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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录取办法的实施机制

2019-01-26李如海

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应试者公务员法职位

李如海

(中国人民大学 原公务员制度研究所,北京 海淀 100872)

2018年12月29日,我国颁布了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其中第23条规定: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这是一套自1993年公布后经过专家学者补充完善而形成的系统、科学、完整的录用办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对录用公务员办法的科学总结,是干部人事制度选拔方式改革的重要成果,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录用办法即处理公务员录用的方法。常言道:方法决定做事的成败。方法对,则事半功倍;方法错,将一无所获。这四句共16个字,其中前三句是手段,第四句是结果。具体讲,公开考试、严格考察是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前提条件,平等是竞争、公开考试、择优录取的内在要求和基本手段,择优录取是平等竞争与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最终结果。

公务员录用实行这个办法,有利于为国家机关选拔高素质的优秀人才,为他们施展才华、建功立业提供广阔舞台;有利于抵制国家机关选人用人上的“递条子、拉关系、托人情”等不正之风,保证“新鲜血液”的高质量,既加强了廉政建设,又密切了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激励青年人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形成勤学上进的社会风气。

要在公务员录用中全面实行这个办法,具体应实施哪些机制(即根据公务员录用办法内在规律和阐释四句之间相互关联而实施的举措)呢?现将我国公务员制度推行26年来,国考和省考所实施的机制综合如下。

一、正确实施公开考试的机制

公开考试是择优录取的前提,只有考试的优胜者方可进入录取阶段。我国对公开考试有着细致的要求。

(一)公务员录用中的公开

1.明确公开的事项

其一, 录用的政策、法规要公开,不允许搞“内部掌握”,因为这容易让心术不正之人得逞,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

其二,录用的基本信息要公开,如考试的科目(含加试科目)、时间、地点,招考部门的职位名称、性质、职责、缺员数量以及报考所需资格条件等。以上需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以便青年公民自己决定是否报考以及报考何种职位。

其三,录用的方法和程序要公开,以便于群众查询。

其四,录用的成绩要公开,并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同时要接受应试者询问。

其五,录用结果要公开,并接受群众监督。

2.明确公开方式

其一,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宣传工具,把有关录用公务员的信息公开发布,这样做的好处是及时、公开程度高。

其二,在法定媒体刊登录用公务员职位的详细信息,以便报考者心中有数。

其三,设立录用咨询中心,随时解答公民有关报考公务员事项的询问。

其四,举行录用考试报告会,宣讲有关录用考试的事项并接受咨询,以使报考者和群众掌握相关信息。

其五,加强对公务员报考的宣传引导。招考单位要发挥“公考”的主体作用,派人深入到高校的“对口”专业向毕业生宣讲,让更多的人了解国家机关的职业规划和对职位的需求。这样可以减少应试者盲目报名,也可以增加招到真正优秀者的几率,避免招到那些只会考试而不会工作的“流水线人”。

此外,在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而举行的临时招考中,招录机关还可发布正式文告或者通过信函邮寄招考简章等方式公开公务员报考的信息。

上述这些公开事项做到了,可以使具备资格的青年公民,有机会了解录用的信息,以便本人决定是否参加考试。同时,也可使录用工作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务员录用中的考试

1.明确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容

公务员录用考试不仅考察应试者的知识和专业水平,更着重考察他们的政治立场与研究、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试内容大致可分三个方面:其一,知识测验。主要包括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两个部分。基础知识主要是指担任公务员必备的基本知识,如政治理论方面的哲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等,还有法律、行政管理、公文写作、科技以及申论与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等;专业知识主要是指从事某一职位所必备的业务知识。其二,智力测验,或叫能力测验。主要是对应试者记忆能力、分析观察能力、综合归纳能力、数目能力、文字表达能力以及语言关系能力等一般能力的综合测验。其三,技能测验。主要包括应试者处理实际问题的速度与质量,检验应试者对知识与智力运用的程度和能力。如让应试者接待由特定人扮演的上访者,观察其运用专业知识的办事能力。也可给电脑设置故障,让应试者立即排除等。

