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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2019-01-23项志祥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19年2期
关键词:一带一带一路法律

项志祥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 200000)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世界经济加速融合。与此同时,也存在着逆全球化的倾向,如英国脱欧以及中美之间的贸易战争,其根本原因在于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进入经济温和增长阶段时对于他国的戒备。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建设的构想,无疑给受阻的经济全球化提供了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的发展模式,将使沿线各国共同受益,为全球带来新的经济增长点。但是,”一带一路”建设中也伴随着法律风险,沿线国家政治体制、经济水平以及文化背景都不尽相同,如何对相关法律风险进行合理规制,亟待得到有效回应。

一、“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风险

“一带一路”建设规模宏大,目前已同中国签订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国家多达一百四十余个,相关项目多属于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进出口方向,一方面投资回报周期较长,另一方面又极易引起贸易摩擦。此外,其所涉地区还存在着复杂的宗教、民族矛盾,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滋生蔓延,[1]使得“一带一路”建设面临着法律风险。

(一)法系差异风险

沿线各国的法律分属不同法系,包括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印度法系以及伊斯兰法系,如俄罗斯和意大利属于大陆法系国家,而巴基斯坦和肯尼亚属于英美法系国家,穆斯林国家又属于伊斯兰法系国家。不同法系在法律思维、法律分类以及诉讼程序上有诸多不同,即使在法律术语上也有着差别,这使得相关企业在对外交往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不适,从而引发一些难以预测的风险,与多国合作的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更是数倍增长。

(二)法治水平风险

各国法治水平的差异也给“一带一路”建设带来了不确定因素。一方面,从国家层面来看,目前很多国家的法律还在不断地完善中,或者法律的制定与法律的执行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对于“一带一路”建设中可能存在的纠纷并未制定好相应的处理机制,让产生纠纷的当事人面临无所适从的困境。另一方面,从企业来看,为了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或者说是为了规避不必要的风险,其对于法治水平较低的国家和地区的投资意愿肯定是不高的。由此可见,一些国家可能无法享受“一带一路”建设的成果。

(三)约束力风险

“一带一路”倡议是当前关于世界经济发展的中国方案,但它“不是中国一家的独奏,而是沿线国家的合唱”,[2]合作共赢的平台需要各国共同去维护和创造。然而,贸易保护主义等逆全球化的做法仍被少数国家奉为圭臬,并长期将“垄断”“反倾销”等字眼作为护身符,借此以维护其自身的某些特殊利益。因此,当“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发生此种情形,哪个国家或者机构具有裁判权利,平息此类冲突,仍需进行理论与实践上的探究。

(四)规则风险

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制度建设,区域合作组织间的制度,往往以条约的形式出现,如《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一带一路”倡议又与以往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相区别,它的愿景并非是成为某个大洲或区域内的地缘政治工具,而是追求普惠式发展,努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一带一路”国家加入的国际组织具有非一致性,[3]“使得沿线的国际贸易便利化制度不成体系,形成了规则的‘意大利面碗’”。[4]在全球性法律、双边条约与“一带一路”相关条约之间以及它们同各国国内法之间,如发生冲突将如何平衡取舍,需要遵循何种原则,因牵涉多方利益,仍有待思考。

二、“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风险类别

不同层次的法律风险产生的效应不同,应对的措施也有多个方向。从市场参与主体层面来看,可以将“一带一路”建设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分为两类,即国家风险和企业风险。

(一)国家风险

国家风险是“一带一路”建设中最为突出的风险,也是亟待应对的风险。其一,对于现有法律制度的冲击。因各国政治经济水平有所差异,法律的发展进度也不尽相同,古丝路沿线国家又多是第三世界国家,如产生贸易纠纷,极易引发法律的适用困境。适用国内法律明显与法律潮流不符,适用国外法律又对国内企业造成新的不公平。其二,国家层面的责任风险。“一带一路”倡议所涉及的基础设施等建设,投资规模大,一般企业难以独立承揽,必须要以国家的力量介入,其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背后实际上是国家风险。相应的法律风险处理失当,国家或许难以持续地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二)企业风险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也是“一带一路”倡议的主要响应者,其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是多方位、多层次的。首先,环保问题引发的法律风险。随着世界各国对人类生存环境的日益重视,环境保护标准被写入各国法律之中,而中国企业大多仍处于粗放式发展阶段,尚未对环保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极有可能因此而被处罚。其次,知识产权保护引发的法律风险。我国企业在科技的高精尖领域相较于发达国家仍处于劣势,通常在行业内保持着跟随者的姿态,知识产权的意识并不清晰,因此当与他国企业合作时因知识产权问题引起纠纷将面临着严重后果。再次,信用问题引发的法律风险。国外对于此类问题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一旦牵扯其中整个企业都可能由于信用危机以及巨额处罚毁于一旦,而税务问题和商业腐败问题一直是中国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痛点,如不转变思路,将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步履维艰。最后,劳务问题引发的风险。我国劳动者在市场经济中常处于弱势地位,民工讨薪事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是法律对于劳动者的保护机制不完善,使得一些企业对于欠薪等问题长期漠视,而在他国的雇佣行为如违反其劳动法规,未能给予雇员应有的待遇和福利保障,又或是涉及不平等招聘和非法裁员问题,将面临诉讼风险。

