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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性侵幼女案件的特点及对策研究

2019-01-21宋华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期

摘 要 性侵幼女案件的发生碰触了社会文明的底线,给受害幼女及家庭带来巨大痛苦,本文旨在分析此类案件发生的特点、原因并提出建议,以期能引起各界的重视。

关键词 性侵幼女 案件特点 全方位治理

作者简介:宋华,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027

近年来,性侵幼女案件屡屡发生,这类案件侵害的是社会文明的底线。为了让孩子健康成长,不受侵犯,笔者针对这类案件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建议,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这类问题的足够重视。

一、幼女受侵害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从犯罪人员的特点来看

一是犯罪人员文化层次较低。以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为主,法律知识淡薄,往往更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是犯罪人员职业以打零工和无业者居多。主要为无业人员、打工者、农民和教师四个群体,多数犯罪人员家庭经济状况不良,甚至处于贫困状态。

三是与受害人多为熟人关系。案件中,有是与被害人父母是在同一工厂打工,有与被害人是居住于同村,有的是被害人养父,有的是被害人的业余班培训老师。加害人基于熟人关系,长时间与幼女相处,对幼女采用哄骗方式,使犯罪行为难以被发现。

四是曾受过刑事处罚现象值得关注。有较大比例的犯罪人员曾经受过刑事处罚,这说明性犯罪人员有着极高的再犯可能性。

(二)从被害人的特点来看

一是年龄普遍较小。12岁以下的女童是主要受侵害对象。这个年龄阶段的儿童活动空间增大,脱离家人监护时间变长 ,而自身防卫能力和认知能力却十分有限。

二是不同年龄阶段幼女遭性侵手段不同。12岁以下女童由于缺乏对社会、人性反面以及两性知识的最基本了解,犯罪人员对此年龄阶段儿童多采取威胁、哄骗的手段,以糖果诱惑或者其他事情相威胁不准其告诉家人。12岁-14岁的幼女开始步入初中阶段,各方面知识都有所增长,但同时认知能力和行为表现都有幼稚的一面,开始通过网络等方式自助交友,犯罪人员往往利用金钱或者处男女朋友的方式對其进行诱惑,以到达发生性关系的目的。

(三)从作案方式上来看

作案方式上,在农村和城市地区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在农村,犯罪人员大多与被害人熟悉,其利用孩子到家中玩的机会,以给钱、买东西或用食物诱惑,将幼女骗到预谋好的地点,以达到奸淫或猥亵的目的。在城市,犯罪人员多是利用幼女独自一人行走,采用尾随方式,在被害人进楼道或者开门时,采用暴力方式将被害人拖到无人地方或者被害人自己家中实施犯罪行为。

(四)从案发方式上来看

被害幼女自我保护能力比较差,只有少数案件是被害人在性侵后自己或通过家人主动报警,其余均是家长在询问了被害人,了解到性侵情况后报案的,有的案件还是被害人在多次遭受性侵后才被家长发现报案的。幼女虽有一定的辨识能力,但自我保护能力不够,防卫意识还不强的特点。这也是为什么犯罪人员屡屡得逞的原因之一。

二、幼女受性侵害案件多发的原因

(一)家庭方面的原因

主要是家长的监护职责不到位,表现在三方面:

一是没有告诉孩子要有性防范意识。多数家长从来就没有告诉过女孩该如何跟异性相处,以及在受到异性的侵犯时如何处理。多数受害幼女在遭到侵害时,没有防护意识和防范能力,不知道怎么识别什么是被侵害、该如何去反抗,也不知用什么方式去表达,致使她们频频被侵害。

二是对于12岁-14岁处于青春叛逆期的少女,父母对其生活缺少必要的了解和管理。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大多数都已经上初中,独立性增强,且已经开始频繁使用网络交友等,而父母针对这种变化却没有采取有针对性地管理措施。

三是对于继父强奸继女这一情况,亲生母亲往往大多为家庭妇女,家庭地位不高,认知有限,继父在家庭中比较霸道,继女在被性侵后,由于年龄小害怕自己继父,所以没有告诉自己母亲,亲生母亲也由于没有细心观察,导致幼女被性侵,甚至是长时间的性侵。

(二)学校方面的原因

性侵幼女案件中大部分受害人都是中小学生,学校的监管职责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现在学校通常是以学习为主,缺少对学生自我保护方面的教育,或根本没有这方面的课程设置。

二是对学生缺少有针对性地管理。每个学校都可能有一少部分与社会人员交往比较多的学生,这些学生有可能受社会人员的教唆在介绍费诱惑下,以威逼或者利诱的方式联系其他同学与社会人员发生性关系。学校对这种现象没有及时发现以及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将其消灭在萌芽中。

