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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文物保护法》探析

2021-03-07上官丕亮黄一豪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上官丕亮 黄一豪

[摘 要]《文物保护法》是我国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基本法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文物保护法》尤为必要。在现行《文物保护法》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尚付阙如:立法主旨未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原则未有效融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私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补偿、文物的合理利用等具体规则方面缺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建议正在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充分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路径包括:以立法目的条款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首选载体;结合文明等价值观调整文物保护工作方针;增设私有不可移动文物补偿机制,回应民众对公正等价值观的殷切期望;开辟“合理利用”专章,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决“合理利用”问题。

[关键词]文物保护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法目的;法律原则;具体规则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071(2021)04-0083-08

我国是拥有5000多年历史的世界文明古国,文物规模位居世界前列。据普查统计,我国现有不可移动文物76.7万处、国有移动文物1.08亿件/套,以及数量众多的民间收藏文物[1]。从1961—2019年,我国共公布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分别是1961年的180处,1982年的62处,1988年的258处,1996年的250处,2001年的518处,2006年的1080处,2013年的1943处,2019年的762处[2]。从总体上看,我国文物的数量、规模在呈量级式增长,如何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这些文物,有赖于《文物保护法》作用的发挥。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国文化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文物保护法》在文物的保护、利用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遗憾的是,制定于1982年的《文物保护法》尚未有效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事实上,早在2016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就提出,“到2020年,文物事业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2018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再次指出文物保护利用的重要意义之一在于“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也鉴于此,应积极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要求①,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正在修改中的《文物保护法》,以期真正实现文脉绵延、润泽千年。

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文物保护法》之必要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觀能够以看似柔和却有力的力量推动着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通过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文物保护法》,有利于明晰《文物保护法》的功能定位,廓清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在回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客观需要的同时提升公民的文物保护意识。概言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文物保护法》是时代所需、大势所趋。

(一) 明晰《文物保护法》的功能定位

“中国道路”“中国模式”越来越引起全世界人民的高度关注,而中国的文物事业亦是一条中国特色之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文物保护法》之中,亦可为《文物保护法》的功能定位绘制正确的轨道。

一则彰显《文物保护法》的宣示功能。在国际化大背景下,在我国文物事业处于全球化发展的体系中,通过文明价值观的融入,宣示我国的文物事业是在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丰富和发展全人类文化[3]。同时也宣示我国的文物发展是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发扬中华文化,以文明价值观的面貌以飨世人。二则体现《文物保护法》的规范功能。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尤其是法治价值观的融入,对文物合理利用的边界进行界定,强化规范功能,规范文物的合理使用行为,使得文物得以在法律规范的轨道上“活起来”,生动讲述中国故事。三则蕴含《文物保护法》的保障功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所有法律的底色。通过在《文物保护法》中贯彻公正等价值观,对私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人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其应得权益,方能真正保护私有不可移动文物,使其延续千年。

(二) 廓清文物保护与文物利用的关系

随着我国进入了新的发展时代,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内部的运行机制以及逐利性的特征显露无遗,带来了纷繁复杂的问题[4]16-19。在文物法领域,其典型的表现形式就是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冲突、国家所有与个人占有之间的冲突等,此时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予以平衡和引导,藉以缓解其中的深层矛盾。概言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友善等价值观,传承了中国传统义利观的文化资源,极富中国特色、民族特征,因此易于在民众中产生文化和心理的共鸣 [5]。通过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文物保护法》有关“合理利用”的条款中,将有助于纠正个人主义、功利主义盛行的流弊,引导人们在文物保护乃至整个文物事业中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发指引,以此消弭文物保护与文物利用的强烈冲突。

(三) 回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核心价值观是文化软实力的灵魂、文化软实力建设的重点。”[6]163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物保护法》承载着文物保护、文化传承的时代重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又是时代内核,两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文物保护法》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正如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所强调的,“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途径”。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明确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把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的条文权利义务化和法律后果化,能够最有力地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7]111。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理应融入我国所有的法律法规之中,其中当然囊括《文物保护法》。通过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文物保护法》之中,就可让文物的保护利用在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有了来自法律的规范支持和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内涵将不断加强。进而,今后在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物保护法》的实施过程中也能让普通民众意识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性,这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传播和践行,符合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要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6]165。

(四) 提升公民参与文物保护的意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8]190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文物内含的文化信息不仅揭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渊源所在,同时其精神内核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提供了滋养[9]。国家层面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价值观,显示出当今新时代中国的强盛,文物保护事业的方兴未艾;社会层面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价值观,显示出中华文明的发展历程,五千年浩浩荡荡的历史延续至今日的民主社会,公民能够享有平等的文化权利;个人层面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价值观,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投身于文物发展、文物保护的行动中。倘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通过具体条文的形式规定在《文物保护法》中,又以其深刻的精神力量规范着《文物保护法》的立改废释,一方面将使广大公民能够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了解文物的深刻内涵,另一方面又会促使广大公民不断提高参与文物保护的意识,积极参与文物保护的实践,两者具有相辅相成之功效。

