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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常见问题及对策

2019-01-21梁国通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 2019年9期
关键词: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梁国通

(湖南汇恒环境保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东 清远 511000)

2017年7月、11月,国务院与原环境保护部相继发布了《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节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建设项目竣工环节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自此,我国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实现了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向“建设单位自主验收”的转变,建设单位由原来的“被动监管”朝“主动开展”转变,相应地,监管部门由最初的一条线审批转变成主管部门审批和自主验收分开两条线的工作方式。2018年5月,生态环境部出台《建设项目竣工环节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对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的标准和程序做出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细化,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提供了可靠保证。

这些转变,放开了竣工项目环保验收工作,降低了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量,充分依托建设单位开展环保竣工验收。但是,由于建设项目缺少自主验收经验和必要的人才及技术储备,建设项目竣工自主验收工作离预期仍有一定差距。

1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相关规定

1.1 竣工自主环保验收依据

目前,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工作主要依据的相关规定有《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节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建设项目竣工环节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建设单位自行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等,这些规章制度明确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的程序、监测方案及报告的编制。除此之外,其他依据还有目前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批复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

1.2 竣工项目重大变动判定

在自主环保验收时,应重点围绕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点、性质以及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生态破坏防治措施等,结合《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等相关规定,判断建设项目是否存在重大变动,评估可能由此造成的重大环境影响等并进行客观判断,以提出是否需要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等。

1.3 竣工自主环保验收形式

目前,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设项目自主环保验收工作交由了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编制验收监测报告、验收调查报告,若建设单位缺少编制相关监测或调查报告能力的,可委托第三方企业负责协助验收。

1.4 竣工自主环保验收程序

根据相关规定,竣工项目环保自主验收的程序主要为: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在3 个月内组织环保验收,特殊情形下不得超过1年,严禁不开展环保验收。除保密需要外,建设单位应在环保竣工验收报告完成后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一定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能少于20 个工作日,并要自觉接受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公示时间结束,应将相关竣工环保验收信息在5 个工作日内填报至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信息平台。

2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现实意义

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交由建设单位自主进行,并非竣工环保验收不重要,而是生态环境部门落实“放管服”的重要改革措施。建设单位竣工自主环保验收工作结束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还会对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设计、验收、生产及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理顺了验收工作的实施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从而更好地发挥环保竣工验收在项目建设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价值。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完成后的建设项目竣工,还需要依据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程序,做好项目设施环保验收,待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凡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严禁生产或使用[1]。可见,做好竣工项目环保自主验收也是落实相关环境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应有环节。

3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的常见问题

从目前该项制度的实行来看,环保竣工验收专业性较强,建设单位在实际竣工验收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政策把握不准,验收专业技术与人才储备不足,无法及时发现建设项目存在的环保问题,使得环保验收常难以取得预期效果。

3.1 主观责任意识不强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没有按照环评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其批复要求建设的,建设内容发生重大改变而又未履行重新报批环评手续、项目生产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项目主体没有排污证或未按排污证明确规定排污的,建设单位在环保自主验收时不得作出相应的合格性结论意见。但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建设单位重生产,轻环保,缺乏环境保护意识,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掌握不透,加之相关环保人才储备不足,少数建设部门在验收过程中即便知道存在上述不符合合格条件的,依然降格作出合格结论,更为严重的,有的建设单位急于上马生产,“未验先投”“边验边投”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剧了项目的环境污染风险[2]。

3.2 自主验收周期较长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相关程序规定和要求,一般性建设项目需要在3 个月内组织环保验收,特殊情形下不得超过1年。但在实际推行过程中,少数建设部门对于环保竣工验收的思想重视程度不够,一些建设项目并没有完全按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以及批复要求生产,即便项目发生了重大变动,依然未履行相应的重新报批环评手续,甚至在后期生产调试阶段环保设施没有遵循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及其批复的设计要求,导致建设项目的污染物排放超出了标准限值,建设单位又不得不据此重建或者重办相关手续,极大地影响了建设项目环保自主验收的按期进行,不仅影响了环保自主验收的时效性,也给建设单位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影响。

3.3 信息公开落实不力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在环保竣工验收报告完成后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一定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能少于20 个工作日,相关文件对建设项目的自主环保验收报告内容、公示的时间要求以及公示的渠道等都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建设单位缺乏获取规范性文件的渠道,影响了信息获取的时效性,导致获取信息的时间节点严重滞后,甚至少数建设单位有意识地不公开、不完全公开相关信息,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未能及时对相关建设项目进行监管[3]。

3.4 第三方技术参差不齐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改革实行后,建设单位由于缺少专业技术和专业人才,大多将竣工验收交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目的是提升建设项目自主验收的实施效果。但是,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业务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难免因技术不过硬、服务不到位等导致现场监测采样不当、分析方法选择不合理,影响监测报告编制的质量,最终影响建设项目的竣工进程,埋下了诸多隐患。

4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的策略

为有效发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的实际效果,使自主验收更加规范、可信,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人们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提升自主验收的规范性、科学性以及结果的客观真实性。

4.1 提升自主验收的积极性

新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规定凸显了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也使得建设单位在整个环保竣工验收中由最初的被动协助者转变成积极的组织参与者,这对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的环保知识提出了更高要求。其既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也要熟练掌握竣工环保验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自觉增强自主验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工作,为后期的生产经营奠定扎实基础。

4.2 发挥第三方技术机构功能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和政策性都非常强的工作,仅依靠建设单位难以完成繁杂的验收任务。因此,应委托有相关专业资质、实力较强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实施。建设单位应协助第三方技术机构,做好建设项目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尤其是生产工艺、产物环节、环保设施方面的资料。第三方技术机构应发挥其专业优势,切实加强环保验收工作,有针对性地为建设单位提出切实可行的咨询意见,推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对存在弄虚作假或不负责的环保竣工验收行为,应加大惩处力度,纳入征信系统。

4.3 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公众的广泛参与是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也是竣工项目环保验收的现实要求。积极拓宽公开渠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切实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相关公开渠道主动向公众征询建设项目竣工环保意见,并将征集到的公众意见作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进一步提升环保竣工验收的质量和效果。要不断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和公开方式,确保调查对象具有普遍性、代表性,让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受众真正参与进来,更好地维护好自身的环境权益。

4.4 强化自主验收监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管理。根据所在辖区内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审批情况,督促建设单位按时完成竣工项目的环保验收。此外,在建设项目建成后,应监督其是否严格落实了“三同时”情况,监督项目投产后的污染物达标排放、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等,待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结束后,还应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后续的信息公开、填报、报送等工作,做好自查。

5 结语

随着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由被动验收向自主验收转变,建设单位需要以自查方式发现建设项目环保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整改。由于建设单位的专业力量薄弱,目前,大多依托第三方技术机构辅助代为完成环保验收工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环保验收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扩大普通公众的参与渠道,切实提升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效率和质量,以环保管理制度制约和提升环境管理水平,达到环保自主验收的预期目的和效果[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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