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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本固《汝南志·列女》探析

2019-01-18

天中学刊 2019年6期

王 会 斌

(黄淮学院 天中历史文化研究所,河南 驻马店 463000)

随着历史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贡献与价值,表现在文献方面则不仅是对女性人物记述的篇幅逐渐增加,更主要的是开始将女性人物作为独立类别进行撰述。刘向《列女传》即为女性类传的开山之作。其后,范晔《后汉书》更是在正史中为女性独辟一章。继而,《魏书》《晋书》《北史》等十多部正史,甚至一些地方史志,虽然在取材标准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但也均设置有此部分。李本固《汝南志》设有《列女》一篇,旨在反映他对女性价值认知情况下的当时社会的诸多现实问题,而这无不与发展变动的历史进程密切相关。

李本固,字叔茂,明汝宁固始人,万历八年(1580年)举进士,后历任蒲城知县、御史、巡按御史等职。其《汝南志· 列女》收录了涉及6 个时期的94 名女性人物,其中春秋时期1 人,汉代3 人,晋代3 人,唐代2 人,元代6 人,明代79 人。从宏观角度分析,入传之女性人物按是否节烈①可分为两大类。

(一)非以节烈入传

这类女性共有11 人,约占“列女”总人数的11.7%,其中汉代3 人,晋代2 人,唐代2 人,明代4 人。她们入传的原因比较多样,如汉代马融之女马伦少因在婚礼之时以才辩迫使其夫隗“默然不能屈,帐外听者为惭……有名于世”[1]1115而入传;晋代梁州刺史朱序之母韩氏,则是因苻坚派其将领苻丕围攻其子所镇守的襄阳时,“自登城履行谓西北角当先受弊,遂领百余婢于其角斜筑一城。贼果攻破西北角,众守筑以御,丕遂引退”[1]1116的勇谋表现而入传;明代的刘氏二女则是因其父感叹“生女不生男,缓急非所宜”[1]1128之后,誓不嫁人送养父母终老,及无力营葬时“即屋为丘,亦庶几不离亲侧”[1]1128的至孝行为而入传。再如汉代之张劭母、范滂母[1]787,唐代的周氏、杨氏,明代的王氏、张氏等[1]866-869,或以子贵入传,或以深明大义入传,或以重誓守信入传,原因不一。

(二)因节烈入传

因节烈入传的女性共有83 人,约占“列女”总人数的88.3%,其中春秋时期1 人,晋代1 人,元代6 人,明代75 人。若按是否付出生命守节为标准节烈入传,则这些女性又可分为节女和烈女两类。

1.节女

节女共有32 人,其中春秋时期1 人,元代1 人,明代30 人。除春秋时期的“宋人之女也,蔡人之妻者”,因“既嫁于蔡而夫有恶疾,其母将改醮之”[1]1113,她以芣苢为比,不肯弃夫而去的事迹而入传外,其他31 人均因在夫君(含许聘未娶)死后表现出的忠贞不二、奉姑养子的节义形象而入传。像“矢死守节,终养舅姑,居贫教子”[1]1123的胡冕之妻赵氏(尚书赵好德之曾孙女),“截发自誓,纺绩以养舅姑,恪守妇道”[1]1124的平民庄十一之妻范氏,“誓不他适,纺绩自给,奉舅姑各以寿终”[1]1125的邑人桂兰之妻张氏等,莫不如此。

