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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社会视角下法治精神培育途径

2019-01-15欧阳正良

时代人物 2019年25期
关键词:熟人司法现象

□文|欧阳正良

(作者单位:中共衡阳县委党校)

“熟人社会”是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提出的概念。他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就如“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人与人通过这种‘波纹’联结,构成一张张以个人为中心、以血缘地缘关系为纽带的关系网。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办事大多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生熟程度、感情深浅。目前我国已由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但时至今日,这种“熟人社会”现象仍然层出不穷,表现为平时攒人情、办事找熟人、发展靠后台、执法看关系等具体方面。

一、“熟人社会”现象的实质是法治精神缺失

所谓法治精神就是法治本身所蕴含的价值追求。按照现代法治的价值追求,法治精神应包涵以下一些具体精神:法律至上精神、良法善治精神、公平正义精神、保障人权精神、权力制约精神等。但是“熟人社会”现象的频繁发生,反映了当代中国法治精神缺失的现状。

“熟人社会”现象中的“权力至上”破坏了“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法律至上”是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法治精神。法律至上至少包涵三层涵义,一是法律是裁决人们行为的最高准则,不论是个人还是政府以至党,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二是宪法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应具有对宪法的神圣感、对法律的敬畏心和对规矩的本分心;三是“法比权大”,权力必须在法律的规范下运行,受法律制约。

对照“法律至上”精神的这几层涵义,可以看出“熟人社会”现象恰好走向了“法律至上”的反面:攒人情、找熟人、靠后台、看关系其实都是认为权力最管用,与其说熟人好办事,不如说权力好办事。

“熟人社会”现象中的“亲疏有别”破坏了“良法善治”的法治精神。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里对法治下了一个著名定义:“法治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就是西方法治观的思想源泉“良法善治”精神。“良法”就是制订的法律要科学合理地反映人们的意志和具有操作性。“善治”就是要把制定良好的法律很好地付诸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得到普遍遵守。

然而在“熟人社会”现象下,无论是政府执法,还是法院司法,都存在“亲疏有别”、“选择性实施”的情况。这种“亲疏有别”、“选择性实施”都是对“良法善治”精神的伤害。

“熟人社会”现象中的“跑关系”破坏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在法治上的重要体现是“程序正义”:“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所以现代法治十分重视程序,坚持程序要规范,强调程序不能因人而异,在程序上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近似情况近似处理。

但与重程序重逻辑相反的是,“熟人社会”现象中,法律规则的使用和遵守都离不开掂量和权衡,权衡的关键要素就是“关系”的软硬。

二、当前社会法治精神缺失的根源

文化因素: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是当今中国法治精神缺失的重要根源。儒家文化在传统文化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其基本的治国思想是“良人之治”,即孔子主张的“为政在人”、“为政以德”;“德主刑辅”,法律只是“治民”工具,所以“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传统文化对法律的轻视和忽视影响至今:受传统文化“忌诉”、“厌诉”影响,发生纠纷首先想到的就是亲朋戚友;受传统文化重人情轻法治影响,“平时攒人情”、“办事找熟人”的“熟人社会”现象不时出现;受传统文化“清官情结”影响,人们遇到不公宁肯找领导上访,不愿寻求法律支持,“信访不信法”;受传统文化“官本位”影响,很多人认为官就是“管”,“我就是法”,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盛行。

制度因素:公权滥用的反面示范。近年来出现一些公权力被滥用的个案,如权力至上的傲慢、公权对私权肆无忌惮的侵害、公权对公平正义的伤害、公权对法律的无视等等。这些个案,不但败坏党风政风,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也给法治精神带来严重伤害。公权滥用还有一个重要的现象就是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就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中讲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

公权的屡屡滥用,“熟人社会”现象的频频发生,给老百姓做了法律悬空、制度空置的恶性示范,法治精神也因此成为空中楼阁。

社会因素:宣传教育的疏漏缺失。现在社会上有一种典型的法律利己主义现象:很多人都不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法律保护时,会紧紧抓住法律条款不放,甚至为了实现自己的法律权益,不惜侵犯他人的法律权利,可是当法律限制了自己的非法利益实现时,会毫不犹豫地践踏法律。

