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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条例执法检查的“下半场”

2019-01-10张楠

上海人大月刊 2019年12期
关键词:下半场执法检查条例

张楠

12月19日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处理<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市人大财经委对上述报告的评价意见也同步发布。

作为2019年常委会重点工作之一,条例的执法检查于2月22日即启动。5月22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审议,提出若干审议意见。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审议意见。至此,常委会“上半场”的执法检查暂告一段落。

相关部门整改落实情况如何?成效是否明显?根据全链条闭环监督的要求,执法检查组继续开展了跟踪监督,并将“下半场”的监督重点聚焦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扩大信用利用范围、落实信用修复权、促进信用产业发展四个重点整改内容。

整改扎实有效

从跟踪调研的情况看,市人民政府对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高度重视,召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研究落实整改措施,梳理形成了11项工作任务,分解细化到了各部门积极进行整改。

对照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聚焦的重点问题,一些主要问题已经或者正在得到解决。如在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方面,报告和意见要求加大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力度,有关方面积极整改,市信用中心已经会同市大数据中心共同建设市信用主题数据库,形成了由市大数据中心归集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市信用中心加强数据应用的机制。在发展与规范信用服务业方面,报告和意见要求积极探索公共信用数据的开放,市信用中心落实要求,与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及12家信用服务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在全国率先将公共信用信息向市场机构开放。在守信激励和约束方面,报告和意见要求结合“一网通办”建设将信用监管逐步迁入业务系统流程,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积极努力,现在已将“严重失信名单”信息迁入“一网通办”平台,由平台向各行政部门进行推送。

对于上述整改结果,评价意见指出:“总体上说,政府有关部门的整改活动是扎实有效的。”对于上海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取得的积极成效,国家发改委也表示充分肯定。此外,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联动信用监督惩戒措施、审批告知承诺制、市场主体自我信用承诺、第三方信用评价以及公共信用信息“数据、行为、应用情况”编制等实践,已被国务院列入向全国复制推广的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五批改革试点经验中。

相关配套措施仍需完善

卓越城市,信用先行。信用条例执法检查发现问题的落实整改工作“扎实有效”不等于信用体系建设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市政府的整改报告时,再次就信息使用、信用修复、失信告知等内容提出了意见建议。

信用,关键在“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都是信用发达国家。信用应用十分广泛:如果个人和企业失信,一定会寸步难行;如果标普、穆迪下调主权国家的信用评级,也会造成巨大的影响。在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许丽萍看来,“上海的城市监管成本非常大,而信用管理是‘利器,如果把信用管理做好了,管理的成本就会大幅度降低。”

的确,信用数据归集与分析的出发点不是研究数据,而是要研究如何解决政府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可能发生的失信行为,或存在失信隐患的行业领域作出预警,如金融诈骗警示、企业关停警示、食品安全警示等,要将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陈继刚建议,“下一步工作要在数据归集的基础上,加强对数据融合、共享、应用、开放,发挥数据的闭环效用。”

“過而能改善莫大焉”。信用修复在立法过程中,也曾是一个引起激烈争论的立法议题: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改过自新,也不能消除不诚信记录,只会让人破罐子破摔,根本有违征信制度促进社会诚信的立法初衷;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征信记录可以改写,那就好比为失信者打开了可以来回穿梭的“制度之门”,与其有空可钻,不如不开这道门。最终为平衡各方观点,条例明确了“失信主动修复权”,鼓励信息主体积极向善,引导失信者改过自新,在失信信息查询5年有效期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失信信息可从查询平台上删除。同时为防止“修复权”的滥用,条例还明确修复必须要获得原失信信息提供方的认可,原失信信息提供单位要向平台出具书面信用修复的记录证明。

条例的规定明确了,究竟如何落地实施?执法检查组在评价意见中指出,要尽快出台本市信用修复的规范性文件,回应市场关切;同时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要指导各区及有关部门及时出台配套措施,使信用修复工作落到实处。

建立失信告知制度。一家企业,准备上市,万事俱备,却因为“拖欠养老保险”不良记录,严重影响上市融资。企业觉得委屈,养老保险没少缴啊,怎么就进了信用异常名录?后经社保部门核查才发现,因为企业人事主管出差,导致社保费用划转支付超过系统默认的缴纳时间,被系统自动视为欠费,一条不良信用信息,由此出炉。而这样的“不良记录”,到了关键时刻才被企业所知晓。

在跟踪调研过程中,执法检查组也碰到了类似的情况。有些法人或因为是新手上路,不熟悉相关政策,或因为委托了不靠谱的代理公司,从而做出了失信行为,结果公司和法人均被“悄悄”列入失信黑名单,影响了公司上市、个人贷款甚至是出境受限。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外商投资法出台以后,中国的投资环境越来越好,但一些国家的投资者对中国的法律法规和信用体系建设等仍缺乏全面深入的了解。对此,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建议,要建立失信告知制度,对企业已形成的失信事实,并将记入失信记录的,应通过书面等形式告知相关的主体,并同时告知信用异议、信用修复的处理渠道,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强化区域合作。执法检查组在跟踪监督过程中,曾赴苏浙皖三省四市调研苏州征信数据归集、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以及长三角区域社会信用联动的工作情况。赵伟星委员在审议时也特别强调了社会信用建设区域合作的重要性。他建议以深入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为契机,推进建立区域性社会信用建设的合作机制。要加强顶层设计,积极推动社会信用立法方面的合作,包括配套制度方面的协同,使长三角区域社会信用建设在制度层面形成合力;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以建设长三角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抓手,推动区域间信用信息共享,最大程度释放信用信息的价值;要推动监管共维,综合运用行政、司法、经济、市场的手段,建立完善长三角地区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形成社会共治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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