从发展上看,为了提高国家机关公共行政管理效率,对外交往和便于公务员在全国范围内的“通用”,应将会讲通用语即普通话,会驾驶汽车,会使用多媒体,会讲外语(需用外语的职位至少会一门外语)等基本技能逐步列入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容。另外,在边远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招考的公务员,还应将本地区的民族风俗、地理特点等作为考试的内容。

2.明确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通常包括笔试、面试和实际操作等。

其一,笔试。这是以试卷形式对应试者进行测试的考试方式。主要用于考察应试者的文化和专业知识水平、写作能力和思维能力等。在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实践中,就笔试形式而言,无论是国外论文式笔试还是选择式笔试,都不完全适用于我国国情。在1994年之后的几年中,就基本知识测验而言,我国先是采用综合性笔试形式,即一张试卷上,既有填空、选择、判断等形式的简单试题,又有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写作等复杂试题,但皆为主观性试题。而同期进行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这一考试科目,皆为客观性试题,因其便于测查应试者的潜能,故一直沿用至今。从2000年开始的“申论”科目考试,比基本知识测验更能测查应试者从事公务的潜能,这一科目既考察了应试者多方面的知识,又考察了应试者文字表达、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和思维的深度。因此,它取代了基础知识与写作并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起,成为近些年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必考的两个科目。

笔试的优点有:经济性,可以在同一时间对大批人员在不同地点进行考试;客观性,主考人与应试者不直接接触,评卷有客观尺度;广博性,一张试卷可以出多学科的不同类型的题目。笔试的缺点主要有:不易考察应试者的实际工作能力。

其二,面试。这是指主考者对应试者运用口头语言提问、作答等进行的测试。主要用于考察笔试合格的应试者是否具备拟任职位所需要的潜能、实际才能和某些素质。

在我国26年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实践中,就面试的形式而言,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个别面试,也称结构化面试。即由7名左右人员组成面试考官委员会,对应试者就个人的经历、求知动机、兴趣以及与报考职位相关的知识和建议等问题,连续发问,以测试其语言表达能力、实事求是能力、随机应变能力和自圆其说能力等。第二种是分组面试。通常以会议的方式,由应试者轮流担当会议主持人,就某个社会热点问题进行讨论或辩论,考官在现场只做引导性提示,以测试应试者的言语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团体适应能力等。

面试的优点有:可以弥补笔试内容的不足,易于观察应试者的口头表达能力、社交能力、诚实程度、开拓精神、应变能力、举止、仪表、气质等。面试的缺点主要有:评分时易受主考人员主观印象的影响。当然,这种缺点可以通过一定的规范,使其降低到最低的程度。比如,面试试题的设计应科学合理,并有参考答案,主考官要受过专门训练。面试过程中,主考官应为应试者创造相同的环境与气氛,面试时间要控制适中,并随机抽取面试考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个面试的一致性和客观公正性。

其三,实际操作。这是一种操作能力的测验,以检验应试者处理实际公务的速度和质量。在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实践中,就实际操作考试的形式而言,主要有“办公业务处理”等。此法是将应试者置于一定职位的模拟环境中,由主考人提供一个“文件筐”,其中有若干份待处理的文件,文件顺序混乱,内容复杂,要求应试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此法还有多媒体使用、操作仪器或仪表的测验,以考察应试者对与报考职位有关的仪器、仪表的性能了解程度以及操作的熟练程度。

实际操作的优点有:具有很强的实用性,便于测试和评定应试者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在实施上程序规范,简便易行。其缺点主要是:程序较为机械,不能用来考察应试者多方面的智力因素和其他方面的品质。

其四,情景摸拟与心理测试。在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实践中,部分省、市、区与部门的某些职位在招考时还采用了情景模拟与心理测试的方式。