2.烈女

烈女共有51 人,其中晋代1 人,元代5人,明代45 人。按死亡原因的不同,烈女又可以分为三类:(1) 自杀殉夫(含许聘未娶)。此类女性共有25 人,其中晋代有1 人,元代有4 人,明代有20 人。她们多是在夫君因某些原因死去之后,自杀殉节,如蔺氏是在其夫君邑庠生周基因病之后,“长号不食,志甘同穴……越二十日,竟缢死柩侧”[1]1130;程英姐在其丈夫李长春死后,“日夜号呼……乘间缢于柩侧”[1]1132;吴氏在其未婚夫徐兰自杀之后,“欲往哭临,母不听,亦缢死”[1]1150等。(2) 为贼所杀(含被迫自杀)。这类女性共有25 人,其中元代有1 人,明代有24 人。她们在贼人以利诱或威逼手段迫使其顺从己意时,为守贞节誓死不从,被贼人所杀。如面对想要侵犯自己的流贼,大骂曰“吾名家女,已许为雷黄门儿妇矣。肯从尔狗彘耶”[1]1131而被剖腹所杀的田腊梅;面对流寇逼迫时,“大骂,举刃伤贼”[1]1147,最后被肢解的民家女孔秋香;面对流贼逼迫使其从行时,厉声曰“我良家妇,肯从贼乎”,以刀自刺其面,而后被杀的张九方之妻董妙聪等。(3) 殉道自杀。此类女性人物仅有1 人,为明代彭养性之妻彭氏。在彭养性死后,彭氏念及尚有幼子,并未以死殉夫,等其子14 岁时,度其可立,恰逢其婆婆去世,公公再娶一个改嫁的妇人,强迫她参拜,她掩面号哭曰:“失节之妇,吾何忍见之?”[1]1153自缢而死。从这一事件可以看出,彭氏的自杀虽与其夫君之死有关,但主要原因是其强烈的贞节观念,即不仅自己不失节,而且不能忍受与失节的人共处。

从上述女性的构成比例可以明显看出,李本固《汝南志· 列女》与刘向《列女传》和范晔《后汉书· 列女传》的多元标准已经大不相同,它对女性其他方面的品行如品德、节义、才智等已不再关注,贞烈几乎成为能否入传的唯一准绳。这也与《北史· 列女传》以降,诸正史撰写《列女传》由重视贞烈到唯尚节烈选材标准的变化趋势是一致的[2],是正史撰写观念在地方史志编写中的体现。

选材标准只是作者挑选写作素材主观层面的因素,它只会决定作者要什么不要什么,但却不能决定素材本身的存在与否。这也就是说,李本固撰写《汝南志· 列女》采取了崇尚节烈女性的入传标准,从而尽量收录此类女性,但却不能决定现实中是否确实存在此类女性。因此,我们并不认为“列女”篇中女性言行事迹的具体细节全部为真,但从李本固为女性创立史传的目的来看,这些人物的基本事迹应当是真实存在的,至少在李本固看来应是如此②。可这些女性,尤其是以节烈入传的女性,为什么会做出那些异于常人甚至匪夷所思的行为呢?

其一,有些女性人物的节烈行为明显缺乏足够的情感基础,特别是那些只是许聘而未经婚嫁,缺乏共同生活经历的。在李本固《汝南志· 列女》中这样的女子共有4 位,且均出现在明代。比如:西平人张妙秀“聘陕西参政尹聪之孙琳,未娶而琳卒”[1]1137,但她却“至葬所,跃身圹中以头触棺,欲同穴。其母强扶之出,挽之归,曰:‘此吾家也!’遂留不去。”[1]1137-1138光山人李氏女,本许聘罗生, 未嫁而罗生“ 为继母凌虐以死”[1]1147-1148,但她却“闻讣酸楚,缟素自居。有富室欲娶之,乃剪发垢面,以死自誓。礼佛通经,不出户庭者三年”[1]1148。固始人吴氏,本许聘徐兰,“兰以他事缢死”,“吴闻欲往哭,临母不听,亦缢死”[1]1150。罗山庠生麻袍之女麻氏,本许聘光山钱宁,“未嫁而宁举家病疫,死者半”[1]1155,她请求母亲允许她去看望,但“至则宁已死矣”,她不仅“跪奉药饵于姑”[1]1155,待其姑病稍愈之后,自缢于夫旁。通过这些事件的描述,我们看不出这些女子与其未婚夫之间有多深的感情基础,而且从明代社会对男女交往的种种限制考虑,他们在婚前也不太可能有较多的往来,所以她们能够做出如此行为显然不是因为深厚的自然情感。

