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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共治视角下我国环境治理体制的新发展

2019-01-20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9年12期
关键词:共治环境治理环境保护

崔 宁

(甘肃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 甘肃兰州 730070)

1 传统生态环境治理模式的落后

中国自1983年起将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确立下来至今已经过去了近40年,在这四十年中,中国的环境治理体制多以传统的政府占据主导地位的直控型环境治理模式为主,在具体的实践操作过程中也多是由政府全面主导环境保护工作,无论是宏观层面的法律制定还是微观层面的执法检查,往往都能看到政府的身影在其中的积极参与。这种自中央至地方的政府主导型环境治理模式的存在导致的直接后果即是各级地方政府在环境监管工作中的无动力、无能力和无压力。

2 多元共治新型治理模式的引入

多元共治新型治理模式起源于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治理理论,该理论打破了传统公共事物的治理方式,将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种主体纳入到公共事物的治理之中,力求打破传统治理方式的束缚,构建新型的公共事物的治理方式[1]。

我国最初开展环境治理工作时是政府占据主导地位,在治理的过程中,并未凸显出社会、市场或者公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由此造成的结果就是政府承担过多的生态治理工作,力不从心,虽然在宏观上进行了整体性的把握,但是很多微观层面的细节工作由于精力有限应付不来,造成生态环境的治理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多元共治新型治理模式由此被引入我国。

3 当前我国开展多元共治模式存在的现实困境

3.1 各相关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博弈

我国生态环境多元共治的治理体系已经开始运行,但其中存在的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各参与主体之间存在的利益博弈关系尚未被理顺,各级政府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政府与社会环保组织之间在生态环境治理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经济和生产的发展与生态环境治理之间不能得到有效的平衡[2]。

3.2 信息公开工作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我国目前的信息公开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情况下,政府作为信息公开的主体,由于行政事物过于繁多,对于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存在难以顾及的现象。此外,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许多情况下也并不公开生产信息,以上均导致社会环保组织或社会公众不能很好的接收到有关生态环境治理的信息,导致其参与的积极性减弱。

3.3 相关法律制度存在不完善的现象

目前我国对于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略有提及外,在其他的法律制度中尚未有专门的规定进行阐述,由此导致我国的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存在一定的误区,各级政府多是按照自己的理解来开展生态环境的治理工作的,导致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不能得到有效的开展。

4 多元共治的治理模式在我国的未来走向

4.1 政府发挥积极作用,完善利益分享体系

基于上文提到的各相关参与主体之间存在的利益博弈的现象,对于各级政府之间,可以对各种环境资源按照行政区划进行划分,便于政府进行管理;对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可以采取政府督促企业积极改革生产技术,提高企业治污能力等方法,在生产获益与环境治理之间达到一个良性的平衡;对于政府与社会环保组织之间,可以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沟通,力求使得各社会环保组织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的治理工作中来。

4.2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为各类主体提供环境信息

针对社会环保组织和社会公众不能很好的接收到环境保护或生态环境治理的信息这一问题,本文认为,可以通过上级“督政”等方式,督促政府河企业进行信息的公开和公示,并借助当前便利的网络信息技术,设立微信公众平台或开发相关的智能app推送环保信息,进一步推动各类主体参与的积极性。

4.3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对于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应在原有环保法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可以将有关环境治理的法律法规单独进行细化,同时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推动环境治理工作在我国得到更好的开展。

结语

本文针对我国当前存在的传统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落后的问题,创新性的提出了引进多元共治的新型治理模式,随后关于开展该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要的阐述,为多元共治治理模式在我国的未来走向提供了借鉴和参考。相信该模式在我国的开展必然会对我国传统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带来冲击和挑战,这将对我国构建更加完善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提供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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