情景模拟可与面试同时进行,即将应试者置于一个模拟真实工作情景的环境中,通过为其所创造的逼真工作环境,让应试者置身其间,处理和协调有关事务,以考察应试者的治事、领导、适应、创造、沟通和言谈等能力,从而获得应试者实际工作能力的直观印象。在多年的实践中,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中情景模拟的形式主要有“无领导小组测试”等。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能考察应试者的真实能力,但缺点是设计比较复杂,又难以在大批应试者中同时进行。

心理测试是主考官采用试卷、对话、随机抽样、追踪观察、制造特定环境等方法,了解面试合格应试者的性格、气质、情感、仪表和反应,以评定应试者的心理素质。从我国多年来在一些部门对应试者所进行的心理测试来看,其优点是便于了解应试者的性格、气质、能力倾向等。但是对主考官要求较严,如果是五人的主考小组,其中至少要有一名是心理学专业的。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心理测试法的推广,还有待于心理学的普及。同时,心理测试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只有科学、合理地将其应用于我国人才选拔考试中,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正确实施严格考察的机制

录用公务员需经招录机关的严格考察,我国是这样,资本主义国家也是如此。美国公务员录用考试中重视背景调查,对面试合格的应试者,由国家安全部门和主考部门出面,到应试者的工作单位、原居住地、现居住地找同事、上司、亲友、邻居等进行调查,其目的是做到用人适当,不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我国公务员的录用考察指的是按照录用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在录用前对应试者所做的必要的考察与了解并做出评价。

(一)公务员录用中的严格

1.明确严格的实质

公务员录用中的严格是指招录单位或部门的工作态度。

2.明确严格的要求

其一,考察单位或部门,要制定出考察规定并认真执行。严格按规定标准实施考察。同时还要慎重挑选考察者并组成考察小组,指定党性强、水平高者担任负责人。

其二,考察要公平公正,依规办事。在对考察对象考察的全过程中,考察者对所有考察对象要一视同仁,要“一碗水端平”,不应先入为主,要尊重事实,尊重客观评价。对“打招呼者”一律不听,对“递的条子”一律不看,并将其公布于众,以切断“后来者”。这样做就会取信于民,同时也使录用中的不正之风没了市场。

其三,考察要细致全面,不放过任何一个可疑问题。比如,在华北某市某部门的一次录用考察座谈会上,在与会者对被考察人进行评价时,考察者发现有两个人在交头接耳,只见其中一个人点了点头,接着又摆了摆手。调查者见此状心里想,是否有什么问题不便公开谈呢?于是会后便把这两人留下来个别谈。果然,那位点头者说,他听说被考察者6年前是作为军队委培生从某县被招进京城某知名大学的。他大学毕业前听说要被派到基层部队锻炼,由于他从小娇生惯养,怕苦怕累,于是便同与他有同样想法的另一位同学“合计”好,毕业考试时故意将两门功课考不及格,这样就被淘汰了。后来他俩就一边在京自谋职业,一边复习功课,第二年重新考试及格后才毕了业。一年前谋职到现单位工作。调查者听了感到很吃惊。如属实,这不是不讲诚信吗?经过与这位应试者委培大学的班主任老师联系,老师肯定了此事。结果,考察人建议单位的招考委员会不予录取此人。

其四,考察要实事求是。在对应试者的考察中,有时群众会对被考察者提出各种质疑,考察者要仔细听取,更要客观分析,不把优秀者漏掉。比如,几年前,某市卫生局在招考一个相当于新公务员法规定的二级科员职位时,笔试和面试均列第一名的某应试者,多年前在某医科大学读管理专业硕士,毕业前到某医院实习时,临时被派去处理一次医闹事件。因患者无理取闹,他又缺乏经验,领导也没具体要求,加上他态度生硬,故使事件扩大,患者躺在地上撒泼,引起医院一时的秩序混乱,幸亏警察及时赶到予以制止才未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为此他受到团内警告处分。参加工作后,他接受教训,在某医院的管理工作中,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善于钻研,勇于创新,一年内把一所管理混乱的医院变得井井有条,成为市里的模范医院。5年前他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又被评为市级模范党员、改革先锋。有人因这位应试者受过处分而不同意录取,但录取领导小组经过集体讨论,对他做出了客观评价,结果他被录取了。