三是缺少对教师队伍的管理,这方面存在问题的主要都是社会上各种各样的培训学校,有些培训学校对老师资质、经历和品性疏于审查,任教老师的流动性较强,导致对教师的管理跟不上。

(三)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

当前社会中,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对免疫力很差的未成年人造成极大的腐蚀 。由于心智上的不成熟,不良风气的影响极易让一些幼女热衷攀比。在一些案件中,是被害人主动在网上交友并向其所谓的男朋友索要钱财,并最终被犯罪人员利用而发生强奸,而索要钱财的目的一般是用来买衣服、手机和游戏币等。

(四)对刑满释放人员和假释人员的跟踪监督力量薄弱

减刑、假释人员犯罪警示我们刑罚的处罚力度远远没有达到教育犯罪人员的目的,而减刑、假释制度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假如犯罪人员没有被减刑、假释或者减刑、假释后相关单位能够及时对他们进行跟踪监督,也许被害女童的不幸就可以避免。

三、保护幼女不受性侵的建议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强调“从严惩治、从严执法”,严惩性侵幼女、校园性侵等行为。案件发生后,对犯罪人员的处罚固然很重要,但是防患于未然才是我们进行社会管理的最佳状态。解决幼女性侵案,还必须从严防入手,要建立严格的社会教育管理和犯罪预防制度,这就要求教育制度、司法制度、社会管理的全方位跟进。

(一)加强性自我保护教育,提高幼女的防御能力

在性侵幼女案件中,极少案件是采用完全暴力的方式,多数案件中,犯罪人员多利用幼女的年幼无知采用哄骗等手段,因此加强幼女自身的性自我保护教育就显得至关重要。这就需要家庭和学校的两方面共同努力。在家庭生活中,父母应当以积极的态度,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孩子,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孩子该如何处理陌生人的接触。学校方面,要加大对未成年女童的教育:

一是开设安全防范意识方面的课程,引起未成年女童对危险的充分警惕,使她们了解必要的自我保護意识和社会常识。

二是开设基本自救技能方面的课程,指导未成年女童掌握基本自救技能,学习应对措施、自救渠道。通过家庭和学校两方面的努力,尽可能让每一名未成年女童都了解相关性防范知识、学会如何去防范危险、保护自己。

(二)加强宣传,切实提高家长和学校的责任意识

家长和学校从本意上都不想让自己的孩子和学生受到侵害,只是他们在日常家庭或学校生活中,缺少幼女存在受侵害可能的意识,从而忽视了对幼女的自我保护教育。因此,想要家长和学校做到上述第一点的要求,就必须相关的政府部门担负起宣传责任,让家长、学校都重视对女童的保护和教育,同时帮助家长学习正确地告诉孩子如何进行自我保护。教育部门、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可以把有关的幼女防范意识的知识制作成光盘在学校内播放,也可以在学校举办讲座,让幼女和其父母同时参加,邀请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保护被害幼女隐私的情况下,以案说法,引起未成年幼女对危险的充分警惕,使她们了解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社会常识,同时提高家长的监护意识,监护能力,学会保护孩子的策略和方法,将后期堵漏便变成前期预防。

(三)全面加强对性侵害幼女行为的打击力度

公、检、法对涉及性侵幼女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从快从重从严处理,坚持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护的原则,以此形成强大震慑。同时,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性侵幼女积案、隐案的侦查力度,防止犯罪分子继续危害社会。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应当慎用减刑假释制度,确保其能够受到应有惩罚,不致再危害社会。在出狱后,有关部门也应当对于此类有前科人员重点跟踪监管。《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规定,对于已判决生效的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前提下,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未成年人犯罪除外。这条规定的目的就是把犯罪人员的身份向社会曝光,以提醒社会公众注意防范,避免成为其再犯罪的受害者。但是法院在网上公布这些裁判文书的时候,可能普通公众没关注到,公安机关可以把这些犯罪人员的信息收集后向自己社区的公众再次公布,提醒他们身边有这样性侵犯罪记录的人,这样更有利于预防。

(四)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的常态化监管机制,筑牢保护幼女的防线

学校要建立校园安全制度,保障学生的安全,加强教师队伍的管理,对教师资质从严审查,对于与社会人员交往比较频繁的学生群体要重点关注,及时通知家长,防止被社会人员利用。公安机关要重点强化校园及周边治安问题的治理工作,加强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出入的监管,如有未成年人在宾馆、饭店开房、出入 KTV等娱乐场所,应引起高度关注。共青团、妇联要整合力量,探索如何常态化的宣传保护幼女的专题活动。司法机关要完善法制副校长的做法,强化责任,切实推动安全防范等工作在校园的深入开展。加强对网络低俗不良信息的整治,进一步打造健康向上的环境,预防和减少性侵幼女案件的发生。此外,综治部门应牵头各职能部门,探索建立办案专业化与预防社会化有机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