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现行《文物保护法》之阙如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了《文物保护法》,标志着我国文物保护事业纳入了法制化轨道②。实践证明,《文物保护法》是对我国文物事业发挥“保驾护航”作用的基本法。在将近40年的历程中,各级人民政府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使文物保护工作持续向好、稳中求进,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10]。同时,也使广大公民享受到了文化权益,并让世界看到了源远流长的中华文化。

当然,我们在《文物保护法》的实施带来显著成效的欣喜之余,也不能忽视其现存的不足。随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要求的提出和强调,现行《文物保护法》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缺位的问题就日益凸显。

(一) 立法主旨尚未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早在党的十八大就已从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高度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性。同时,在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中指出要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在规划中也明确提到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既如此,作为新时代重要的文化法之一的《文物保护法》理应提纲挈领地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党的十九大后颁布的一些文化法大多首先在立法主旨中加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例如,2017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第3条第2款规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201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1条明确强调“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定本法”。然而,纵观整部《文物保护法》,历经2013年、2015年和2017年三次修正,但在立法主旨条款中依旧未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踪影③。立法目的条款是辐射范围及于整个法律文本的专门性条款,有利于执法者准确理解法律原旨,使社会成员知悉法律规定的真义[1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文物保护法》有着高度的精神契合,其最佳的表现形式就是体现在立法主旨条款中。而现行《文物保护法》的立法主旨中缺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定,使之失去了宏观统摄作用,更难以从后面的具体法律条款中解释出是否隐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这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二) 法律原则未有效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目前《文物保护法》不仅立法目的没有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且在法律原则层面也没有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主要反映在文物工作方针上。

中国文物保护方针的演进历程是一条不断探索的过程,其具体思路长久深嵌于中国文物保护的实践中。1960年确立了“重点保护、重点发掘,既对基本建设有利,又对文物保护有利”的文物保护方针,即“两重两利”方针。1987年强调文物保护要“加强保护、改善管理、搞好改革,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的文化传统,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出贡献”。2002年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保护方针,这一方针一直延续至今[12]1-9。正如林信华教授指出的,“关于文化的反省与文化政策的制定,也存在着相当大的思辨与讨论空间”[13]564。文物工作方针演进至今,对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新要求,一个突出的问题即尚未与文明价值观紧密联系。尤其是2016年中共中央明确提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之后,2017年修訂的《文物保护法》依然维持这十六字方针,这与新时代文物保护所承担的责任不完全相配。工作方针紧紧围绕“保护”为中心,其出发点固然是为了保护中华文物、文化遗产的美好意愿,但从实际效果来看,这种制度设计并没有最大限度地保护文物,反而局限在有明显的行政主导意味的措施中,而且在实践中也会受到来自各方的抵牾。其原因就在于立法者始终将目光局限在了当下的保护中,局限于教条式的管理,而忽视了文物工作本应当具备的“继承中华之传统,面向辉煌之未来”的内涵,而该种内涵正是文明价值观所阐发的意义体系。质言之,就是文明等价值观在《文物保护法》中缺位了。

(三) 具体规则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到位

1.私有不可移动文物补偿机制的缺乏,背离了公正价值观的精神

公正价值观是社会理性的彰显,其内核在于制度之善,是衡量一个制度安排是否正当合理的重要标准[14]。自从私有不可移动文物被纳入《文物保护法》开始,所有权人便被课以较多的义务,具体表现为:(1)第21条的修缮、保养义务;(2)第25条的限制转让、限制抵押义务;(3)第26条的不得改变原状、维护安全、不可拆除等义务。然而,与现行《文物保护法》中针对私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诸多限制相比,相应的补偿内容尚付阙如,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公正价值观的精神。

实际上这是一种公共利益优先的立法价值取向。由于“公共利益”的概念相对模糊,我们可以将对文物的保护解释为一种基于“文物承载的公共利益”而对当事人课以负担[15]。我国《宪法》第13条第3款对征收、征收的补偿进行了规定④, 而私有不可移动文物在事实上已经处于一种“当事人权利被抽出,只剩义务”的状态,甚至比征收征用对当事人的负担更为沉重,因为当事人另外还负有维护、保护、修缮等义务。在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处在不能得到任何补偿的情境中,显然是与公正价值观的精神相违背的,其造成的后果就是所有权人宁愿让其荒废也不会去积极修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结果显示,22年间已有4.4万处不可移动文物消失[16],其中就包括许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此循之,由于公正价值观的缺失,对于私有不可移动文物条款的实施效果与立法者所期望的大相径庭。