(二)公务员录用中的考察

1.明确录用考察的前提

由招录单位在笔试与面试合格者中,按一定比例所确定的预选对象中进行。

2.明确录用考察的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其一,在政治思想上,被考察者是否努力学习与应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是否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是否讲政治,即是否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政治信仰与政治立场,在大是大非面前是否具有政治敏锐性与鉴别力等。这是考察的重点之一。

其二,在道德品质上,是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否自觉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敢于同一切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是否忠于职守、实事求是、诚实守信、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

其三,在廉洁自律上,是否能严格遵守国家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廉洁奉公,是否有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等。

其四,在工作表现上,所谓工作表现是指被考察者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两个方面,包括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指令的理解与贯彻执行能力,对本职工作的熟悉程度,对复杂环境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能力、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工作态度等。

其五,在工作实绩上,考查被考察者的一贯表现,如受过什么奖励,是否有重大发明和其他有价值的学术成果,是否做出过有一定或重大影响的业绩等,也是录用考察的重点,因为被考察者的基本表现要从其取得的成绩中反映出来。

其六,在需要回避的情况上,考查被考察者有否履行职务应该回避的情况,其所报考的国家机关是否有工作人员与应试者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等。

3.明确录用考察的方式

其一,查阅档案法。查阅被考察者本人的档案材料,可以熟悉被考察者的自然情况,重点审查应试者的年龄、工龄、(党员的)党龄、学历和工作经历及以往的现实表现,起到对考察对象在报名表上所填内容的复核作用。当然,使用档案材料要注意将其历史与现实表现结合起来,注意区分档案材料的真伪与是否连续、完整。

其二,交谈考察法。这是指招录机关按照规定的要求,派人到被考察者所在单位,向其组织、领导与同事了解被考察者情况的一种方法。还要听取群众意见,以克服片面性,防止其所在单位的领导者凭个人主观好恶评价被考察者的现象。为此,要尽可能多地听取群众意见,多层次、多角度对被考察者进行了解,这有利于录用考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录用考察了解情况时,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做到全面、客观、公正,以便真实反映被考察者的表现。

其三,同被考察者本人谈话,了解其报考的动机等。用交谈的方式探寻被考察者的潜能,可询问他(她)在公益的社会活动中的收获和本人业绩上的“闪光点”。

其四,座谈会考察法。考察人员在征得被考察者所在单位同意后,可召集其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同事、主管领导座谈,听取大家对考察对象的意见,了解其有关情况。同时,还可召集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分群众座谈,以增进对被考察者的全面了解。

三、正确实施平等竞争的机制

在公务员录用中,平等竞争是最受公众欢迎的“法宝”,真正做到了,就会取信于应试者,取信于广大群众。

(一)公务员录用中的平等

1.明确公务员录用中的平等

公务员录用中的平等是指应试者的法律地位平等。凡具有应试资格的青年公民均可报考。当青年公民受到不平等对待时,有权要求法律保护。平等是正确贯彻竞争与择优的前提,如果没有这一条,就不可能有公平合理的竞争,也就达不到择优的目的。

2.明确平等的具体内容

其一,青年公民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参加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在平等的条件下参加竞争和被择优录取。

其二,任何青年公民不因民族、性别、家庭出身、个人成分、宗教信仰、婚姻状况等原因,在公务员录取时享有特权或者受到歧视。

其三,当然,我们说符合录用条件的年青公民,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有平等权利,并不等于在考试录用中不能有具体的资格限制。相反,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对应试者的年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等做了种种限制。同时,由于职位的要求,招录机关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对应试者的政治面貌,甚至性别等做出一定选择。