三、“一带一路”建设法律风险的对策

“一带一路”已成为最受欢迎的全球发展路径,也是目前前景最好的国际合作平台。[5]应当指出,“一带一路”建设所带来的积极作用是主要方面,其潜在的法律风险是次要方面。但是,正是由于“一带一路”建设辐射范围广阔,战略意义重大,面对其潜在的法律风险,必须建立合理可靠的规制体系,以期长久地造福人类。

(一)签署特别法规,强化制度保障

各国能够携手合作,共同应对世界经济的挑战,制度上的协同是基本的要求,也是最重要的保障。目前,中国已同苏丹、塞内加尔、埃及等国签署了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同突尼斯、利比亚、韩国等国签署了共建“一带一路”谅解备忘录,在此基础上,多个国际合作项目如莫桑比克马普托跨海大桥的建设得以顺利开展。应当认为,这些合作文件或者谅解备忘录既是双方长期合作的指南,又是纠纷产生时解决问题的利器,在制定时应当更加不遗余力。当然,“一带一路”建设仍处在发展的探索阶段,或许很多的法律风险并没有真正的暴露出来,还需要将来去进一步完善,因此类似的双边协定仍有待不断地深入。

此外,由于法律传统或法治水平的差异,各国对于一些纠纷的处理方法可能存在差异。笔者认为,应针对差异的核心进行利益衡量,同时参考他国主流的做法,求同存异,以法律合同的形式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固定下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二)牵头多边会谈,合理化解纠纷

“一带一路”建设体系并不完善,一是缺乏多边磋商体制,二是未确立化解纠纷的决策机构,这都是目前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必须对以上问题予以回应。第一,牵头多边会谈并设立国际委员会。“一带一路”建设的拓展不应由中国一方推进,而应是各国共同努力,多边会谈是化解贸易纠纷的合理形式。委员会的作用在于定分止争,行使处理相关矛盾的最高裁决权,由参与国共享,或可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二,完善参与国准入制度。贸易保护主义并无合理依据,极大地伤害了投资国或出口国的积极性,向来是全球化推动者口诛笔伐的对象。因此,“一带一路”倡议绝不能成为贸易保护国敛财的工具,必须完善参与国的准入制度,在双边协议中保留对贸易保护主义的否认权,将有关国家在“一带一路”建设名单中清除出去。

(三)优化金融体制,规避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金融行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从一定程度上来看,各项金融服务并未能形成产品合力,业务间的联系比较松散。优化金融体制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主要是规避其法律风险。其一,加强与海外银行业的规范互通。在我国,企业间的生意往来离不开合同,而合同的保护又离不开提供保证金的商业银行,这一整套运行模式已经较为成熟了。对外贸易特别是与一些银行业发展水平不高的国家或地区,必须加强对于规范的互认互通,以规避责任风险。其二,优化保险产品的结构。我国的商业保险长期侧重于人寿险和财产险,而有关生产经营类的保险产品一直处于半空白状态,企业欲投保却没有门路,只能独自承担风险。对于此种情形,必须鼓励相关保险企业优化其产品结构,设立关于生产经营法律风险相关的产品,如海外诉讼费保险。其三,改革证券投资管理体制。资产证券化是经济发展水平提升的必然结果,当今相当部分的对外投资实际上是证券投资。由于我国的证券业起步较晚,T+1的交易模式与海外主流模式并不相同,与之相应的涨跌停制度也是基于我国国情而设立。在实践中,应深化证券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投资者培训,落实机构投资者准入制度,尽快与国际接轨。

(四)引领国内企业,融入法律实践

国家应当作为企业对外投资贸易的后盾,起到帮扶和引领作用,使企业能够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实践当中。首先,建立咨询制度,开展专项培训。大型企业多设有法务,能够独立处理法律问题,但数量众多的小微企业同样也是“一带一路”倡议的积极响应者,并且贡献突出,理应得到贸易保障。国家应根据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的特点为企业提供对应的咨询服务,定期展开法律培训,防止企业跌入法律陷阱。其次,引导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的研究。在法律学习的实践中,往往将重点放在了西方国家先进的制度和经验,而“一带一路”参与国又多是经济文化并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我们对其法律政策的认识十分浅薄,加强这方面的学习也是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最后,企业要自觉守法。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摩擦,往往是由于对法律的疏忽造成的。认真学习当地法律制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是企业发展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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