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运用现状及未来发展方向

2019-01-21刘渺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期
关键词:大数据人工智能

摘 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工智能的影响已深入司法领域。当前人工智能在法院中的使用主要有信息数据化、多为一体的诉讼服务体系、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实体裁判结果的预测与监督等形式。目前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运用主要存在数据欠缺真实性和完整性、受人工智能的自身特性所局限、法官的接受意愿不强等问题。未来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发展方向主要是:在技术层面建立完备的法律大数据库、在立法上明确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功能定位、在司法实践中中加强法官与人工智能技术的互动。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大数据 司法领域

作者简介:刘渺,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041

一、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运用背景

人工智能的发展深深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自1956年人工智能诞生以来,从IBM的“深蓝”电脑到战胜人类世界象棋冠军的“阿尔法狗”,人工智能技术不断展示出超越时代智能的能力。人工智能的应用已经成为时代的潮流。2017年发布并实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规划指出,人们应该建立一个智能法院数据平台集审判、人员、数据应用程序,司法开放和动态监测,促进人工智能的应用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阅读和分析法律文件上,从而实现庭审系统的智能化和试验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信息化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是司法改革和法院制度转型升级的重要问题。周强院长指出,有必要加强信息平台的应用程序依靠国家法院的“一张网”,并促进科学和技术的集成系统,如电子记录条目,试用语音识别,试验智能服务和办公处理平台,以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促进公平正义。

二、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运用现状

当前人工智能在法院中的使用主要有信息数据化、多为一体的诉讼服务体系、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实体裁判结果的预测与监督等形式。

(一)信息数据化

信息数字化是指将语音、纸质档案等非电子信息转化为易于保存和复制的电子数据。比如科大讯飞的智能语音庭审系统。根据科大讯飞2017年度报告,截至报告期内,科大讯飞智能法院建设覆盖31个省份和1500个法院。智能语音庭审取得了实际应用效果,庭审平均时长缩短了30%,合议效率提高了25%,大大提高了法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区级人民法院等部分法院都安装了科大讯飞的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科大讯飞智能语音试听系统的市场占有率达90%以上。

(二)多为一体的诉讼服务体系

多为一体的诉讼服务体系包括诉讼服务大厅、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自助服务终端、手机移动应用、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内容,可实现在电话、短信、网络、微信、微博及APP等多种平台上立案、查询、咨询。还有智能机器人提供人机语音互动功能,实现智能化诉讼服务。智能自助服务系统还包括访客登记系统、自助立案信息填报系统、自助诉讼服务终端机器、自助服务设备、自助导航地图和自助电子导诉屏等内容,有效提高了当事人的提升诉讼服务体验。

(三)在线纠纷解决平台

在线纠纷解决平台能够集合法院的审判调解资源和全社会的纠纷化解资源,打通线下线上多种渠道,灵活组织开展调解。同时也可以实现在线制作调解协议和在线司法确认,提高调解效率。如浙江在线矛盾纠纷化解ODR平台,是全国首个且是目前唯一一个纠纷化解网络一体化平台,具有法律咨询、评估、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在线诉讼五大功能。只要持一部手机或电脑,登陆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ODR平台,当事人就可足不出户在线完成纠纷调解。据报道,在瓯海地区,当事人利用ODR平台申请调解案件223件,成功调解193件,矛盾化解率达88.88%。

(四)裁判结果预测与监督

主要探讨了人工智能技术在对审判文书上的应用并针对关键处的分辨和研究,并将这些法律存储在一个分类,并建立一个数据库,在对比分析的情况下,实现预测判断。最高人民法院上线运行的“类案智能推送系统”,旨在协助判决决策,规范判决规则,将法律适用与同类案件的快速查询和智能推送相统一。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东南大学联合开发的自动分析和预警系统不同的判断在同样的情况下,实现了类似的对比情况,前面的情况下,自动分析争议焦点的差异,采用证据和法律程序,并自动发出警告的情况下偏离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

三、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数据欠缺真实性和完整性

人工智能技术的核心在于其所依托的数据,若数据本身不完善、不真实就会导致最终产生不准确乃至错误的结果。目前,我国司法领域人工智能技术开发的数据基本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裁判文书。但中国裁判文书网是2014年才开始正式启用的,上网的裁判文书数量可能只有审结案件的50%。 并且,已上网的裁判文书中存在“一份文书,多个案号”,重复或错误传输等问题,基于此获得的数据有相当一部分是“冗余数据”。 更进一步说,裁判文书往往只记录了判决的结果,但法官的推理过程未能在裁判文书中窥见。如合议庭评议过程就是依法不公开的内容。人工智能的数据来源无法体现完整的裁判形成过程,人工智能技術就无法实现准确的裁判预测功能。