(二)公务员录用中的竞争

明确竞争的内涵。

其一,是指应试者以自己的德才为条件,参加录用考试,争取考上公务员。

其二,是指招录机关在录用公务员时,按照成绩排列名次,并考察应试者本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以鉴别优劣,为机关挑选最优秀的人才。

其三,竞争还体现在公务员录用过程中的层层筛选上。在公务员录用程序中,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每一环节都是一次筛选,前一环节的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经过层层筛选与淘汰,选拔出来的人就会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因此,要得到优秀人才,必须求助于竞争。这样做,符合人才选拔的规律,便于最大限度挖掘优秀人才。所以说,竞争和择优紧密相连,竞争是择优的前提,择优是竞争的目的。通过竞争,优胜劣汰,最后使优胜者被录用。所以,只有鼓励竞争,才能使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其四,竞争是有条件的。如竞争必须有对手,即应形成差额竞争;必须有客观的评价手段,即考试或其他科学的测评方法。

四、正确实施择优录取的机制

世界各国录用公务员都是择优的,只是择优的标准有所不同。

美国公务员的录用考试注重考察应试者所具有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当然,近年来又有所改革,考试内容加大了通用知识和技能的比例。但选拔使用“专才型”公务员的倾向仍为突出。

法国对拟录用人员的素质要求有超前性。由于社会变革加快,竞争日趋激烈,近年来法国政府提出录用公务员的考试应着眼于长远的工作需要,做到知识与能力(尤其是潜能)并重。

(一)公务员录用中的择优

1.明确择优的含义

择优即选择优秀的。公务员录用中的择优是指通过考试与考察,在优秀者中按一定比例,选拔出最优秀人才来充实空缺的职位。

2.明确择优的标准

我国在择优录取公务员时所坚持的标准是德才兼备。具体有:

其一,德才兼备是我国在长期革命、建设与改革中形成的选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原则,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条件。长期以来,我国干部人事工作已形成这样的传统,就是考察一个干部,既要重视他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工作作风,也要重视他的实际工作能力,在录用公务员时也是如此。

其二,在加快经济建设步伐与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录用公务员时重申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近些年来有些人认为“德才兼备”过时了,认为谁有能力就用谁,出现了某些重才轻德的现象,致使这些被重用者任职后逐步走上犯罪之路,甚至发生了犯罪公务员外逃的案件。

其三,德才兼备是指干部德才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在一个优秀公务员的身上,德与才应当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一个公务员的政治条件好,可为他的工作能力提供更大的施展空间;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便可以把全部聪明才智用于为民的公务活动中。一个公务员不论本领有多大,总是有限的,而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却是无限的。只有在为人民服务,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而奋斗的实践中,个人才能方能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相反,如果仅仅为了满足个人欲望和享受而极力发挥个人才能,那么,这种“才能”越大,对人民利益的损害也越大。对这种人我们非但不能欣赏,而且要坚决反对。“没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就等于没有灵魂。”“才”好比是一条航船的桨,而“德”则是航船的舵,是管方向的。有德无才,政治上固然可靠,但难当大任,重用了这种人,势必会助长不学无术、少慢差费之风;无德有才,才助其奸,重用了这种人会造成更大危害。因此,有德无才或无德有才,都不符合德才兼备的要求。

其四,我国多年来的用人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才能真正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秀者选拔上来,才能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我们的经济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经济建设;搞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不是别的什么主义;为了保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始终沿着党的十九大所确立的方向前进,就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去择优录取公务员。

3.明确择优的方式

我国公务员择优采取公开考试(含专业加试)与严格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二)公务员录用中的录取

1.明确录取的重要性

录取是公务员招考的最后环节。如果把考试和考察比作春播和夏种的话,那么录取就是要颗粒归仓的秋收了。所以要根据考试成绩和考察结果对录用备选名单中的人选进行综合平衡、比较,选拔出最优秀者进入公务员队伍。

2.明确对录取的要求

其一,严格按择优标准进行,不得“灵活掌握”,为不正之风开方便之门。更不能将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予以录取。

