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实务中的农村自建房鉴定标准化初探
2019-01-13张今阳
中国建材科技 2019年3期
张今阳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安徽 蚌埠 233000)
0 引言
随着国家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公有住房大量出售给个人,产权私有,原有住房的质量问题引起业主的普遍关注;房地产业快速发展,但不同开发商、承包商的资质等级、管理水平良莠不齐,导致许多商品房存在质量缺陷。而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当遇到建设工程给自身的权益带来侵害时,会自觉拿走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因此,近年来,建设工程方面的经济案件呈现不断上升趋势。在诉讼过程中,有关诉讼方通常要求对涉案的建设工程类专门问题进行司法鉴定[1]。
建设工程产品因其特殊性,在建设过程中涉及众多责任主体。一个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建成投入使用所需的环节众多,而每一环节都包含相应的责任,因此,建设工程类司法鉴定工作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工作。而且,建设产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起诉到法院,甚至进入刑事立案程序,有关各方可能会想方设法推诿责任,从而给有关专门问题的司法鉴定增加了难度。而我国广泛存在的农村自建房属于更为特殊的建筑群体,存在更为严重的问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八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即我国在大的法规上对农民自建低层(甚至多层)房屋在安全与质量方面的控制基本上是失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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