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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的自主知识产权保护

2019-01-21刘思秀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期
关键词:企业创新保护知识产权

摘 要 “一带一路”倡议是我国在新时代背景下的重要战略构想之一,要拓宽我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影响力和竞争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和健全刻不容缓。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层层深入探讨知识产权概念与“一带一路”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问题与合理构想,通过对知识产权内涵原理的解构,思考应当如何构建“一带一路”沿线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关键词 “一带一路” 知识产权 保护 企业创新 人才发展

作者简介:刘思秀,吉林财经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035

习近平同志在2013年访问了中亚和东南亚国家,并在此期间提出了为构建欧亚大陆经济发展融合一体化而构想的两大战略计划——即“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二者合而简称为“一带一路”。

而随着现代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增重,商业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愈加提升,知识产权逐渐成为国内和国际企业发展的關键点。当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时,知识产权的合作、使用和保护,必定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

最早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曾将“知识产权”的概念解释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这是较早、较广义的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界定。而吴汉东教授在《知识产权制度基础理论研究》中提出的,“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 的概念,在我国学界被较广泛地接受。

在知识产权的理论领域,大多数现代国家更加注重此制度的激励功能,即运用授权机制,保证财产权利的合法垄断性。而前瞻性较强的国家更会将知识财产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来看待,并将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国家发展政策相结合。

而知识产权的内容,也与大部分民法中规定的权利一样,可分为权利与义务两大部分。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可享有的权利,是以无形财产作为客体的财产权,因而享有财产权的本质特征,即排除权利。也是因为这种排他性,知识产权的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财产的独有特征,即无形性;而同时它还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同时也有学者论证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即此权利的“客体非物质性”,因为这种非物质属性不但决定了它和有形财产权的区别,更决定了知识产权其他一切形式上的特征。

二、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必要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存在的哲学和理论基础,与财产权存在的哲学理论基础是相通的,知识产权这一项权利作为财产权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存在不仅需要,而且必要。

洛克在自然权利学说中提出,财产权应是一种“自然和天赋的权利”,其财产自被人的劳动创造出来之始,就“理所应当属于私人”。这不仅揭示了财产权的自然应当,也提出了财产权的私有性。而既然智力劳动被认同为一种劳动,那么自此劳动创造出的智力成果,自然应当受到特殊财产权——知识产权的保护。各国知识产权法和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无一例外地规定要首先保护知识产权创造者的经济权利,这其中首先体现出的法理观念,就是“对人类劳动的尊重”。这是知识产权存在的需要,即出于对人的权利性的尊重。

除此之外,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最新法学流派——“法律经济学”,通过经济学理论从另一层面上揭明了财产权的内涵:外界的“激励”会引起个体本身的反应,如果一个人的外部环境出现了变化,而他可以通过改变自己的行为来提高他本身的“满意度”,那么他就必定会这么做。在此基础上,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强调了财产权的经济理论内核——如果不保护财产权,人付出劳动的收获便不再有确定性,也就是失去了“激励”,这样久而久之便不会有人愿意付出劳动,社会生产便会转向更加难以利用资源的生产方式,也就是会导致社会发展的倒退。波斯纳将此称为,“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创造了有效率地使用资源的激励” 。

就此而言,知识产权的存在,不仅是保护创作者的相关权益,更是实质意义上对其创作更多智力成果的鼓励和支持。在以科技为第一生产力的现代化、国际化舞台上,知识产权保护已然成为国际经济发展和维护的战略制高点,并且是各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大国激烈竞争的焦点之一。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发展中,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不仅能体现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更能将我国的法治理论和法治精神,通过“一带一路”的绝佳通道,传播到沿途国家,以致世界各地。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加强完善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在适应新时代国际化发展的脚步中,对我国自身软实力的发展与补充,无论是在微观情境下保护和激励企业发展,还是在宏观背景下完善补充我国法治体系,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战略地位和战略意义。

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一带一路”沿线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自我国开始全面落实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目标开始,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方面所做的努力,已取得相当显著的成就。总体而言,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成初级的体系,尤其专利制度的建设与保护尤为突出。

