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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民法在高职院校法治教育中的意义与思路

2019-01-21王元科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期
关键词:法治教育民法高职教育

摘 要 民法教育应当是高职法治教育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囿于现有高职法治教育的弱化现实,法律和民法在高职教育的意义没有被充分认识。在《民法总则》通过和民法典编纂的法治背景下,忽视民法教育在高职法治教育价值与意义显属不当。民法教育应当在学生素养提升、法治建设推进、法治文化生成等等方面彰显其应有的价值与意义。

关键词 民法 法治教育 高职教育

作者简介:王元科,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教学科研部。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093

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民法总则》对我国法治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一方面使得我国民事立法更趋完善,为下一步制定统一的民法典提纲挈领;另一方面,也极大地促进了民法观念、民法意识和民法知识的广泛传播与生成。伴随着民法在国家、社会各个层面和维度产生的渗入效应,民法作为法治教育的重点必将在各个高校显现其特殊的价值与地位。对于各高职院校而言,更应当以此为契机重新审视民法教育在高职院校人才培养中的意义,探究民法教育的新思路。

一、民法在高职院校教育的意义

在国内高职院校的课程设置和培养方案中,除专门的法律专业院校外,几乎没有将民法或泛法律类知识与技能作为高职人才的培养必要内容。这种现状导致民法在高职院校法治教育中被漠视,民法教育的积极意义没有被充分认识和肯定。

(一)民法素养是社会对高职人才综合素质的必然要求

伴随着科学技术和信息化迅速发展而出现的社会结构变革,表现为社会分工在专业化和细致化的同时体现出了一定的综合性。这种综合性首先表现在对社会参与者的能力需求方面。复合型、跨领域的生产和交易行为必然要求综合素质强的人才,同时社会形态和结构的多元和多样性更需要人们具有多样的技能和素养。民法素养即是人们综合素质的重要方面。在法治社会中,社会参与者的行为都离不开法律,更离不开囊括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私行为的民法。懂民法、用民法是社会主体对社会发展的适应和回馈,同时也是法治深入人心的必然表现。肩负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的高职教育,应当积极彰显民法素养在学生综合素质中的重要价值。

(二)民法在思政教育和高职德育中具有无可替代的契合功能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12月的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中指出,“我国高等教育肩负着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大任务,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各高职院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从课程体系到教学体系均已相对比较完善成熟。但是,在现有高职教育课程结构条件下,没有完整的法律通识教育课程设置,法治教育本身被依附于思想政治教育。即使在不突破现有设置结构的条件下,民法亦应当在高职教育占有一席之地。一方面民法本身属于国家意识形态成就与形式的一部分,可以纳入思想政治教育范畴之内。另一方面国家对于高校人才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素质要求必然需要民法充实学生素养。

民法本身的原则和价值追求自然与思想政治教育契合。首先,我国《民法总则》在世界民法史上首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成为创举。以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国家强盛、民族进步、文明成长的精神支撑。高职院校的思想政治教育要以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学生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践行者为使命。《民法总则》确立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基本原则本身就是契合和反映着我国社会发展的文明与成就。其次,《民法通则》规定的诚信、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亦完全契合国家和社会道德价值追求,同时也是民法本身的价值追求。民法在基本原则和价值倡导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契合关系应当赋予民法在高职院校法治教育特殊的作用与地位。

(三)民法在社会关系调整和行为规范方面具有基础及中枢作用

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其调整着广泛而丰富的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涵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在整个私法关系中具有基础及中樞的作用,任何社会参与者都不可能脱离民法规则而行为。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都需要基本的民法知识来支撑人们的行为选择。如果人们对民法盲视,必然表现为其行为的盲从,甚至不能正确安排自身的行为,进而由于不懂民法而产生损己或损他的法律后果。因此,高职院校应当承担教育学生懂民法并用民法的艰巨使命。

(四)民法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支撑

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四中全会所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部署对我们国家的改革发展指明了明确的道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建设必将深刻影响我国的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项事业发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法治教育作为依法治国的其中环节和组成部分必然要顺应于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民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中之重,不仅是国家法治完善的构成体,更是社会成员依法用法的规则体。将民法知识内容嵌入高职学生综合素养教育过程,亦是在法治教育和法律遵守环节助力国家法治建设的需要所在。