其二,录取时强调两年基层工作经历不动摇。这是引导青年人扎根基层的方向标,让这些“不缺学历缺磨砺”者在基层锻炼中增长才干,懂得基层的辛劳,也了解基层日新月异的变化,以培养其光荣感和使命感。当然特殊职位不在此列。

其三,录取时应将近些年做没做过“志愿者”或“义工”、做了多少次、实际收获有多大等作为参考条件。因为这是锻炼人才能力和培养人才品格的重要方式,是保证把那些责任心、公益心强的人选拔进公务员队伍的重要手段。从而使“书呆子”型的人放弃报名或是促其向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目标转变。

其四,录取需按程序进行。录用程序有两个环节:一是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予以公示。体检工作结束后,招录机关根据拟任职位的要求,综合应试者的考试、考察和体检结果,经招录机关领导讨论同意,拟定录用人员名单。并通过相关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一般以7天为限),听取公众意见。如有举报,招录机关和录用主管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确有问题的,应取消录取。二是审批、备案。公示期满不影响录取的,由招录机关将拟录取名单按照规定报录用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备案或审批同意后,由录用主管部门印发录用通知,招录机关给应试者办理录用手续。要把录用通知书发到应试者本人手中,不得由他人代领。

至此,录取公务员的程序基本结束。

另外,在录取程序执行过程中,要重视录取公务员的特别规定。录取公务员必须严格按照录取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进行。但考虑到实际工作中的一些特殊情况,公务员法还做出了一些特别的规定。

一是对少数民族应试者的录取。公务员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第一,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有其自身的工作需要和工作特色,需要录用的公务员熟悉民族的历史、经济、文化状况、风俗习惯等,且有民族事务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经验。而少数民族应试者大都熟悉本民族的实际情况,在录用时对他们予以照顾,便于更好地做好民族工作。第二,少数民族地区目前在经济、文化、教育诸方面还相对落后,如果仅以考试成绩为唯一录用尺度,一些少数民族应试者势必在竞争考试中被淘汰。这就需要在少数民族应试者的优胜者中,择优录取。第三,实行公务员制度,需要一定的少数民族公务员的比例,以实现全国和谐与各民族大团结下的民族自治,这是我国一贯的方针和政策。因此,在录取公务员时,要适当照顾少数民族应试者。

二是特殊职位公务员的录取。在公务员的职位中,有些是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者专门技术性很强的职位。录用这些特殊职位的公务员,不宜进行公开考试,经中央或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并按照择优的原则予以录取。

五、当前我国公务员录用中的不足与对策

新公务员法的颁布与施行,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已经成熟,但在施行过程中还面临一些前进中的问题需要解决。

比如,有的部门或单位公布的录用信息不真实。有的地方招考公告中公布的试题题型在试卷中没有出现,试卷上的题型是公布题型之外的种类,让应试者不明所以。公开信息时应持认真的态度。要么严格按照考试题型公开对应的例题,要么就不公开,让考生全面准备。

比如,考试的内容死板。“千人一卷”的公共科目“行测”与“申论”已通用20多年或近20年了,面试的题型也较固定。尽管三者的内容在不断增删与改进中,但变化不大,让某些社会上的公考培训机构破解了,直接导致录用效果失真。应改进考试内容与方式。在考试内容与方式通用20多年后,主管部门应总结利弊,盘点国考与省考的考试情况,参考国外的考情,认真进行综合分析,在命题和测查的科学化上下一番功夫。国考的行测与申论中重叠部分要处理,行测不要一味加大考题的难度,可减少题量,增加主观试题,因为主观试题比客观试题更能测查应试者的潜能。现在申论试卷的篇幅太大,字数太多,阅读占用的时间也长,影响了应试者的深入分析。省考中的多省联考只是减轻了省级人事部门的负担,但各省(区,市)千差万别,这样做会影响录用效果,尤其是申论的联考。因此,省考的内容应在突出省情上下功夫。

