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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管监狱/监区功能定位及管理方式的几点思考

2019-01-26戴艳玲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研究员

中国司法 2019年10期
关键词:监区服刑人员医务

戴艳玲(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研究员)

较长时期以来,“为了提高监狱医疗水平,各省加大了对监狱医院的投入和管理,基本形成了以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为基础、以监狱医院为支撑、以监区医务室为补充的三级医疗机构模式”①柯淑珍:《监狱医疗困境与社会化医疗模式的构建》,《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逐步形成了我国监狱管理体制下服刑人员医疗服务三级保障体系。近年来,伴随着功能性监狱建设的相关认识,以及为加强对年老、患病及残障服刑人员针对性的管理和诊疗、护理和照料等工作实效,多地监狱展开了积极的实践探索,建设或成立专门的老病残监狱/监区,集中收押年老、患病及残障服刑人员,并对他们实施针对性的管理和更加强化的、专业的诊疗、护理和生活照料,取得了积极效果,积累了有益经验。

针对实践当中的一些困扰和难题,结合未来相关领域的发展方向和探索趋势,笔者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思考。需要指出的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是“老病残监狱/监区”,基本不涉及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笔者认为,在监狱系统对服刑人员医疗服务三级保障体系当中,相对于“老病残监狱/监区”的功能来说,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更倾向于单一的医疗或者医务功能②这里强调的是相对而言功能的单一性,作为体系内的一类医疗机构,其功能和职责当然不会与普通社会医疗机构完全一致,在对服刑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同时还会担负一些相关的具有监狱功能意义的必要责任。,故不做一并研究。

一、从“老病残监狱/监区”到“医管监狱/监区”称谓之变

长期以来,“老病残监狱/监区”这样的称谓被广泛使用,顾名思义,作为一类特殊的监禁设施,其最为突显之处就是关押群体特殊的身心状况——年老、疾病以及残障,也正因为如此,“老病残监狱/监区”之名直观明了并顺其自然地被广为接受。

“老病残监狱/监区”之名对于这类功能性设施的建设和发展,乃至其管理和各项工作的实施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笔者认为,从目前我国监狱分类分级建设的发展趋势来看,功能性监狱建设将进一步加强,“老病残监狱/监区”这类设施发展将迎来专业化功能进一步提升的机遇,值此之机,“老病残监狱/监区”改称“医管监狱/监区”现实意义突显:

首先,“医管监狱/监区”之名有助于明示并强化这类设施的特殊功能。作为专门收押老病残服刑人员的监狱设施,不仅要具备监管、矫正等监狱功能,针对其特殊的关押群体还必须具备医疗、看护及康复等特殊功能,而这正是其专业化职能所在。以“医管监狱/监区”称谓这类特殊的监狱设施,有助于以“名”促实,明示其特殊功能,提升其专业化建设及管理的目标和实效。

第二,“医管监狱/监区”之名有助于完善功能性监狱设施体系。伴随着监狱体制改革和监狱布局调整等监狱体制机制方面的重大改革,我国监狱建制格局也在变化中逐步形成新的趋势,监狱按戒备等级分级设置,同时,新收犯监狱、出监监狱、老病残监狱等依特殊功能分类设置,监狱分级分类建设体系渐趋确立。“新收犯监狱”和“出监监狱”在称谓上都明示了其“专业化”的功能,直观且明确。而相比之下,“老病残监狱”以关押群体的身心状况冠名,虽然简单明了,其功能也不难理解,但是这样的称谓隐含了其应有的特殊功能。而“医管监狱/监区”之名不仅有助于其“专业化”功能的强化与彰显,而且以明示其“专业化”功能的这种称谓方式与“新收犯监狱”和“出监监狱”相一致,有助于完善功能性监狱设施体系。

第三,“医管监狱/监区”之名有助于彰显行刑医护处遇的人道意义。诚然,“老病残监狱/监区”称谓之下的这类特殊监禁设施也是给予老病残服刑人员医疗、看护及康复等医护处遇,但是,仅以“老病残”冠名,其直观特征更显于这类服刑人员特殊的服刑能力,对于不了解监狱工作的社会公众,或难以认识到监狱给予老病残服刑人员医疗、看护及康复等医护处遇的丰富内容及其人道蕴含。而“医管监狱/监区”之名不仅包含了老病残服刑人员特殊服刑能力的特性,更重要的是,这样的称谓直接明示并宣传行刑医护处遇的人道蕴含,具有更加广泛的社会意义。

