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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行使现状和完善建议

2019-01-26李彪麒张丽萍

中国检察官 2019年11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法律

● 李彪麒 张丽萍/文

一、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内涵

基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在对审判机关民事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的过程中,为了办案需要,即向法院提出抗诉或发出检察建议,而向案件当事人或案外人调查了解核实甄别有关案件情况的一种权力。这种权力既包含核实案情这一层面,也包括必要的调查取证这一层面。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主要是针对人民法院的错误裁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及民事诉讼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通过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目的是解决个案中存在的司法不公问题。这种监督从本质上讲是检察权对审判权的监督,是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的体现,是为了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维护公平正义而履行法律职责。

《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是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而设计的。当然,调查核实权作为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它是有边界,也是有一定限度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只能在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的办案中运用。按照立法规范,这种调查核实权既包括对案件事实本身、原有证据的调查核实,判断是否有相互矛盾的证据,是否有伪造的证据、虚假的证据,以及是否有违背证据采信规则出现采信不当的情形等,也包括对诉讼主体违法行为的调查核实,认定原审法官有无违法审判、徇私枉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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