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从域外经验看我国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法治路径

2019-01-13傅晶晶刘传曦

中国市场 2019年35期

傅晶晶 刘传曦

[摘 要]公私合作(PPP)在我国的实践方兴未艾,遗憾的是,我国公私合作法律制度的发展却时滞于实践。毋庸讳言,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将阻碍公私合作实践的健康发展。鉴此,文章从英国、法国、巴西三国出发,检梳我国PPP顶层设计阙如、PPP法律定义缺然、PPP协议性质扞格、监管机制混乱等问题,以三国PPP立法经验为借镜,提出明晰PPP定义、厘清PPP合同性质、清楚界定PPP种类、设立统一专门的PPP管理机构和纳入仲裁纠纷解决机制等对策建议,是为文章的研究旨趣。

[关键词]公私合作;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DOI]10.13939/j.cnki.zgsc.2019.35.073

近年来,我国公私合作虽获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应然目标之间仍距离较远。公私合作的发展跳出了公私二元对立的传统治理范式,政府方可以使用新方式来提供优质社会服务。2018年3月14日,国务院在《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中,明确将PPP条例审议计划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标志着我国PPP顶层设计正式进入制度化议程,但该条例始终未能正式公布,故本文的研究旨趣在于研究公私合作治理模式的现行制度缺陷,结合外国的公私合作经验,通过法治的创新来保障公私合作的稳序发展。

1 我国公私合作的立法现状及问题分析

自我国第一个BOT试点项目正式运营

来源于1995年廣西来宾B电厂项目。之后,政府虽陆续颁布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公共领域的政策文件,PPP项目增长由于缺乏高位阶法律指引、监管不到位和政府引导乏力等原因,陷入停滞状态。中央对PPP模式的承认最先出现在2013年党中央提出的“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