2.文物的合理利用方面缺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角的考察

现行《文物保护法》是一部具有较多禁止性规范的法律,对于如何发挥文物的积极作用,包括对经济建设的作用,其规定都显得相对粗陋和模糊[17]77。在之前《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中曾出现过“合理利用”一章,但最后未被正式采纳,其原因仍是在于立法者对“合理利用”的担忧,即是否会“使用越界”,进而演变成为“利用为主、保护次之”的乱象[18]。按照新的要求来看,其原因还在于忽视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文物的保护与利用中的作用。正如邓小平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白猫黑猫论,即“不管是黑猫白猫,能捉老鼠的就是好猫”,其内涵投射到文物保护领域,即无论是保护还是利用,其最终目的皆是为了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富强之中国,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联系在于,应以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与要求,来平衡保护与利用的分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这一突出价值,现行《文物保护法》显然忽视了。

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文物保护法》之修法展望

目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尚未有效融入《文物保护法》中,其实践性也较为孱弱,这使得我国的文物保护事业在面对外来冲击和内部矛盾时缺少相应的理论工具和内核支持。因此,为更好地加强文物的保护和利用,建议尽快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贯彻至修改中的《文物保护法》。

(一) 以立法目的条款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逻辑起点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文物保护法》有着高度的精神契合。倘若在《文物保护法》立法目的中开宗明义地写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能够清晰地反映立法者的意图,进而指导执法活动[19]。同时,也能够让普通公民通过简单的文义解释就了解该法的立法目的,从而自觉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遵守和维护《文物保护法》。

目前,已经在立法主旨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法,基本都是使用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字眼⑤。那使用“弘扬”一词是否最为合适呢?本文认为,在修订《文物保护法》时应使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述。关于“弘扬”与“践行”之辩,在日常生活中有时混为一谈,其具体的区分也不大为人所在意。但在立法术语中,还是应作出明确的区分。从词源学上分析,“弘扬”在《辞海》中解释为“大力宣扬”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大力发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理解为我们要借助《文物保护法》这个载体来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发扬光大。而“践行”一词出自《朱子语类》卷九,即要用实际行动来做某些事⑦。也就是说,如果使用“践行”一词,其意味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囊括在《文物保护法》之中了,而要进一步去积极实践。二者的意涵还是有所不同。

事实上,立法实践中也出现过“弘扬”与“践行”之辩。举例言之,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于总则编的第一条,有过使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述,但此稿一面世即颇受争议,最终还是将“践行”改为“弘扬”[20]。其背后原因在于总则编的立法目的条款之后,紧跟着就是几项原则条款,例如第6条的“公平原则”、第7条的“诚信原则”等,使用“践行”二字,容易产生基本原则中的“公平”“诚信”完全等同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公正价值观”与“诚信价值观”此种误解,为此最终还是将立法目的条款中的“践行”改为了“弘扬”。但《文物保护法》不存在民法中的这般情势,而且作为文物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带有较强的宣示意味,其内容也会通过《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下位法进行具体细化,因此宜在《文物保护法》立法主旨条款中使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述,以宣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融入其中,并且需要大力实践。

因此,本文建议在修订《文物保护法》时将第1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 調整文物保护工作方针,落实落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文物工作方针是“眼”,文物事业都要围绕这个“眼”展开。因此,对于文物工作方针,应当明确文物管理的时代性、方向性、宗旨性的要求,同时在语言上还要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明确性,通过这种语言上的指向性引导政府和个人朝此方向前进。现行《文物保护法》在第4条中确立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这个十六字方针中的“加强管理”四字,在20世纪80年代以至21世纪初,的确有其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但时至今日,在全面深化改革议题的不断推进中,社会环境已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21]。伴随着政府的不断简政放权,依旧用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加强管理”四字已经不符合时代要求,更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尤其是文明价值观的内涵。

中国五千年历史的深厚积淀,文物作为其载体传承至今,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基础。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在保护与利用的协调互动中不断实现传承发展,这是中华文化源远流长、中华文物传承至今的重要原因。可以说,保护、传承、利用构成了文物工作的内核,通过三者的交融递进才使得文物事业趋于完备,实现健康持续的传承发展。文物保护工作方针应体现保护、传承、利用的关系,以贯彻文明等价值观的传承发展理念,让文物真正活起来。

因此,建议将现行《文物保护法》第4条修改为“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三) 增设私有不可移动文物补偿机制,充分回应民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期望

