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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法中古籍工作的探讨

2019-01-28李美玲

卷宗 2019年2期
关键词: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古籍

李美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古籍,是中国古代书籍的简称,主要指书写或印刷于1912年以前具有中国古典装帧形式的书籍[1]。我国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文献大国,文化典籍是文明的载体,是前人为我们留下的宝贵精神财富和历史见证。近年来,由于国务院在2007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以及传统文化创新性发展的现实需求,促进了古籍保护工作受到全社会的关注。但是,我国古籍保护工作基础研究非常薄弱,古籍保存保护现状堪忧,还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法规不完善、机制不健全,保护利用低效等问题。公共图书馆法对古籍的保护、利用、研究和传承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对于今后图书馆的古籍保护工作与研究有着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1 公共图书馆中有关古籍保护工作的主要规定

1.1 遵守文物保护法和档案法的相关规定

公共图书馆法第十条规定,馆藏文献信息属于文物、档案或者国家秘密的,公共图书馆应当遵守有关文物波护、档案管理或者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其中的第二条、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都详细的规定了有关古籍保护的各项制度。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的第二条规定了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都受国家保护[2]。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的第四条规定图书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应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3]。古籍普查工作是古籍保护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是古籍抢救、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4]。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5]。第十二条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6]。除此之外,国家还颁布了一系列与古籍保护工作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比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了古籍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指出在“十一五”期间,应大力实施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全面、科学规范地开展保护工作[7]。2011年文化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社发[2011]12号),提出确保在“十二五”期间更加深入、扎实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8]。2017年文化部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全国古籍保护工作规划》,指出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决策部署,深入做好“十三五”时期中华古籍保护工作。

1.2 古籍保护工作

古籍属于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一旦破坏,就不能再现。书籍的散亡事件被称为“书厄”,自古记载不绝。古籍的主要载体是纸张,寿命本身具有有限性。就如本馆来说,古籍保存条件和认识上不足,以及历次随馆迁徙,都受到了很大影响;资金的有限和专业古籍人才的缺乏,直接导致了书籍的酸化、老化、霉变、虫蛀等等。公共图书馆法第十条公共图书馆应当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保护和使用文献信息;第二十八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妥善保存馆藏文献信息,不得随意处置;确需处置的,应当遵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有关处置文献信息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第四十七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根据相关规定,提高古籍保护意识,改善古籍保护条件,整修古籍书库,加强古籍保护管理制度,使馆藏古籍保护从被动型工作变为主动性工作。

1.3 古籍利用工作

国家图书馆馆长、中国图书馆学会理事长韩永进在解读图书馆法曾说:“深入实施古籍保护计划,民国时期文献保护计划,联合全国文献存藏机构,积极推进海内外中华古籍和民国时期文献保存保护工作,完善分级保护机制,加强人才培养,全面提升古籍和民国时期文献普查登记、保护修复、整理出版与研究利用水平。”本馆古籍藏书在县级馆是佼佼者,所藏古籍弥足珍贵,如何使之“活起来”?如何让已然成为“绝学”的东西得到继承?如何对寄寓在这些经典中的思想加以弘扬?这些都是图书馆人的责任和使命,这也是古籍的利用工作。

古籍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载体和结晶,对于现代中国以及中国人的最大用处一定是安国、安邦、安心。是“让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活起来”的最后落脚处。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強馆内古籍的保护,根据自身条件采用数字化、影印或者缩微技术等推进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并通过巡回展览、公益性讲座、善本再造、创意产品开发等方式,加强古籍宣传,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是让古籍活起来的法律要求和实现方式。数字化和缩微技术可以对古籍文献进行精密完整的记录,且储存密度较大、保存时间较长,是古籍保护利用工作的重要方式。

“古籍数字化”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古籍文献进行加工处理,使其转化为电子数据形式,通过光盘、网络等介质保存和传播。古籍数字化是对古籍或古籍内容的再现和加工,属于古籍整理的范畴,是古籍整理的一部分。数字化建设是近几年来公共图书馆的重点工作,古籍数字化尤为重要,也是图书馆数字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古籍的数字化同时扩大古籍数字资源开放,促进资源共享,提高利用效率,让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得到共享。

本馆参加了2017年省图书馆举办的“册府千华——河南省藏国家珍贵古籍特展”,展览分为“十年一剑”“浩瀚典籍”“文化体验”“古籍讲座”四个部分。配合展览,还将举办多场讲座和文化活动,引导观众走进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宝库,享受精彩纷呈的精神盛宴,在广大读者以及社会公众中进行国家珍贵古籍的普及和宣传推广工作。让公众了解古籍,关注古籍保护事业,让珍贵古籍走进大众。

2 未来古籍的保护利用工作

2.1 培养古籍修复人才

修复是古籍原生性保护最重要的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明确写到:“凡是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都是国家级文物,都应受到国家的保护。”对于破损的古籍,若不进行及时修复,久而久之,就无法发挥其阅读功能,最后成为一堆废纸。而对于那些颇具收藏价值的古书,其价值不可估量,属于珍贵文物。因此,科学有效的保护、修复古籍,延长古籍在历史长河中的寿命,是每一个图书工作者的责任,更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根据文化部颁布的《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标准》确定该古籍的修复总原则。修复的原则概括起来大致两条,一是“整旧如旧”,即修复时,尽可能地保持和恢复书籍原貌和装帧特色,特别是要注意保存与原书文物价值、版本价值有关的相应材料或相关信息,做到基本恢复其原貌;二是“整旧如新”,采用此种技术修复后书籍呈现一种全新的面貌。河南省古籍修复人才总共5位,全省古籍总量约100万册,50%以上古籍需要修复,但从事古籍修复技艺的人才却屈指可数。培养古籍修复人才尤为重要。同时激励新一代年轻人提高修复技术,发扬创新精神,让古籍修复技艺这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新时代得到更好的传承和发展。

2.2 拓宽古籍开发利用,促进古籍传承

开发利用是古籍保护的目的和归宿。自从“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实施以来,国家对古籍不断加强。各个公共图书馆也通过现代技术影印和出版或数字共享,极大便利并服务了读者,然而古籍的推广开发利用人存在一些问题。如目前备受关注的古籍数字化,即存在内容重复、无统一标准、资源库失效等问题[9]。

2.3 建立馆际合作,拓展资源共享

依托中国图书馆学会、古籍保护协会等行业组织和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等重点文化工程,加强与各級各类图书馆的联合与合作,通过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为其他图书馆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公共图书馆以及各个古籍收藏单位应选择开放合作的模式,积极联合馆与馆之间的合作,建立资源共享,极大的方便了古籍爱好者以及研究人员。使这些古籍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才得以真正的传承和发扬。

参考文献

[1]古籍普查培训讲义(2008.4)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2015-08-2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2015-08-2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2007-01-29)

[8]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2011-03-29)

[9]王莞菁.公共图书馆法中的古籍保护和利用.图书馆,2018(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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