二、当前高职院校法治教育普遍弱化的背景下民法教育缺失的现状与归因分析

(一)法治教育在高职院校整体弱化的现状

高职院校法治教育整体弱化。自05方案实施以来,高职学校的法治教育课程被整合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之中,该课程被定位于“德、情、理、法”的教育,法律内容在课程中设置过少,无法有效体现法律应有的重要性,且法律和法治本身有其独立的逻辑系统和结构组成,甚至其行文表达所讲究的法言法语均无法与独成体系的伦理道德学科相融合为一门课程。高职院校存在的法治教育缺乏独立课程支持的现实,无法满足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进而提升学生法律素养的客观需要。

(二)高职院校对民法教育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

高职院校民法教育不能被充分重视,除了整体法治教育制度和设计层面的障碍外,还与对民法本身的认识不到位密切相关。

1.对民法的基本属性认识不足

很多高职院校学生对法律的认知还停留在“法律就是处罚坏人的”、“骂人归道德管,打人归法律管”等等极度原始而错误的认识层面。这样的错误认识源于社会和学校法律教育本身的诸种非专业、非科学知识传递。在强调法律的专政工具价值本位的语境下,很多高职学生甚至老师将法律的认识仅仅局限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等公权属性强烈的法律群,并以此点代面,生成上述错误认识。在高职院校学生中鲜有认识明确民法本身的私法属性,民法的基础原理、制度、原则、概念、规则所体现出的私法神圣、身份平等、意思自治等法治价值没有被充分得到传播与启蒙。

2.民法对于学生的技能和素养特性未被认识

民法不仅是一门学科、一部法律,在法治社会中民法更是每个社会参与者应有的素养和能力。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行为的安排、民事义务的产生都与社会参与者对于民法的认识和运用密切相关;民法技能和素养的缺失不必然导致国家公权责任的苛以,但是却与行为人的行为目标、法益预期、规则追求正相关。无此技能和素养,作为社会活动的参与者,必然处于规则和理性的盲区,进而被动引入法律风险或无法有效实现个体最佳行为安排,也无法实现社会资源和效用的最大化利用。然而,就当下而言,民法的技能和素养特性未被高职院校充分认识和重视。

(三)高职学校民法课程的虚无

在高职院校学生中存在的民法认识偏颇、民法意识的淡薄现象,主要缘于民法课程的虚无。在现行的高职教育的结构条件下,法律教育本身没有独立的地位。内容极度稀释和碎片化了的法律内容被纳入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课程》之中,只占到该课程的三分之一比重,实难籍此能够有效对高职学生进行法治教育。在此课程设置现实之下,民法的内容根本无法有效充实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课程》之中。民法课程的虚无,将学生置于民法法盲的尴尬局面。

(四)我国高职教育偏重专业技能的育人意识旁移

我国高职教育在国家和社会发展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各高职学校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然而,一些高职院校普遍重视学生的专业技能的培养和提升而相对忽视学生的人文和法治素养的养成。这种偏颇的做法本身偏移于人的全面发展,亦偏移于社会对于高职人才的高层次需要。在既有的这种偏重专业技能的育人意识旁移惯性中,民法知识在高职学生中广泛助力于他们的职业能力和社会能力的提升同样不能有效实现。

(五)传统法律认识和民法本身的松散结构

基于特殊的历史、经济、社会、文化和现实条件,我国古代民法本身极不发达。纵观中国法制史,我国的刑事法律一直高度发达,曾经一度影响着周边国家的法律和国家制度设计,但是民事法律制度一直欠发达。独立的民法体例设计思想及尝试始自清末,傳统重刑轻民的法律认识深刻影响着民法意识在人们思维中的生成与养成,这种现实也构成民法知识不能有效在包括高职学校在内的社会范围内传播的因素之一。

由于特殊的背景和历史,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步恢复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民事立法领域没有采取统一的民法典的形式。此前一直采《民法通则》为总各民事部门法为分的结构布局。这种松散结构不利于民法统一的知识传播。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改变民法的松散构成,制定统一的民法典。12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的《民法总则》为我国统一民法典的编纂开启了重要一步,也为全社会和高职院校传播、提高民法知识和认识提供了一个重要契机。

