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能定位
2019-01-13王玥琪
魅力中国 2019年10期
王玥琪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62)
前言:随着我国暴力抵抗检察机关执法案件的增多,如何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权进行界定与规范,如何协调检察人员、普通民众之间的关系,成为检察机关文明执法的关键。通过制定完善的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对不同群体所应担负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进行明确,能够实现对司法警察职权与外在形象的维护。
一、司法警察职权的法律解释与现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章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包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警察,以及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其所施行的一切职权受到法律保护。”这一法律从法律层面,明确司法警察属于人民警察的法理地位,但并未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权利等,作出具体规定。
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这一通知,则从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职权行使,对司法警察任职条件、法律职责等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1)《暂行条例》第1章第3条:司法警察具有维护社会法制、人身安全、人身自由与合法财产,保障检察工作秩序的职权。《暂行条例》第1章第6条:司法警察要以《宪法》及其他法律为最高准则,坚守公正廉洁、严格执法的行为规范,从而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发展目标。(2)《暂行条例》第2章第7条:司法警察在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可执行参与搜查、传唤、拘传和协助执行等职权,也有权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押送、提解、看管,并保证法律文书的准时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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