出现这种法律利己主义,与我们忽视法治精神的宣传教育是分不开的。从我国的普法实践来看,普法主要侧重于普及法律常识,忽视法律信仰、法治精神的深层培育,人们法律实用主义严重;法学专业教育大部分大学重视的是“法律工匠”式的实用人才培养,学生学法功利主义严重;党校作为干部教育的主渠道,无论是课程设置还是法治精神的熏滔上,做得也很不够,结果就是我们的一些党员干部学是学,用是用,学用脱节、讲信分离,法律工具主义严重。

三、培育法治精神,建设法治中国

“熟人社会”现象的实质是法治精神的缺失,培育法治精神是根治“熟人社会”现象最好的良药。培育法治精神,党和政府的法治引领、司法的法治保障和公民的法治自律是不可或缺的三大要素。

强化法治思维,以依法行政引领法治精神的培育。法治精神的培育关键在党和政府的法治引领。就是以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让群众感觉到党和政府对法治是动真格的、是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的,而强化法治思维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所谓法治思维就是要以“是否合法”作为处事理政的判断标准,养成从法治的角度思考解决问题的习惯。

培育法治思维,首先要知而后觉,用学习培育法治思维。目前很多领导干部都没有法科背景,在法律越来越完善、群众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的今天,迫切需要加强对宪法、法律的系统学习,特别是与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要熟悉。其次是显在行中,用实践彰显法治思维。每一位领导干部都应该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具体工作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最后要行以格定,以制度固化法治思维。现在这样的制度很多,有行政问责制度、重大决策终身追究制度及正在推行的权力清单制度等,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决定》中规定,“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今后的重点是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使之能真正落实,以此来倒逼领导干部强化法治思维。

推进司法改革,以公正司法保障法治精神的培育。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公正的司法对法治精神的培育有巨大的示范和保障作用,确保司法公正最重要的是推进司法改革,破除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各种体制机制障碍。

一是确保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我国《宪法》第126 条、第131 条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现实中司法行政化地方化现象突出,关键原因是司法部门的人财物受地方控制。在全国“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试点中,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一级遴选委员会提名、由地方人大任免。但在具体实践中,如何确保各地法官检察官薪资水平不会被“拉平”、地方人大不会以“有异议”干预司法系统人事等还待进一步探索。

二是确保司法职权配置明晰。司法职权配置明晰,既是司法改革的重点任务,也是确保公正司法的重要基础。司法职权配置,包括司法职权在各司法部门间分配,也包括司法职权在同一司法部门的内设机构配置,司法职权外部分配交叉混同、内部配置错位失衡是当前司法职权配置存在的突出问题。应根据宪法对司法职权配置“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和司法权运行的一般规律,优化各司法机关内部职权配置如继续探索推动‘审执分离’模式,逐步理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关系,合理确认各自职权、各司其职,保证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三是确保办案程序规范透明。程序规范透明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最好“保护伞”,是公正司法的最佳实现途径。习近平在谈司法工作目标时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做到这一点,关键就是确保办案程序规范透明。因为办案程序是人民能够看得见、容易判断的,办案是否符合程序、是否规范透明比最终的司法判决结果更直观、更容易衡量。我们应该在每一起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环节,严格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依法办案、阳光执法,让每一件案件都成为培育法治精神的宣传单。

加强舆论引导,以公民自律促进法治精神的培育。加强舆论引导最重要的是发挥媒体的优势。这几年,媒体为普及法律知识、培育法治精神做出了重要贡献。为了更好地发挥媒体在引导舆论、促进公民法治自律上的作用。第一,媒体要提高法治意识,在法律上应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越界。不缺位就是报道时不能违背法律常识,比如法院尚未判决就不能用“有罪推定”来报道嫌疑人;不越位就是媒体不能越俎代庖,利用舆论影响司法独立审判;不越界就是不能超越法律的边界,侵犯公民权利。第二,媒体要提高责任意识,媒体是法治中国的参与者而不是旁观者甚至破坏者,应增强社会责任感。一方面通过加强监督促进执法司法的公开透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应通过以案说法、新闻评论的形式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人们感受到法治精神的魅力、法治的正能量。第三,媒体要提高专业素质。我们的媒体可以借鉴国外媒体协助司法的成功经验,通过专业的手段和创新的方式方法制作和传播法治节目,以此来普及法律知识、培育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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