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法律制度
2019-01-13李巧玲
北方经济 2019年12期
李巧玲

摘 要: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三大率先突破领域之一,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内在要求。在梳理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立法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建议从整合区域法制资源、加强法的清理、统一环境标准和健全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等方面完善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法律制度。
关键词:京津冀 区域一体化 协同治理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打造新经济增长极的战略之举。京津冀协同发展实施以来,区域协同治理逐步深入,扎实推进,取得了一系列明显成效。要从根本上巩固京津冀生态建设成果,必须依靠法律制度保障。
一、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立法现状
(一)国家制定法律构建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机制的框架和方向
我国 2014 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这是我国环境立法首次明确提出区域环境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该机制为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提供了方向性指引。
其后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突破现行环境管理制度属地管理模式,专门增设第五章对重点区域联防联治做出规定,统筹协调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2017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将原区域水污染的协调机制由“统一规划”扩展为 “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进一步明确了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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