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还是非法经营?
2019-01-21□
江苏安全生产 2018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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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某造纸公司(无《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由于环保治理需求,对废水进行处理产生了粗沼气。2017年1月1日,该公司与一家持有《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甲公司签定了《沼气回收利用合作协议》,将粗沼气销售给甲公司。甲公司将从造纸公司购买的粗沼气再销售给乙公司,乙公司曾于2014年领取过《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甲烷(压缩的)、天然气(含甲烷的、压缩的),2017年9月到期后一直未能延期取证。乙公司与甲公司签定有《精沼气回收利用合作协议》。根据协议,乙公司在造纸公司内由其无偿提供土地的情况下,建设沼气综合利用站,将粗沼气通过提纯装置提纯加工成精制沼气,最终产生的精沼气销售给当地燃气公司,并入城市燃气管网。
【分歧】对于乙公司提纯加工并销售精制沼气的行为是定为非法经营还是非法生产,执法人员产生了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就是非法生产行为,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进行处理。理由是,乙公司进行沼气的提纯加工,属危险化学品生产行为;乙公司没有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属无证生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乙公司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化品经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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