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逮捕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之路
2019-01-21李柏桦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期
摘 要 自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出台以来,细化了逮捕的有关规定,重点在于明确了“一般逮捕三要件”并且增加了“径行逮捕”。但随着新法的适用,一些全新的问题接踵而至。有学者对逮捕措施的必要性提出了质疑,也有观点认为在一般逮捕三要件中的证据条件过于苛刻,而社会危险性条件内涵与外延难以把握,也有人对径行逮捕的条件持怀疑的态度。当然关于“错捕”涉及到国家赔偿的疑问以及审批逮捕的程序性问题也是接下来要讨论的重点。
关键词 逮捕 证据条件 “径行逮捕” 国家赔偿
作者简介:李柏桦,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015
一、关于逮捕制度存废的讨论
在前文中已经阐述了逮捕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定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因为其具体表现为较长时间地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因此逮捕的强制力度非常巨大。在适用过程中极有可能侵犯公民合法的基本权利。我常常把它称之为“非常危险的措施”。可能因为这个原因,有学说认为对于逮捕制度应当废除。当然这不是主流观点,但我确实也在一些文章和刊物上看到过类似的理论。至于原因,往往都是这样的表述: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的主要目的应该在于保障诉讼正常进行,帮助侦查机关查明案情,使犯罪嫌疑人接受审判。逮捕的主要功能也就在于控制住犯罪嫌疑人,让其无法逃避调差,无法从事例如销毁证据等干扰侦查活动的行为,从社会危险性角度考虑也能防止其再犯罪,有预防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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