二、医管监狱/监区功能定位

(一)医管监狱/监区功能属性

医管监狱/监区是一类特殊的监禁设施,它既有普通监狱/监区的执行刑罚与教育矫正功能,也有类似于医疗及看护机构的医疗、看护及康复等功能。而正是这样的特点决定了医管监狱/监区功能定位的二元特征,即执行刑罚及教育矫正的功能与医疗、看护及康复等功能兼而有之并相辅相成。二元功能定位应该是医管监狱/监区工作运行机制和工作效果评价的基础和保障。

一方面,医管监狱/监区具备普通监狱/监区的基本属性,应遵循监狱工作的一般规律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实施执行刑罚及教育矫正的功能,这是其各项工作运行及工作实效评价的基本前提。而另一方面,医管监狱/监区又具备医疗看护机构的专业属性,也应遵循医疗康复及看护照料的专业要求和技术规范,实施医疗、看护及康复等功能,这正是医管监狱/监区工作运行机制及工作实效评价的特性所在。为此,医管监狱/监区的二元功能定位正是基于其双重属性,两方面功能相辅相成、相互协调和适应既是医管监狱/监区的工作特色,更是医管监狱/监区相关制度建设的目标和方向。

(二)医管监狱/监区功能保障

鉴于医管监狱/监区功能的双重属性,就需要监狱管理与社会化医疗防疫相结合,这是医管监狱/监区功能保障的基本原则,这在《监狱法》及相关制度当中已经明确。《监狱法》关于“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的规定虽然原则、笼统,却也可见监狱管理与社会化医疗防疫相结合的内在精神。在司法部与相关部委的联合发文中,也要求加大改革力度,积极探索监狱医疗工作社会化,建立“监社协作”工作机制,深化监社医疗协作。由此,奠定了监狱管理与社会化医疗防疫相结合原则下的医管监狱/监区功能保障基本模式——监社医疗协作。

近年来,多地先后开展了积极探索,老病残监狱/监区作为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当地)社会医院医联体,为老病残服刑人员提供社会化医疗服务,取得了多方面积极效果。这种监社医疗协作方式虽然尚在探索中,但是本着就近、务实的原则,定点与社会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逐步深入监社医疗协作,其积极意义、可行性及方向性是明确的。

(三)医管监狱/监区功能实现

医管监狱/监区的二元功能定位及功能保障模式决定了其特殊的功能实现方式:

1.从二元功能定位来看,二元功能的实现应注重其整体性及其内在互为前提和保障的关系。一方面,就执行刑罚及教育矫正的功能而言,基本原则和目标与普通监狱是一致的,不同的是具体相关工作的方式和内容与其关押群体的身心特点密切相关,要关注监狱“能够实施”与服刑人员“可以接受”的状况和程度,也就是因人而异、适时适当实施监管和矫正,这就需要以医疗、看护及康复等功能发挥为前提和保障。而另一方面,就医疗、看护及康复等功能而言,医疗康复及看护照料的具体内容和方式既要遵循相关的专业要求和技术规范,同时也要以不妨碍或者能够维护管理安全和秩序为必要前提和保障。

2.从功能保障模式来看,“监社协作”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医管监狱/监区的医疗、看护及康复等功能,监社医疗协作应该以协作双方相互之间明确的职责分工为基础,职责明确,相互配合。监狱与社会医疗机构相互职责分工的基本原则应该定位为常规的、日常的以及非疑难复杂的医务及康复等工作由医管监狱/监区承担,急发的、危重的以及疑难复杂的医务及康复等工作由社会医疗机构(包括医联体医院或者社会上的定点医院等)承担。这样看来,在“监社协作”机制下医管监狱/监区与社会医疗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大体如下:

