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摘登
2019-01-21
江苏安全生产 2018年11期

总 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学习消防知识、及时报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主任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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