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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大头儿子”二次法庭交锋
——演绎作品著作权法律如何保护

2019-01-21兰国红

法庭内外 2018年12期
关键词:动画

兰国红

《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是许多90后儿时的记忆,大头儿子乖巧的形象和小头爸爸憨厚的性格伴随着他们一起成长。如今,《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又成了10后们的动画新宠,随之而生的大头儿子玩偶等衍生品也广受小朋友的喜爱。但很多人不知道,我们在玩具店里所购买的大头儿子形象玩偶可能是个侵权产品。那么,“大头儿子”的权利究竟属于谁?今天,我们就和大家讲一讲因“大头儿子”引发的纠纷。

纠纷缘起:“大头儿子”权利归谁

1994年,中央电视台正在筹划拍摄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为此,动画片的导演崔某来到了刘某的家中,委托刘某为该动画片创作人物形象。刘某当场用铅笔勾画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3个人物形象的正面图(简称94版简笔画原型图),并将底稿交给了崔某。当时双方并未就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崔某将底稿带回后,动画片美术创作团队在刘某创作的人物原型图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设计和再创作,最终制作成了符合动画片标准造型的3个主要人物形象,即“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的标准设计图以及之后的转面图、比例图等(见附图一)。刘某没有再参与这之后的创作行为。1995年,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简称95版动画片)顺利播出,其中的“大头儿子”等人物形象(见附图二)广受大众喜爱。中央电视台此时并未预料到,由于各方均未对刘某创作的底稿,即动画片原型图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归谁所有作出约定,这为之后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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