医管监狱/监区医务及康复等工作重点是:新发病首诊、突发病及突发医疗事件的应急处置、常规体检、慢性病的常规治疗和护理、病后康复、失能和半失能照料、常规的流行病预防和传染病防控、劳动能力鉴定、劳动相关职业病防治以及其它日常的或者常规的医务管理和诊疗活动等。

社会医疗机构(包括医联体医院或者社会上的定点医院等)的相应职责重点应该包括:以“绿色通道”的方式接诊医管监狱/监区送诊或转诊的急症和疑难、重症病患以及其他病患,并根据条件设置辅助监管安全的警护就诊区域和住院留观区域;派出医生定期或不定期到医管监狱/监区出诊、会诊;指导并协助医管监狱/监区做好流行病、传染病的防控工作,特别是在遇有突发状况和突发风险的情况下及时提出针对性防控方案并指导、协助医管监狱/监区落实各项相关工作。此外,由于“目前的社会化协作方式往往只是建立在业务往来之上,并没有涉及专业培训、技术人才交流和岗位指导”③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课题组:《监狱医疗卫生社会化工作的困境与思考——以甘肃省监狱医疗卫生工作现状为视角》,《中国司法》,2016年第5期。,因此,安排医管监狱/监区医务狱警的专业实习和岗位培训等工作内容也应该纳入社会医疗机构相应的职责范畴。

“监社协作”机制下医管监狱/监区与社会医疗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当然是建立在双方协作的前提下,因此,职责分工的实体内容及相应的程序性衔接保障都应当经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形成明确、具体的操作规范,并赋予其制度执行力。

三、医管监狱/监区管理方式的改进与完善

基于医管监狱/监区的二元功能定位,其基本的管理方式与其他普通监狱既有一致或者相似之处,也有差异或者有别之处,在此,笔者仅就实践当中有待给予更多关注的几个方面展开研讨。

(一)分类管理与分级处遇相结合

目前,多地的医管监狱/监区对其收押的老病残服刑人员实施分类管理,与其他监狱对服刑人员的分类管理不同,这里大体上是按照老病残服刑人员身心状况和疾病类型来区分的。例如,区分为传染病患服刑人员(包括结核病、艾滋病等)、精神障碍类病患服刑人员、一般病患服刑人员、残障或者年老失能类服刑人员等等,这样的分类主要是基于他们的医疗、看护及康复等医护处遇需求,有助于医管监狱/监区更有效地实施其医疗、看护及康复等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如前所述医管监狱/监区,这类特殊设施的管理方式应当与其二元功能定位相适应,既履行监管和矫正要求,也维护老病残服刑人员的身心健康,这样才能全方位实现其应有的功能。因此,医管监狱/监区在对老病残服刑人员依其身心状况和疾病类型实施分类管理的同时,也需要重视依据监管安全及矫正需求的分级处遇。

分类管理与分级处遇是医管监狱/监区基于二元功能定位的纵横两个方向管理要求和管理目标,如果说医管监狱/监区对老病残服刑人员实施横向的分类管理是为更好地实现其医疗、看护及康复等相关功能,那么分级处遇则更能体现执行刑罚及教育矫正的功能。因此,分类管理与分级处遇相辅相成、相互结合,是医管监狱/监区全面实现其功能定位的前提和保障。

1.分类管理。医管监狱/监区按照其收押老病残服刑人员的身心状况和疾病类型可以划分为几类主要的管理单元:慢性病及康复期服刑人员、传染病患服刑人员、精神障碍类病患服刑人员、残障以及失能和半失能服刑人员、急症诊疗及医学观察期服刑人员等等。

分类管理的依据主要是疾病诊断和医护评估,其管理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需要分押的和无须分押的,前者主要指对传染病患服刑人员基于其疾病的传染性实施(物理)隔离分押。对残障以及失能和半失能服刑人员基于无障碍设施和生活辅助设施及设备的建设和使用宜实施集中关押。而对于精神障碍类病患等其他几类服刑人员视情况和条件可以实施无须分押的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要求针对不同类别服刑人员制定相应的医疗、看护及康复等医护处遇和相应的生活管理规范,包括实体内容和操作规范等,确保规范、务实的分类管理。

