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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成分分析仪产品安全有效性探讨

2019-01-14陈虹蓁许晓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广东广州510080

中国医疗器械信息 2019年1期
关键词:分析仪医疗器械电极

陈虹蓁 许晓萍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 (广东 广州 510080)

内容提要: 文章主要基于技术审评中关于人体成分分析仪产品发现的常见问题提出应对分析,为企业产品注册申请时提供参考,以保证人体成分分析仪产品的安全有效性。

利用生物电阻抗分析法(Bioelectrical Impedance Analysis,BIA)测量人体成分是近20年时间里发展起来的一项分析技术,它通过电学方法测定人体水分,当微弱的交流电信号导入人体时,电流会随着电阻小、传导性能好的体液流传。BIA是目前临床测量身体组成成分的常用技术,该方法可反映患者细胞内、外液和总体水分,以及脂肪组织和无脂组织。BIA不仅能反映患者的身体构成和营养状况,还能反映疾病的严重程度[1]。人体成分分析仪正是利用电阻抗分析法的原理,测量人体电阻后进行分析计算的医疗器械。其操作简便、无创,因此在临床上得到推广。人体成分分析仪产品不断涌现,但国内目前尚无相应的标准和技术指南等文件,生产企业在申请医疗器械注册时由于暂时没有可以借鉴的现成资料,存在问题较多,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在申报注册资料中存在的问题更多,亟待规范。现对该类产品注册技术审评中发现的常见问题提出应对分析,为企业产品注册申请时提供参考,以从审评层面保证人体成分分析仪产品安全有效性。

1.产品名称

不得含有“保健”“精确”“智能”等宣传性、绝对化、排他性的词语,综合产品的技术原理和预期目的考虑,产品命名可采用“人体成分分析仪”“人体脂肪测量仪”“体重脂肪测量仪”等[2]。

2.产品综述资料

尽管人体成分分析仪在原理上都是采用电阻抗分析法,但不同厂家在产品实现时可能会有不同的技术处理,也可能会用到不同的推算公式。申请人应详细说明所申请的各个测量参数/功能的技术依据、实现方法、临床意义等。产品总体结构的详细描述应包括所有组成部分,必要时提供图示说明,图示应清楚地标识关键部件/组件,如所含电极(两电极、四电极、六电极等),对产品各个电极的放置、不同电极间所得出数据的处理等涉及测量方法的内容加以描述。目前这类产品大多可配合移动终端使用,产品结构组成中若含有移动终端软件,应对软件的功能、与主机进行通讯连接的方式(如WiFi、蓝牙连接等)进行说明。

3.研究资料

3.1 产品性能研究

由于人体成分分析仪目前尚无专门的技术标准,产品性能研究应注意提供性能指标(包括各项目、各项目的参数值)及检验方法的确定依据及理由。

3.2 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

人体成分分析仪的电极一般采用导电薄膜接触人体,生物相容性应重点对电极展开评价,应注意明确电极的材料,个别企业提供的供应商评价报告存在问题或生物相容性试验项目不齐全,且部分原材料生物学评价报告不能代替成品生物相容性评价资料等问题,这些都是注册申报资料中较常见的问题。申请人开展生物相容性评价时,具体可参考《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345号),并依据GB/T16886.1—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标准对与患者直接接触的材料进行评价,至少应包括细胞毒性、迟发型超敏反应、皮肤刺激。

3.3 灭菌/消毒工艺研究

人体成分分析仪一般仅需清洁/消毒即可。对某些部件(如头部电极、手足电极等)重复使用前如需经消毒,应当明确推荐的消毒工艺(方法和参数)以及所推荐消毒方法确定的依据,可参考WS/T 367—201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3.4 产品有效期和包装研究

应当明确产品的使用期限,提供产品使用期限的验证报告。应提供在宣称的有效期内以及运输储存条件下,保持包装完整性的依据[3]。主机的使用期限的验证可依据具有固定使用期限的主要元器件(如传感器、按键、电极等)的情况进行详细描述,来作为产品主机使用期限或者产品失效期的具体理由,并给出产品主机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期。主机和部件(如头电极、适配器等)有不同要求的可分开研究。