鉴于国情以及现实的需要,对于私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必须要做到公益与私益的平衡,真正遵循公正价值观的要求,相应的条款需要在现行《文物保护法》的修订中得到确认[22]。这既是回应民众对公正价值观的希冀,也是充分发挥《文物保护法》引导作用的要求。消除当事人在保护不可移动文物支出费用上的重重忧虑,充分发挥广大公民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千年保护大计大有裨益。

循此思路,本文认为应将现行《文物保护法》第21条第1款修改为:“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繕、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当地人民政府应遵循公正价值观的要求,合理负担部分费用。”⑧

这样通过修缮费用的双方合理负担,以有效缓解所有权人的经济负担,并弘扬社会主义公正价值观。

同时,由于不可移动文物在本质上依然是私人财产,对于当事人私人财产的诸多限制,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由于我国没有独立的行政补偿法,除了在《宪法》中存在对于征收征用补偿的规定,其余补偿条款散见于诸多法律、法规中。然而,补偿条款在现行的《文物保护法》中付之阙如。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对不可移动文物的补偿机制进行了积极探索,但在法理上缺乏明确的上位法依据,无法得以稳定推行[23]。为真正有效回应普罗大众对公正价值观的吁请,本文建议在《文物保护法》的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中,增设一条:“对依法设立的补偿项目,由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主动申报,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综合评估后予以合理补偿。”

(四) 开辟“合理利用”专章,运用核心价值观解决“合理利用”问题

文物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确实会影响文物功能的有效发挥。对于大量的不可移动文物,最好的保护就是使用,如果不加以利用反而会使得不可移动文物加速老化。这一点在20世纪60年代的《威尼斯宪章》中就已得到承认[24]。

在我国,有数量极其庞大的可移动文物,但至今仍有大量文物从未走出库房,从未与公众谋面,不能有效地发挥文物的价值。为此,建议修订中的《文物保护法》应开辟“合理利用”专章⑨,至于如何合理界定“合理利用”的问题,从法律的稳定性角度出发,以及鉴于文物的专业性要求极高,不宜将灵活性的操作性指标写入《文物保护法》,而应通过在《文物保护法》中确立指引性规则交由专业的机构和行业组织来制定,来弥补目前《文物保护法》对于“合理利用”的原则性要求与操作性衔接上的不足,也以此来消弭部分专家和公众对“合理利用”的分歧。可在《文物保护法》新开辟的“合理利用”专章中作出原则性规定,将“合理利用”这一章的第1条规定为:文物利用,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满足广大人民群体的基本文化需求,尊重科学和社会公德,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挥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至于合理利用的具体指标,则由国务院文物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通过在“合理利用”专章中规定“文物利用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这一原则,统摄《文物保护法》中有关文物利用的条款,规范具体部门制定的合理指标,使得所有文物的利用能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与要求。

四、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加快构建充分反映中国特色、民族特性、时代特征的价值体系。坚守我们的价值体系,坚守我们的核心价值观,必须发挥文化的作用。”[6]106作为中国文化载体的文物,文物的保护与利用正是发挥文化作用的重要途径,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为文物的保护与利用注入了动力与内核。因此,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文物保护法》有其内在必然性。现行《文物保护法》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尚未充分融入,因此在修订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其中,以回应《文物保护法》在新时代的新要求。当然,至于如何融入,还需要立法者周延考虑。党的十九大之后,新制定的一些文化法一定程度上融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尚且停留在简单化、形式化的层面,仅仅是在立法主旨中加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字眼。我们希望《文物保护法》的修订能够更加充分地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方位地融入《文物保护法》中,以取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功效,最终裨益于新时代文物的保护与发展利用,实现代代相继、薪火相传。

注释:

①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都提出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的要求。

②《文物保护法》自1982年颁布以后,又分别于1991年6月29日、2002年10月28日、2007年12月29日、2013年6月29日、2015年4月24日、2017年11月4日进行了六次修订。足见《文物保护法》的重要性,以及要不断适应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

③现行《文物保护法》第1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④《宪法》第13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⑤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

⑥“弘”的本义为廓大、光大,弘扬的意思为大力发扬,如弘扬民族精神。参见现代汉语辞海会主编.辞海(第3卷)[M].延吉:延边人民出版社,2002:707.

⑦原文为:圣贤千言万语,只是要知得,守得。只有两件事:理会,践行。参见(宋)黎靖德编,杨绳其、周娴君校点.朱子语类[M].长沙:岳麓出版社,1997:134-135.

⑧现行《文物保护法》第21条第1款: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⑨即在现行《文物保护法》共八章的基础上,增加为九章,将“合理利用”设置为第7章。即:第一章 總则;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三章 考古发掘;第四章 馆藏文物;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第七章 合理利用;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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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 水)

(校  对:刘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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