但是,“一带一路”沿线的许多国家与地区,在经济发展程度、文化民俗特征、科技创新能力以及知识产权制度水平等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这种多样性和复杂性的差异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各国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中出现诸多分歧和冲突。如何正确地调整和化解可能出现的制度矛盾,也是我国在发展“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时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

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已建设起了最基本的架构,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问题。由于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起步都偏晚,导致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相对滞后、制度建设不够全面健全等等诸多问题。若与发达国家作同级比较,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仍然非常低。

(一)知识产权受地域性限制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在前文有简单提及,其内涵即是一般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与制度,仅在此法律生效的国家或地区生效,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仅限于本国境内。此点尤其针对专利权和商标权,这两种知识产权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甚至会仅限于某一国家的某一省甚至某一市这样有特别针对性的狭小地域。知识产权的这一特点,使得“一带一路”倡议沿线的法律地域划分极为广阔复杂,要如何制定适用这样复杂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是“一带一路”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划难点之一。

(二)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由于我国法律体系,尤其是知识产权体系起步晚、普及不广,导致全民尤其是企业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在相关事由或纠纷发生时,既没有及时保护自身权益的警觉性,也没有提前对自己权益做出保护的前瞻性。在国内市场中,有时缺乏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為企业带来的损失并不突出,但放在国际化市场上、尤其是如此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复杂的“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可预见的会带来的危险与损失是巨大的、难以估量的。

(三)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不完善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起步较晚,很多法条法规和制度体系也是借鉴其他国家而制定的,随着时代前进发展,许多法律规则已经不适用于我国的国情要求了。尤其是21世纪互联网文化的兴起与多样化,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现象频频发生,而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有太多漏洞可循,难以平等地保护知识产品创造者的权利,更难为知识产权人提供完善可靠的维权途径。

四、“一带一路”倡议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构想

在“一带一路”的建设中,我国企业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制定完善且适用于“一带一路”特殊时代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战略,提升文化创新能力,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

(一)统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各地域间法律、文化、科技各领域水平的差异性,中国政府应当加强与沿线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对话沟通,努力促进“一带一路”区域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尤其是在存在较大争议的领域,更应该迎难而上,求同存异,寻求更加妥善的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发展方向与策略,促进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形成,并在这一过程中稳固和提升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行动中的地位和话语权。

(二)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不仅需要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努力,更需要切身参与“一带一路”经济发展的企业和商业领域中的良好风气和共同努力。我国企业作为“一带一路”倡议中“走出去”的中坚力量,自主创新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大小。因此要号召我国企业在“走出去”中的战略调整,更多地加大资金、人才、物力方面的投入,以期增强自主研发新产品、新技术的能力,为我国企业产品增加附加值,创造更高的海外市场品牌竞争力。

(三)重点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一带一路”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需求,也为法律领域人才、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法律人才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和机遇。而我国涉外法律律师的数量稀缺、“一带一路”特殊的环境与背景,也决定了我国现有的法律行业人才中,能够胜任“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务工作者实属凤毛麟角。大量的需求与稀缺的人才供给,注定了将来在涉外知识产权律师的培养将成为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大体系的重要部分,而这些培养出来的人才,也必定成为“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重要的践行者、推动者和维护者。

“一带一路”是新时代背景下,新的历史发展机遇。在得天独厚的环境条件下,政府应当紧抓机遇,不畏艰难,既要兼顾不同地域之间的差别,贯彻普惠与公平的法治理念,更要肩负起领头羊的战略职责,带领国内企业与法律相关人才,努力践行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提升文化创新理念,由此才能全面提升“中国制造”的国际影响力与竞争力,使中国通过“一带一路”的新战略,与沿线国家开创互利互惠、友好共赢的世界经济新格局。

注释:

石建国.“一带一路”战略研究现状综述.中国周边外交学刊.2015(1).130-150.

吴汉东.知识产权制度基础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8).

万杰.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9(10).

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册).中国大百科全数出版社.1997.

吴臻、杨飞.浅议“一带一路”战略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7(4).135-138.

参考文献:

[1]王珍.“一带一路”倡议与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问题研究.法制博览.2017(22).

[2]张占江、王良猷、李珊.“一带一路”战略构想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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