其二,绝大多数节烈女性的行为常常是在夫妻非对等付出的情况下进行的,其付出的艰苦与辛劳远远大于其夫君所为,且不论以生命为代价的殉葬及“割肉事姑”③的极端行为,就拿守节孀居、奉姑养子来说即是如此。例如:汝阳人余氏,嫁给刘汉,生有一子,一年左右其夫即死,她不仅要抚育遗孤,还要“守节刺绣以养舅姑”[1]1125,在翁姑相继去世后,又要“竭力营葬”[1]1125。詹氏,嫁给李尚德几年之后,尚德即死,她不仅要面临彼时“饥馑兼有流寇之变,米珠草桂,惊恐流离”[1]1126的社会环境,还要“上事孀姑,下抚孤儿”[1]1126。上蔡诸生刘用良之妻马氏,其夫去世时她尚未及壮年,在饥荒年,不仅要为人佣“刺绣以养舅姑”[1]1134,甚至要“剪发鬻钱佐之抚二孤”[1]1134。因此,从现实利益考虑,她们的节烈行为对自身而言并没有好处。

其三,节烈女,特别是烈女誓死守节或以死殉夫的行为明显违背了人的求生本能。比如:西平女子贾慧恣因年少有色而被贼所执“欲以其献其渠魁”[1]1137,她不仅没有媚贼以求生,反而“踊跃赴火不得,遂卧地求死”[1]1137,终被贼所杀。遂平民家女王九斤,面临霸寇的金帛之诱、刀刃之逼,不为所动,最终被剜目肢解而死。遂平王仲和之妻张菊花,面临贼人“先夺其所抱女,贯之于枪如摇鼗皷然”的恐吓,不仅没有屈从,反而“恨哭骂愈励(厉),贼怒磔之”[1]1140。此中或有被贼逼迫的成分在内,而自杀殉夫的像邑诸生张尧心妻刘氏、诸生田一方之妻王氏、诸生王民仁之妻赵氏等[1]1138-1141,则多半是自愿的。人是自然人与社会人的结合体,虽然说社会性是人在人类社会生存的根本保障,但自然人的存在才是社会人存在的前提,所以人自然属性的第一要义即是保持个体生命的存在。显然,烈女这种自我舍弃生命的行为方式,完全违背了这一点。

然而,种种因素并未能阻碍节烈女性采取如此的行为,这说明在其心中远远有比个人情感、利益、幸福甚至生命更宝贵的东西需要去坚守与维护——节烈女性观念中的“贞节”。

那么节烈女们这一扭曲的贞节观念是如何形成的呢?

(一)背离人性的儒家伦理宣传

自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成为历代王朝的正统思想。但儒家思想并非一成不变,其内涵及外延随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这不仅表现在它对释、道两家思想的内化和融合,也表现为其自身原有思想内容的丰富和延展,以及向社会生活各个细部渗透的趋向。女性的贞节标准和观念,就是儒家在发展其自身原有纲常伦理思想过程中形成的。

儒家思想讲求的“三纲”即有“夫为妻纲”[3]一条,认为在家庭中丈夫相对于妻子起领导作用。但起初,这还只是儒家对《周易》所含阴阳观念认知在家庭伦理秩序中的对应判断,但到了宋代出现了将其极端化解读的现象。程颐首倡女性“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4],朱熹不仅积极推行此说,而且进一步进行了细化[5]。在宋代,这一思想还只停留在部分理论家的头脑层面,进入元明时期,特别是明代,由于统治者将朱熹所作《四书集注》作为科举的参考书,且以八股取士,不准任意发挥经义,使得朱熹的思想在知识分子阶层中传播开来。当时的知识分子作为知识权威,拥有评判社会价值是非的绝对权威,他们直接推动了整体社会对女性贞节的道德要求。同时,由于贞节观念符合了长期以来在社会中占有优势地位的男性利益,也必然会得到大多数男子的支持和宣扬,这种社会氛围的出现模糊了女性对自我权利的认知,而逐渐将背离人性的贞节要求视为天经地义之事,并付诸实践。

(二)忠君爱国理念在女性中的生成

在中国古代文献中,忠君爱国主要是对男子的要求,这既是男权社会中男子的权利,也是其义务,而对女性却较少有这样的要求,忽视了女性在稳固政权方面的价值。随着社会的发展,男性逐渐认识到女性在忠君报国方面的作用。特别是在战乱动荡时期,虽然女性少有直接在战场上冲阵杀敌的机会,但她们当中的很多人在面临“大是大非”时的表现甚至会超过一般的男性。同时,统治者也逐渐认可女性反抗贼寇的节烈行为,其直接表现就是在史书《列女传》记述当中不断扩大此种女性所占比例,这从前文所述《汝南志· 列女》收录的贞烈女性人物的数量即可看出。这种官方认可的“精神奖励”反过来又推动了少有出头机会的中国古代女性不断地投身于此,故李本固感叹此类女子“何其盛也”[1]1156。

