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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交通损害赔偿责任与事故责任的异同

2019-01-21陈军玉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期
关键词:交通事故

摘 要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的结果,与赔偿义务人承担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息息相关,但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在部分交通事故案件中,需要从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出发,来确定事故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文通过对事故责任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析,谈谈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确立的依据和思路。

关键词 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简介:陈军玉,广东尚情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102

随着国内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交通事故与日俱增,如何妥善处理交通事故案件关系重大。裁判者既需依法确定受害者的损失,又需对事故各方应承担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合理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它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事故责任的划分,事故责任的结论往往成为法院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直接依据,如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无相反证据或者足以推翻交通事故结论的理由,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文通过分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与事故责任的联系和差异,对于如何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提出一些思考。

一、交通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联系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依职权制作的文书,有观点称之为技术文书或者鉴定文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属于证据,并非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同时,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因此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事故现场调查、勘查、鉴定来确认事故相关人员对事故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作出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的认定。一般情况下,事故认定书会做出明确的责任认定,但部分交通事故由于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交警部门也会做出无法判定事故责任的认定书。如果无法判定事故责任的原因是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的,如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的规定,责任人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由于交通事故一般会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或者二者皆有之,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无疑是进行损害赔偿,即由侵权人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如《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规定,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一般遵循过错原则。

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两者关系密不可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要遵循了过错原则,而事故责任的结论一般情况下都能够正确的反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因此在绝大多数交通事故案件中,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时,可以直接依据事故责任的比例,来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负担。

二、交通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差异

交通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差异,首先源于两者产生的法律依据不同,事故责任的认定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交通法规,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基于《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两者的差异有:

其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不完全一致。保险公司依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事故方如果驾驶非本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并非事故当事人的登记车主或者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可能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参与诉讼,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需要与事故当事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其二,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而言,虽然主要是遵循过错原则,但在某些情况下,需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在双方均负有事故责任时,不按事故责任比例而是按照限额进行赔付,即使赔付义务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仍需要在无责赔偿限额进行赔付,这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赔付义务,并非基于过错原则。而事故责任一般严格遵循了过错原则,有过错才承担事故责任。其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一旦确定,赔偿义务人需要依据判定的结果履行相关责任,而事故责任它本身并不为当事人直接设定权利和义务,而是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依据,是否采纳需要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审查后确定。其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可以由事故各方自行协商,也可以由交警部门组织调解,或者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确定,而事故责任是行政机关依法依职权单方确定。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思路与对策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究竟是如何确定的,需要结合实际的案件情况来进行分析,笔者从裁判文书网随机调取100件交通事故案件,发现在90%以上的案件中,法院直接以事故责任作为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但也存在少许案件,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未被法院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依据,而这正是我们关注两者差异的本质,下面选取几个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1 :交警部门认定崔永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海强负次要责任,姜正华等人无责任,法院对该结论予以采纳,但认为姜正华将车辆交由无驾驶资质的徐海强驾驶,判定减轻徐海强20%的民事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2 :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某负主要责任,潘某某负次要责任。法院采信事故认定书的结论,但认为被告凯里市某某局未尽到管理责任,对于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法院判定原告潘某某承担30%的次要责任后,被告林某某、凯里市某局分别承担剩余损失的70%、30%的赔偿责任。

案例3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为意外事故,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不同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案件中被告鲍士许将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主觀上具有过失,因操作不当导致原告受伤,原告系正常行驶,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错。法院判定鲍士许对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4 :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林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一审法院采纳事故认定书的结论,但认为梁某某存在无证驾驶、醉驾等多种违法行为,法院酌情确定梁某某承担90%的责任,林某某承担10%的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对于责任的裁判与两人的过错程度不相符合,应当按照梁某某承担事故70%的责任、杜某某承担30%的责任确定各自的责任。

上述四个案例,一审法院均未按照事故结论认定被告方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案例4中,二审法院改判后仍按照事故责任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案例1中,原告虽然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法院认为原告在事故中存在的过错,因此判定原告自负20%的责任。案例2中,被告凯里市某某局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且并非事故的当事人,但由于其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判定承担责任。案例3中,事故认定书认为本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双方均无事故责任,但法院认为被告鲍士许在事故发生时主观上具有过失,且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而原告对事故发生并无任何过错,因此被告应当承担100%赔偿责任。案例4:一审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酌定原告自行承担90%的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承担90%的责任,与两人的过错程度不符合,改判按照事故责任认定赔偿责任。

上述判决充分说明,在部分交通事故案件中,事故责任不能等同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时,需要对事故责任的结论进行审查,在事故责任的结论不能反映侵权人的责任大小时,需要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查。如果行为人存在违法行为或者主观过失,且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的,即使不承担事故责任,仍然可能需要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思路,可以分情况进行讨论:

一是双方均负有事故责任时,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形下,一般宜按照事故认定结论来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均负有事故责任,意味着双方的违法行为或过失在交警部门进行责任划分时已经作出评价,此时一般不宜突破事故责任来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确有相反证据推翻事故责任结论时,法院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重新进行事故责任的划分,进而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二是非事故直接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可根据过错大小判定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从而减轻其他事故各方的责任。三是不承担事故责任的一方,如果在事故中具有过失行为或主观过错,且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在其他各方或承担赔付义务的保险公司提出异议时,应考虑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事故责任,但调整的比例应当与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符合,否则可能导致与事故中各方的过失不相符,导致裁判不公。四是一起事故存在多方当事人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适当调整责任分配,以受害人能够得到合理赔偿为原则 。五是交警部门未划分事故责任时,法院可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并结合“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来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案件事实能够证明损害结果的发生与一方的违法行为或过失存在因果关系时,应当负有赔偿责任;无法查清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认定各方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注释:

贺小荣.对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来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三版)民试卷②.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页.

薛全忠、董保丽.小议交通事故认定书.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1);汪海燕.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鉴定文书.检察日报.2006年4月28日.

(2015)盐民终字第2021号 贾兰平、姜春迎等与徐海强、崔永华等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5)凯民初字第2525号 潘某某诉林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中心支公司、贵州省凯里某某管理局机动车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11)(总第169期).

梁某某诉林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粤01民终11531号。

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与事故责任的辩证关系.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018,23(3).第89-93页.

“优者负担原则”在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的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三版)民试卷②.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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