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也就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组织的构建也不外如此,组织将来的走向也是要从互助、协作走向合作,从而构建成为合作制组织,呈现出一种组织的开放的灵活。合作制组织是在信任的基础上,把合作进一步得以稳固并制度化。合作制组织相对于官僚制组织(制度化协作组织)而言,它用相互信任、相互了解、相互协商和相互接受的合作关系取代了官僚制组织的命令——服从、施动——回应关系,这种合作关系的制度化有效地消解了命令——服从关系的强制性和施动——回应关系的被动性[4]。

从物质发展的角度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果要实现真正的合作,一定要物质达到充分丰富的程度吗?等人类社会物质极大丰富,以马克思的观点来讲,人类得以解放,人类实现自由,从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不是实现了一种解放吗?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组织其也是自由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就不是农业社会的自助和工业社会的协作了,它就是一种真正的合作了。

因此张康之教授所讲的后工业社会形态下的组织走向合作制组织,这时的组织合作特征也不是互助和协助了,而是一种真正的合作。他的潜台话语为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其中不乏物质对现实社会的作用。他意识到这种社会将来必然要来临,这也是组织的一种发展趋势。社会组织治理随着后工业社会来临,而慢慢实现去中心,呈现出开放性。但现实社会中,既有的合作理念,是人类对于美好的合作向往,这也使人类组织努力向合作制组织所努力。

人类社会对物质的无限索取超出正常情况,所表现出的一种情形可以说是一种欲望,这种欲望的满足便是一种人性的一种“贪欲”。因此物质极大丰富,这是否为一种梦想?能够把物质丰富作为一种后工业社会来临的标志吗?因此在既有社会的情况下,在人类温饱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一种合作理念基础下的组织建设,这是一种比较现实的合作制组织建设途径。特别是现代社会,有些宗教组织在禁欲基础上所主导的精神理念,与合作之间也有很多融合。禁欲思想引导下的宗教“人间天国”的建立,对现今人们对物质及精神方面的两个方面的需求平衡给了启示。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现代社会实现合作的可能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所主导的合作社思想是追求合作的,它处于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之间,自身难以超越既有物质影响下的社会形态的合作。合作社是一种制度构架,其主体可以是为消费者、工人、手工业者,其行业也可以是农业,也可以是工业、商业,也可以是金融服务业等其他行业地域,其区域也可以是在农村,也可以在城市里。如果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以物质决定意识精神,现有的具体物质条件中,那么在既有的社会里,应该是工商业服务业的合作社,以工人、消费者主导的合作社和城市里面的合作社,最应该具有合作精神,合作社应该从这些领域区域里突破[5]。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具备产业、地域和主办群体的优势。因此在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其所主张的合作精神与其自身条件不匹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表现在血缘性的互助和制度性的协作,而且血缘和制度彼此之间也有冲突对抗。从物质条件上讲,工商业行业、城市领域和工人、消费者主体最应该成立合作社,以他们的合作社来引导社会组织的合作,以这种合作精神再延伸到农业行业、农村领域来指导农民主体所举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因此张康之教授所论的是物质与精神之间的关系,他把这两种关系放到三种社会形态和三种合作当中进行了比较。物质与精神是相互的,合作在不同社会里具有不同内涵,表现出一种物质对精神的影响渗透。在现有的条件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内部也可以实现突破,也就需要引入一种有限物质丰富有限性的前提,也即是人对物质的依靠是有限的,在获得生存保障之后,人们对于制度的维持还有坚持,对于血缘还具有超越性的,制度与血缘不是矛盾,其在各自不同领域而不能相互混淆起来。突破血缘和制度,这就表现在内心比较高的自律了。“合作”也不是抽象词汇,它与美好、自愿、平等等词汇都是融合的,社会理想与宗教价值总是联系在一起,合作社也不是独立的,它是与社会公益组织、宗教团体融合的,其开展的经营也是其合作精神价值所反映出的手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现实情况下,受多方面影响,其合作追求会受到现实物质利益的影响,也会受到社会思潮及宗教价值影响。当然其合作社立法也具有多面性,应该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多创造的空间,需区别营利和非营利性两个特质的合作社。

四、结束语

张康之教授从组织学所论述的三个社会及其合作的特征,给我们带来很好的启示,我们可以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角度进行思考,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其自身所处的社会时代,其合作也有自身的特征。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血缘性的社会背景,它又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作为制度支撑,自身也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作为规范,但面对农民群体的弱势、农村地域的封闭和农业产业的薄弱,制度施行遇到了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如追求后工业社会的合作,其要受制于物质条件的羁束,但其合作理念可以在工商业领域、城市地域及工人消费者之间所组织的广泛合作社里先得以实现,以城市里的、工商业内的、工人消费者等群体主办的合作社所倡导的合作精神来影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从人财物等方面以非农领域的合作社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也在改变,在物质有限的前提下,人们在温饱的基础上,现有的精神与物质相互平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也有自己的合作追求,这种价值理念与社会思潮、宗教价值是相互包容的,合作社成员在物质追求和价值坚持之间,他们相互协商着制度规则,这些规则是超越血缘的,不单纯是个人追求物质的工具,制度的实现也是他们所主张合作价值的实现路径。这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个组织分析,也是对张康之教授所论的合作制组织进行的一种解析,合作制组织的实现也是在物质与精神视角之下对传统社会组织的种种超越,农业社会下的互助、工业社会下的协作以及后工业社会下的合作这三种不同形态,受到物质条件影响,但不同人群对物质条件的重视程度不同,其精神状态也是不同的,从而影响着合作的不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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