三、强化高职院校民法教育的思路

民法知识的传播、民法思维的养成、民法素养的提升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高职院校的民法教育更是任重而道远。

(一)充分认识民法教育的重要意义

民法教育的意义和民法本身的重要性密不可分。民法是规范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律,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法律形式。民法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都立足于解决民事活动参与者的利益冲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民法是权利保障法,民法通过对人格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规定和保护,为其他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护提供基础;民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稳定器,民法通过对正当权利行使的保护和侵权违约行为的责任苛以来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同时,民法作为私法可以抑制公权扩张,维护民主法治。民法坚持私法自治原则,抑制国家公权力干涉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抑制公权力的不当扩张与膨胀,有利于实现民主政法治。

民法的重要性必然要求民法教育因应这一特性。特别是对于高职学生而言,民法教育的意义更是重大。如前所述,民法素养是社会对高职人才综合素质的自然需求,民法教育是实现民法素养提升的主渠道;民法在高职德育和思政教育中具有无可替代的契合功能,民法教育需要彰显民法的该功能和特点;民法在社会关系调整和行为规范方面具有基础及中枢作用,民法教育为民法的实现提供知识支持;民法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民法教育必然要顺应国家法治建设。只有充分认识民法教育的深远意义,高职学生的民法素养才能有效提升。

(二)民法课程应当纳入高职学生的人文素养课程体系

法治教育必然建立在稳定、专门的法律课程教育基础之上。高职学校应当建设相应的法律学科课程从而将法律课程独立于德育课程。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民事经济活动的核心调控规则,其应当及时纳入到高职教育的人文素养课程体系,只有通过设置合理的课程才能实现学生在法律知识积累的基础上完成法律素养的提升。同时,高职院校民法课程的设置又要体现出与法学专业学生和本科学生的不同,这种不同源于学生本身的特点不同。高职民法课程应当符合学生的实际特点,实现既能将民法的理论、理念、规则通透解析又能符合学生的实际状况的双重目标。

(三)高职院校教师需要提升民法教育能力

“法律学科的专业特性极其显著,法律本身的语言体系、逻辑结构、规则原则均有其自身特点,非经系统、专业学习无法实现对法律科学掌握和理解,更何况法治课教师除能够消化和理解相关知识外更要以准确、全面、透彻的形式将法律知识顺利迁移成为学生的知识”。对于民法教学,更加需要教师有深厚的理论和知识积淀。这种客观需要要求高职院校法律教师及时适时提升自身的教育教学能力,只有专业的师资保障才能保障法律知识讲授的准确性和客观性,进而实现法治教育重要意义。

(四)高职学生民法学习应当以案例学习方法为重点

缘于高职学生自身的特点,他们对于民法的学习应当取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的学习方法。民事法律领域本身具有无穷的案例与故事,让高职学生从具体的案例开始学习,一方面可以避免民法本身晦涩的理论和知识架构,消除高职学生的理解排斥,培养他们对民法的兴趣,以案例解构的方式帮助学生理解民法晦涩而又专业的理论、知识和规则体系。同时,案例式学习方法有助于培养学生理论联系的能力,帮助他们运用所掌握的民法知识与方法分析和解决民事领域各类问题。同时,案例式教学应当充分体现民法整體原理、理念、概念、原则、规则内容涵盖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五)高职民法教育应当与社会法治教育协同推进

《民法总则》的通过,必将对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围绕《民法总则》乃至今后民法典的编纂,我国的社会各层面都将自然生成民法知识学习、传播并最终深入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场景。伴随着这一深刻社会变革,高职法治教育不能落后于现实。高职民法教育应当契合民法在新形势下的生长趋势,与国家、社会协同推进,在法律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法律宣传等等层面协同助长民法文化的生成与张扬。

在高职法治教育现状与国家法治建设和人才需要不对称的现实基础上,深刻推进民法教育势在必行。国家层面的法治建设随着《民法总则》的通过和民法典的编纂而更加深入,高职院校的民法教育必然要适应法治建设的形势而逐步推进,并在国家法治中发挥其应有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元科.新时期加强高职学生法治教育的意义.考试周刊.2014(80).

[2]王元科.新形势下加强高职学生法治教育的实效性探析.法制博览.20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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