2.分级处遇。医管监狱/监区对服刑人员的分级处遇可以分为低风险处遇、普通处遇以及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前(始于前期提请或者申报阶段)的特殊处遇等不同级差处遇。分级处遇的依据主要是医管监狱/监区的监管安全风险和服刑人员对教育矫正活动的接受能力或者适应能力。对于不同的处遇级别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及与之对应的考评内容和程序,并注意考评结果能够与普通监狱/监区服刑人员的考评结果对应衔接,以有利于保持对服刑人员公平处遇。

医管监狱/监区基于老病残服刑人员特殊的身心状况和医护及康复需求,对他们实施区别于普通服刑人员的处遇规范及考评办法,符合客观公正执法的基本原则,符合实事求是的执法精神,也有助于解决实践中考评无力、处遇无差别的状况,有助于激励老病残服刑人员在积极配合医管监狱/监区的医疗、看护及康复工作的同时力所能及参与各项教育矫正活动。此外,医管监狱/监区对服刑人员实施特殊的分级处遇,其特殊的处遇规范及考评办法也将有助于疏通老病残服刑人员的“出口”,解决其减刑、假释的考评依据问题。

医管监狱/监区对服刑人员实施的分级处遇,要以风险评估为前提并需辅以相应的医学评估。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老病残服刑人员的风险评估是要以其身心状况为基础的,例如自杀风险(特别是重病患、抑郁类病患)、暴力风险(特别是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伪病及赖病风险等,当然也要兼顾到普通的风险评估内容。分级处遇的评估工作要依据相应的治疗、护理、康复进程及预后情况分阶段动态调整。因此,建立老病残服刑人员分级处遇的评估制度和评估体系也是必要的。

(二)警务管理实行医务与管教专业分工

长期以来,医管监狱/监区管理老病残服刑人员的人民警察身兼两职,既是监管矫正干警,也是医务工作(医疗、护理、康复)干警,这样的干警管理体制不仅造成干警在时间和精力等方面超负荷工作,而且医务和管教两种岗位职责难以实现较高水平的专业化管理,干警专业能力提升和发展也可能受到一定局限。在现行的监狱人民警察管理体制下,即使些许增加医管监狱/监区一线干警编制,恐怕也难以根本上解决问题。关键是,医务工作与管教工作,虽然在工作场所、工作对象、部分工作规范(如安全等)方面是共同的,但是二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乃至具体的工作目标等诸多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甚至是较为明显的区别。而与此相应地,对这两类不同岗位职责的考核、评价也要求差别化的内容和方式。

“监狱警察的分类管理是现代监狱运行的必然要求,分类的涵义是专业技术人员做专业的事”④陶新胜:《现代监狱医院建设的定位与基本策略——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监狱医院》,《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年第6期。。笔者以为,医管监狱/监区警务管理宜实行专业分工,医务与管教职能分开避免双肩挑的状况,按照医务与管教不同职能分别以适当比例(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一线干警,分别承担对老病残服刑人员的治疗、护理与康复工作和安全监管与教育矫正工作。医管监狱/监区警务管理职能分开实行专业分工,不仅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而且合理、适当的人员配比有可能根本解决现实中长期存在的以少量服刑人员参与老病残服刑人员涉及医务内容的护理(生活护理除外)工作,从而使医管监狱/监区对老病残服刑人员的治疗、护理与康复工作更加安全,也更加规范。

从长远来看,医管监狱/监区警务管理职能分开的改革工作也可纳入监狱人民警察警务序列设置改革体系,医务职能可以按照医疗和护理技术序列设置,管教职能可以按照看守和矫正序列设置。这样职责分工将更加清晰、专业,解决医管监狱/监区干警“双肩挑”在时间、精力及专业能力方面的局限。值得注意的是,“对医务人员均需要实施技术化管理,给予相应的技术待遇。对医务人员的考核以技术能力与工作绩效为主要指标,并给予医务人员与职位、能力、绩效相一致的福利待遇。譬如职称待遇、职业补贴等等”⑤陶新胜:《现代监狱医院建设的定位与基本策略——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监狱医院》,《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年第6期。。