(二)人工智能的局限性

人工智能的核心在于其使用的算法,而审判的过程在于推理。

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本身难以实现审判过程的复制。法官在长期审判实务中,主要是依靠审判经验来对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作出处理。总之,审判经验就是多年来法官经过自己累积的经验跟知识来对案件作出公平、合理的决判。 所以说法律一直以来都是国家经过多年以来累积的经验,不能把法律作为教科书一样来进行研究,要充分,有清晰思路的运用法律来被当前社会所接受,这就是人们所说的经验。

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无法代替法官的自由裁量和主观能动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在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时,对法律条文的抽象性、滞后性和不确定性的补充。确定的法律条文要应用到具体案件中只能由法官来实现。人工智能要作出裁判必须依靠已有的数据,但社会生活紛繁复杂,新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人工智能就无法作出判断。并且,正如世界上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人,每个案件中的当事人具有其自身独有的个性,人工智能只能实现一般的、机械化的公正。要在每个案件中体现公平公正,就必须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

(三)法官的接受意愿不强

据调研,有法院院长坦言,现阶段使用法律智能科技手段的法官数量不多,且主要集中于年轻法官群体,上了年纪的法官接受法律新科技手段的意愿普遍不强。许多法官认为新系统对法官办案“帮助不大”、“作用很小”,甚至将新技术当做“负担”。并且有部分法官认为,将需要经验与主观能动的诉讼交给冰冷的机器人,在伦理和法律上,都无法接受。他们宁愿自己花大量时间手写判决书,也不愿意交给人工智能自动一键生成判决书。并且,就算是愿意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法官,也对这一技术十分陌生。

四、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未来发展方向

(一)建立完备的法律大数据库

由于数据的不完整、不真实影响了人工智能的准确性,那就要为人工智能技术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建立完备的法律大数据库。因此,应当以司法公开为依托,整合律师、检察院、法院等各类的法律数据。同时对已有的数据进一步整理归纳,剔除其中重复、无效的“冗余数据”。在已有的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基础上,建立法院内部的不公开数据库,将影响裁判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处理,从而为以后同案裁判奠定良好基础。同时案例数据库建立,能够提供丰富的判例资源,对各种类型的案例进行分析与总结,不仅有利于提高司法实践的水平,更为广大社会民众期盼的司法公正、公开、公平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二)明确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功能定位

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应当定位于司法人员的辅助工具。这既是由人类对法律职业的认知所决定的,也是由人工智能自身的局限性所决定的。虽然人工智能具有人类所无法匹敌的运算速度、功能实现,但它尚无法取代法官的审判经验、主观能动。人工智能无法复制裁判的生成过程中的情感性、社会性因素的影响。若依赖人工智能技术断案,只能实现一般的、机械的、冰冷的公正,长久下去,人类的法治思维与文化都会发生倒退。未来应更多将人工智能应用于处理技术性、辅助性工作,如法庭记录、数据传输等方面,期望人工智能技术在帮助法官处理机械性、重复性、技术性工作提高司法效率方面发挥更多的作用。

(三)加强法官与人工智能技术的互动

目前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使用率较低,未来要改变法官对人工智能的错误认识,加强法官与人工智能技术的互动。要推广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法院应当通过组织法官培训、建立考评机制、印发使用手册等方式提高法官对人工智能技术的了解。未来应一边推广,一边改进,逐步全面推行网上立案、网上阅卷、网上办公、网上管理等,改变法官对人工智能的偏见与误解。智能机器人在司法领域可以大有作为,也应该大有作为。它可以作为人类法官的得力助手,在司法重复事务的处理方面,给法官提供更多的便利、支撑与参考。加强法官与人工智能技术的互动,既要培养一大批善于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新型法官,还要改变原有的法官工作模式,建立新型人工智能技术下的工作方式。

注释:

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7/20/content_5211996.htm, 2018-08-20.

周强.切实回应人民群众期待 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8382.html, 2018-08-20.

陈佳岚.科大讯飞虚实:部分产品使用效果“打折”.https://tech.sina.com.cn/it/2018-08-19/doc-ihhxaafy4109647.shtml,2018-08-20.

全市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及ODR平台建设.浙江在线.http://zjnews.zjol.com.cn/zjnews/wznews/201806/t20180626_7625571.shtml,2018-08-20.

马超.大数据分析:中国司法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报告.中国法律评论.2016(4).195-246.

白建军.基于法官集体经验的量刑预测研究.法学研究.2016(6).140-154.

潘庸鲁.人工智能介入司法领域路径分析.东方法学.2018(3).109-118.

盛学军.智能机器人法官:还有多少可能和不可能.现代法学.2018(4).74-82.

左为民.关于人工智能在中国运用前景的若干思考.清华法学.2018(2).108-124.

猜你喜欢

大数据人工智能
我校新增“人工智能”本科专业
2019: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与就业
数读人工智能
大数据环境下基于移动客户端的传统媒体转型思路
基于大数据背景下的智慧城市建设研究
下一幕,人工智能!
下一幕,人工智能!
数据+舆情:南方报业创新转型提高服务能力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