比如,有的单位对录用考察准备不充分,让考察走了过场。招考单位要在“负责”上下功夫。要求考察人员做好考察前的准备工作。要确定由几人组成的考察小组去考察,要准备好考察提问的细目,找哪些人调查,由谁主持等。要提前通知被考察者所在单位,以取得对方的有力配合。考察的每个环节都要认真进行并及时总结,看是否达到了考察的目的,不能马虎从事,不能走过场。

比如,有些单位录用考察的接待方不负责任,“送人情”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体现录用考察的严肃性,接待方要把被考察人的真实情况实事求是提供给考察方。既谈此人的成绩、优点,也要客观公正地谈过失、缺点。不能夸大成绩,用以“送人情”。

比如,有的录用机关不坚持原则,找借口将最优者淘汰,让其他人选得到录用;有的录用机关因人而设条件,出现了所谓“萝卜招聘”等不正之风。对此,应正确贯彻录用中平等竞争原则。对所有考生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以体现公平公正。对不正之风要“零容忍”,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处理一起。不管牵涉到谁,尤其是录用机关公务员参与其中的,要严肃处理,决不让其破坏正常的录取秩序。

比如,考试违纪者屡禁不止。几乎每年的国考或省考中都会发生作弊事件,破坏了平等竞争原则的严肃性,在群众中产生了极坏影响。为此,应对违纪者严肃处理。如果违纪者是参与录取的工作人员,他们可能是公务员,也可能不是。对其违纪行为,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或者取消其工作人员的资格,或者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违纪者是应试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和宣布考试成绩无效、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或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审理,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比如,有的单位择优标准掌握不当,随意性大。有的录用单位主持人对录用标准朝令夕改,让应试者无可奈何。某位应试者报名后通过了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和专业加试的成绩都是第一,并通过了严格的录取考察,体检也合格,但最终被淘汰了,理由是专业不对口。但实际上,这个职位并非是如此强调专业对口的,相关专业也可胜任。应试者就是相关专业毕业生。再者,录用单位主持人在资格审查时也没有因专业不符而将其定为不合格,并批准了该应试者参加录用考试的资格。在面试与专业加试中成绩优异,在录用考察时了解到由应试者主持的几件与报考职位相关的项目都取得了良好的效益。说明应试者是所报职位难得的人才。可见,录用主持人决定不录用该应试者是错误的,应该纠正。单位录取主持人要由“懂事的人”(即懂录用政策、坚持原则、遵守纪律、公正不循私等)担当,并严格按照录用的各项规定办事,排除盲目性和随意性的干扰。录取时,要坚持录用标准不动摇,把潜能大的应试者招录到公务员队伍中来,让他们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做贡献。

比如,没有真才实学的“高分低能者”让录取主持人难以定夺。公务员录用考试是确保择优的手段,确保考试程序“不走样”并且不断完善,就为择优录取提供了可能。但分数高不等于水平高。如果不从职位与专业的需要出发,搞“千人一卷”,测评过程与录用考察搞“流水线操作”,就很容易被社会化培训机构利用,传授所谓的“公考秘笈”,让某些“会考试的人”得了高分。这样的应试者让录用主持人难以定夺:不录取又怕违反“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精神,录取则不是理想的人选。对此,应增大面试中随机应变和自圆其说考题以及录用考察和专业加试的分量,让那些只知晓“公考秘笈”的应试者没有市场。国家机关不能仅在《招考公告》中告知应试者不要参加社会培训机构办的辅导班,不购买其辅导书;还应向司法机关揭发那些专教应试者投机取巧、“走捷径”的不法培训机构,将其查封,并传唤其负责人。

比如,“冷职位”招人难。每年的国考与省考中都有多个职位没人报名或者报考人数与面试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导致这些职位招不到人。为此,应经中央或省级公务员主考部门批准,或者降低录用条件,或者改变“冷职位”的招考方式,把普通职位改为特殊职位,按特殊职位的招考方式进行。这样才可以为“冷职位”招到合格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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