当然,并非所有的女子都“有幸”碰到战乱并通过自杀式的“骂贼”④慷慨就义以入史传,那么她们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呢?统治者设计了这样的一个途径——守节。守节行为越极端,越容易被统治者注意到,其进入史传的可能性就越大。在一定意义上讲,这和男性的科举有一定的类似之处,都是实现自我价值的一种通道而已。因此,很多节烈女性的行为都带有一种表演性质,从“长号不食”[1]1130到“截发自誓”[1]1124再到“毁形容”[1]1122,从表面上看是其哀痛不已、守节决心的表现,但如果细细思索这些行为,无不是“演”给别人看的。不过,这并不是说所有节烈女的行为都是有意识的“表演”,而是说她们的这种行为在客观上促使了其“脱颖而出”,从而会给其他女性树立一个守节行为的基本标杆。标杆一旦树立,许多女性就不得不朝着这个标准努力,否则便会被“淘汰”,被认为不够贞节。

(三)律法规定的官方奖励

理念的宣扬固然能够激励很多女性,但官方的现实奖励更具有吸引力。《明史· 列女传序》载:“明兴,著为条规,巡方督学岁上其事。大者赐祠祀,次亦树坊表,乌头绰楔,照耀井闾,乃至僻壤下户之女,亦能以贞白自砥。”[6]这在李本固《汝南志· 列女》中有突出表现,其记录的受官府表彰的节烈女性共有70 人,其中元代有6 人,明代有64 人。建祠祀之的如被“有诏旌表仍行,县建烈女祠祀之”[1]1132的田腊梅,被“有诏褒旌,俱祀于‘贞节祠’”[1]1137的贾慧恣、周氏女、李明良、刘氏、左氏,被“立祠通海”[1]1147的卢氏等。获旌表表彰的如被“诏表其门曰:‘节妇’”[1]1123的赵氏,被“旌为‘贞节’”[1]1124的范氏,被“竖坊表之,题曰:‘星月同孤’”[1]1156的麻氏等。

除了旌表之外,守节之妇女还可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明令· 户令》载:“凡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志者,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⑤在李本固《汝南志》“列女”篇中虽未见此一具体记载,但根据古代史书编撰“常事不书”的一般原则,可以推知此种奖励必然存在。当然,除了某些父母会因怜爱自己的女儿或贪恋财产的其夫家叔伯兄弟⑥等真心不希望其守节之外,对家族的其他人而言,牺牲其个人利益,换取整个家族的利益显然更加合适,因此他们也成为规劝或逼迫妇女守节的重要力量。

(四)守节禁欲的女性家庭教育

在古代,女性几乎没有到学堂接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她们所受教育的地点多局限于家庭内部,主要由其母亲负责,学习一些技艺性的女工,在文化知识方面则相对缺乏。而且自汉代始,包括女性在内的中国古代早期教育主题已经出现了由礼仪向道德的转变,并出现了偏重文化、偏重理论的倾向[7]68。到了明代,统治者对女性贞节观的教育更为重视,其直接表现就是以官府名义编撰和颁布了一系列女教读物。据《万历野获编》载“洪武元年三月朔,命翰林儒臣修《女戒》”[8]71,“本朝仁孝皇后著《内训》,又有《女诫》,至章圣皇太后又有《女训》,今俱刻之内府,颁在宇内。今上圣母慈圣皇太后所撰述《女鉴》一书,尤为详明典要”[8]71。加之在社会上早已流行的汉代班昭《女诫》、唐代宋若莘《女论语》及历代《列女传》等,以及官方对节烈观念的提倡,使得这一价值观念逐渐在社会上传播开来,尤其是在家世⑦中上的家庭之中。这是因为她们有更多接受此类教育的资源和机会,所以蒙受“毒害”的可能性也更大。而这直接导致了中上层家庭出身的节烈女性在李本固《汝南志· 列女》中所占的比例很大。

