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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次养老保障需新发展理念引领

2019-01-21陈仰东

中国社会保障 2018年10期
关键词:年金劳资支柱

■文/陈仰东

国家五部委《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的发布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自主的企业年金和个人自愿的养老储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进入全面实施建设阶段,要完成这一重大任务,需要新理念引领,在创新、协调发展上做文章。

首先,科学定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储蓄的制度功能,合理布局发展空间,确立正确发展目标。虽然三支柱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很突出,但发展目标并非一般大小。基本养老保险是全覆盖保基本,制度规模必然大。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储蓄,是为了满足更加可靠养老保障的美好生活需要,参保对象和替代水平必然有别于基本制度。有人认为,我国多支柱养老保障发展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支柱独大,阻塞了第二、三支柱的发展空间。其实,三个支柱既不能互相替代也不应排斥,建设养老保障体系,从保基本的第一支柱开始无疑是正确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率高对企业参加年金的积极性会有一定影响,但一些费率不高的地方照样不积极,所以不能简单地把第二、三支柱不充分发展完全归咎于第一支柱。我国社会保障取得的伟大成就之一,就是抓住了改革窗口期,不仅实现了制度平稳转型、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和调整,还积累了一笔庞大资金,使我们在经济增速放缓、结构转型的新常态下笃定深化养老保障体系改革。现在的任务是在科学定位不同层次养老保障功能基础上,瞄准各自的覆盖对象和不同的替代目标,实现精准发展和协调发展。

其次,客观正视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的差异,破除阻碍发展的体制机制,为年金协调发展创造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是制度的重大突破,但必须清醒认识到,差异明显的两种年金制度埋下了不稳定因素,亟待通过改革创新达到彼此协调发展的目标。虽然职业年金并未全面实施,企业年金已有万亿元规模,但由于职业年金具有的强制性、财政供款等制度优势,几年后必将形成“倒反差”,相形见绌的企业年金有可能成为质疑并轨的社会话题。未雨绸缪就要研究阻碍企业年金发展的体制机制性原因并探索创新。在总体上劳动力供大于求、资本供不应求的要素市场中,资方具有决定权。要使企业年金长大,或可像职业年金一样实行强制,但“一刀切”必然缺少活力。劳资谈判是国际通行做法,但我国国情略有不同。笔者建议,应强化法律赋于企业工会或产业工会为工人谋取工资福利的职能,由工会直接或通过委托通晓财务法律专业知识的社会机构与资方开展谈判,上级工会加以指导,使劳资谈判对话成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平衡劳资利益不可或缺的社会治理机制。与此同时,引导资方增强社会责任,主动让利,做有别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资本所有者,并给予更多发展激励。平衡劳资谈判能力从而使有条件的企业参与进来,实现两种年金制度的协调发展。

最后,有效加大政府与市场协调力度,鼓励创新探索,促进第三支柱充分发展。个人养老储蓄是一个各方受益的巨大市场,需要政府培育和支持。五部委联合发文传递公共政策同向发力的积极信号,但还不够。政府要更加广泛宣传递延型税收政策,引导更多个人参与,使开设个人养老专户成为普遍稳定有效的理财行为;把握监管力度,在不同阶段实行不同政策。作为市场主体的各类专业机构要抓住机遇,推出更多有特色的产品供人们选择,用规范管理和优质绩效吸引客户;市场推介要平和理性,不要褒商贬社,让自已陷入矛盾的窘境。

不平衡是协调不力,不充分是创新不够。应对新挑战,惟有以创新协调发展理念作指导,我们才能把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好。■

陈仰东

曾任大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大连市社会保险学会会长,现任大连理工大学兼职教授、东北财经大学客座教授、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客座研究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特聘资深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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