3.5 软件研究

软件研究应参见《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50号)的相关要求。如出现新的核心算法,应详细阐述核心算法(名称、类型、用途、临床功能、安全性与有效性的验证资料)及提交来源,可以是对应的文献或研究资料。

3.6 网络安全研究

对于具有外部通信功能的人体成分分析仪,参见《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相关要求。

4.临床评价资料

人体成分分析仪未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免临床目录”),就目前已注册上市的产品情况而言,同品种产品还是比较容易找到的,如果同品种产品已进行过临床试验或者具有已发表的临床文献,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者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应注意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在结构形式、预期用途、使用方法、核心算法等方面的异同,如申报产品为六电极(手电极、足电极、头部电极),而对比产品为含两个足电极的人体成分分析仪,二者结构形式及使用方法具有明显差异,不适宜作为同品种产品进行临床评价;再如,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包含脂肪率、基础代谢率、骨盐量、蛋白质、身体年龄、身体得分等六项参数的测量分析,若注册申请人仅对脂肪率进行临床评价,未对其他五项进行评价,也是不符合要求的;除了要对性能指标的等同性做比对,还应注意核心算法的等同性,如出现临床上新的算法应用,则需要进行临床试验,可考虑仪器可比性以及申报产品在临床验证过程中是否出现不良反应等来评价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基本考量原则是:申报产品应与同品种对比产品具有等同性,适用范围不应超出同品种产品;对比项目中的“性能要求”,企业应提供证明性文件,可以是对比产品的产品标准、技术要求等,对某些项目可进行对比测试等研究并提供研究报告;上述比对项目如具有差异,对差异性是否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应通过申报产品自身的数据进行验证和/或确认[4];提交同品种产品的专有文献或临床研究数据。当无法满足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的要求时,则需要进行临床试验。

5.产品技术要求

5.1 性能指标

人体成分分析仪的主要性能指标一般包括外观结构、人体成分相关参数的测量范围及测量准确性(允许误差)、软件(包括嵌入式软件和移动端软件)全部临床功能纲要、网络安全要求(性能指标中明确数据接口、用户访问控制的要求)、环境要求(GB/T 14710-2009)、电气安全要求(通用电气安全要求为GB 9706.1-2007、电磁兼容专用要求为YY 0505-2012等)、辅助功能要求(仪器应具备制造商在随机文件或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各项功能,如无线传输功能、提示功能等)等几部分,同时根据产品自身特点还可能有其他安全及功能性指标。

5.2 检验方法

人体成分相关参数的测量准确性,使用的标准器应可溯源至临床。含有移动端软件的人体成分分析仪,检验方法中还应明确移动端软件安装或运行环境(如硬件配置、软件环境和网络条件等[5]);试验方法的制定需保证具有可重现性和可操作性,尽量减少直接引用产品说明书或“按制造商规定”,制造商规定的内容应给出具体内容。

6.注册检验报告

如申请注册产品存在多个型号,应提供送检型号能够代表其余型号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证明材料,应包括选择差异性项目分析评价(可附上产品相关的彩照、图片说明分析等),对存在差异的项目应出具检测机构出具的差异性检测报告,建议企业出具差异性分析说明并连同样机在注册检测过程中递至医疗器械检测中心确认[6]。

含有移动端软件的人体成分分析仪,对运行在不同的操作系统如IOS、Android的手机应用软件,还应分别针对不兼容的运行环境进行测试并在检验报告中体现;如属于控制型软件组件,注册检测报告应体现软件完整版本和软件发布版本的界面(登录界面、主界面、“关于”或“帮助”等界面)照片[4]。

7.说明书

需要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6号)的要求;根据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六》,商标不属于审查内容,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使用[7];说明书中应详细说明产品各个电极的测量方法,为便于用户理解建议以图示配合文字的方式进行说明;配合移动端软件使用的人体成分分析仪,说明书中应包括移动终端设备及软件界面的相关说明;对于具有外部通信功能的人体成分分析仪,增加关于网络安全的相关说明;由于不同人群的脂肪率参考值不同,申请人在说明书应对人体成分分析仪的使用对象加以说明,明确如儿童、老年人、运动员、孕妇等特殊人群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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