单以明代来论,在李本固《汝南志· 列女》中,家世中上的节烈女性有26 位,如汝宁府知府申达之女申氏、吏部郎赵敏之女孙赵氏[1]1121等;而家世相对偏下的只有5 位,如民庄十一之妻范氏、民程秀之女程兰香、民王尚德之妻丘氏等[1]1122;另外,还有44位没有明确交代其家世,如夏家妇单氏、孙守贞妻申氏、胡登仕妻胡氏等[1]1123,从一些细节描写来看,她们当中的大多数人也绝非经济匮乏的普通平民,如“日课子尚德读家藏书,夜则篝灯相伴”[1]1126的蔡氏、“延师训子”[1]1152的黄家楼妻杨氏、“抚其三岁孤,加绪向学”[1]1155的黄雍妻胡氏。由上可知,能够做出节烈行为的必然是以中上层家世出身的女子居多,尽管李本固感叹“我朝诸媛红粉白刃、视死如归、华发青灯、抱节无二,岂尽士大夫妻女哉?!即遐陬穷巷、裙布钗荆,亦有然者”[1]1156,但下层家世出身的女子投身于节烈的并不太多。

(五)易于走极端的个人因素

节烈女贞节观的形成应该还跟个人缺乏社会经验有关。由前文可知明代律法规定,可以获得旌表的节烈女,是在三十岁之前亡夫,五十以后不改节的,但纵观李书“列女”篇收录女性,除去未经许聘即被贼所杀的,在接近三十岁亡夫的守节并不多,仅有民庄十一之妻范氏(27 岁)、李暹妻蔡氏(28 岁)、李暹之子尚德之妻詹氏(27 岁)、尚德之子麒之妻朱氏(26 岁)、诸生吾志学妻张氏(27岁)等;大部分都是在20 岁左右守寡或殉夫,如郭维藩妻祝氏(20 岁)、郝昂妻沈氏(19岁)、史嘉法之妻王氏(20 岁)等。她们虽已成年,但在古代女性较少接触外部社会的大环境下,她们很难获得足够的社会经验,以对自己的守节行为有一个比较明智的判断。她们很容易被社会道德绑架和被女性贞节观念哄骗,从而选择极端手段维护自己的贞节,所以在明代以死殉节的甚至比守节孀居的人数还略多。而一旦选择守节孀居,就会更加与社会脱离,又惮于社会道德的批判,想要放弃守节恐怕已是不能和不敢。

除上述因素之外,女性贞节观的形成应该还有一定的地域原因。这从李本固《汝南志· 列女》收录明代汝南13 地的节烈女性数量分布上的差异即可看出⑧,其中汝阳(含汝宁府)、遂平、固始数量最多,分别为13人、11 人、11 人;上蔡、西平、光州数量居中,分别为7 人、6 人、8 人;新蔡、确山、息县、罗山数量较少,分别为4 人、3 人、3人、4 人;真阳、商城、信阳数量最少,只有1 人、2 人、2 人。这可能主要与各地的女性教育发展水平差异有关。

注释:

①节烈,盖指守节或殉节的女性,本文按其是否以生命为代价,又将其分为节女和烈女。

②我们不排除一些地方官员为了政绩,虚造烈女人物的现象,但李本固收录进传的女性人物多已获得官方认可,也就是说在官方层面他们是承认这些人物事迹的真实性的,所以若说其全为造假,恐亦缺乏足够可信的证据。

③张妙秀“一日,姑病思鹿羹,秀密割左臂以进,姑食而甘之,疾果愈”。参见李本固撰《汝南志》(中州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1138 页。

④如史秀妻袁氏、韩拱妻李氏、桂客妻喻氏等,参见李本固撰《汝南志》(中州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1135、1135、1152 页。

⑤按:当页龙山先生校订曰“‘者’《笺释》作‘至’”,应从《笺释》。见龙山先生校订《明令》(江都书肆,文刻堂青竹楼刻本影印本)。

⑥《明令· 户令》载:“凡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龙山先生校订《明令》(江都书肆,文刻堂青竹楼刻本,影印本)。

⑦称“家世”而不称“家庭”则是考虑到一些落魄的中上层社会成员,因为虽然其可能遭受了一时的经济贫困,但其整个家庭的文化氛围仍未失去。

⑧李书收录的明代以前节烈女性数量较少,缺少可参照性,故此处暂且不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