当然,医管监狱/监区警务管理实行专业化分工的同时,无论是内容上的协调一致,还是程序上的衔接配合,必要的职能协调与配合也是必须的,这是由监狱工作总体目标和总体要求所决定的。

(三)构建多维度医务管理信息平台

从当下以及未来一定阶段监禁场所押犯构成大体趋势来看,老病残服刑人员人数增多、构成复杂,疾病治疗或者康复需求渐趋复杂并且长期需要医治、康复,生活照料、护理的人数或现一定增幅。如此种种实践发展变化中的新特点、新需求,对医管监狱/监区医务管理提出了新的或者更高的要求。

不仅如此,“近年来的信息反映,监狱医疗中的医患矛盾不断增多,有的医患矛盾长期得不到很好解决,进而上升到执法冲突,影响到监狱的执法公信力”⑥陶新胜:《现代监狱医院建设的定位与基本策略——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监狱医院》,《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年第6期。。因此,监狱工作的社会化趋势以及日益受到更广泛关注的监禁场所内的“医患关系”,也迫切需要科学的信息化技术和手段应用于医管监狱/监区医务管理工作。

近些年监狱系统信息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医管监狱/监区医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相对来看还是比较薄弱的,根据上述实践需求,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多维度医务管理信息平台:

1.规范诊疗与记录病案平台。主要内容包括医务管理程序、诊疗操作及护理方案规范和要求、记录具体病案诊疗内容、诊疗过程及诊疗效果评估和药物不良反应等。该平台发布并记录的这类信息,有助于促进医管监狱/监区诊疗、护理及生活照料等相关工作规范实施,并且通过规范的病案诊疗及护理内容全程“留痕”,有助于为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或者争议提供可靠证据。此外,该信息平台发布或者记录针对具体病案的诊疗及护理效果评估和药物不良反应记录具有重要的分享意义,有助于“举一反三”实践推广,也有助于总结经验建立或改进相应的医务管理程序、诊疗操作及护理方案规范和要求。

2.疑难病案交流与会诊平台。对于一些特殊病案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甚至包括可以联网的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中心医院、医管监狱/监区,发布信息征询建议、帮助、支持,或者交流与共享疑难病案诊疗经验,也可以通过这个平台与社会医联体医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外的监狱中心医院、医管监狱/监区,对疑难病案实施远程(网上)会诊。

当然,由于部分内容可能面向社会医联体医院开放,这个信息交流平台还需谨慎考量相关内容,评估基于监管安全考虑的网络通讯屏蔽的问题,这或许是医管监狱/监区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建设需要着力解决的技术难题。

3.趋势分析与预测平台。医管监狱/监区可以通过该平台采集并记录服刑人员的基础信息和诊疗信息:主要包括人数及分类占比、年龄与性别、身心状况或者病残种类、入监(自始即进入医管监狱/监区、服刑期间因患病、残障或年老等原因进入医管监狱/监区、曾经病愈离开又因旧病复发或者新病返回医管监狱/监区等)与出监信息(病愈转到其他监狱/监区、转院治疗、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刑满释放等)、病亡人数及年龄与病种等、人均医护与照料时间、人均医护与照料费用,等等。

进而,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动态分析,定期发布相关的趋势报告和特点数据,对于进一步提升医管监狱/监区医务管理规范,把握老病残服刑人员治疗及照料的特点、规律、经验及问题,从而进一步促进对老病残服刑人员医疗、护理及照料水平都是有利的。同时,对于相关制度的改进,人、财、物等相关保障的提升也是有帮助的。总之,趋势分析与预测信息平台,有助于医管监狱/监区为医管制度循证决策提供依据。

4.疫情预警及重大信息发布平台。医管监狱/监区因其在押服刑人员及相关工作的特殊性,场所内突发疫情的潜在风险相对来说更需要重点关注。根据监狱/监区突发疫情预警机制的目标和要求,建设相应的疫情预警及重大信息发布平台,有助于监狱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情况并迅速作出决策,有助于监狱中心医院、医联体医院及时做好相应的应对准备,有助于医管监狱/监区内部快速反应,协调应对,同时对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管监狱/监区相关工作也有警示及促进防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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