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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法律法规问题探讨

2019-01-06崔罗丹韩勇李宗胜岳守彬张鲁滨

中国畜禽种业 2019年7期
关键词:五莲县法律责任无害化

崔罗丹 韩勇 李宗胜 岳守彬 张鲁滨*

(1,山东省五莲县农业农村局 262300;2,山东省日照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76800;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76800;4,山东省五莲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62300)

1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

现在全国对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环境高度重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探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中的法律法规问题,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有助于改进工作方法,有助于完善法律法规,使平时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有章可循。

2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中的法律和监管问题探讨

2.1 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虽然规定了县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基本责任和权力,却没有明确指出关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过程中的监管职责,导致畜牧兽医部门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存在监督管理力度达不到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均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的主要职责及相关责任进行了要求和规定,对各方主体相关责任和法律法规的比较,有效挖掘其中存在的缺陷,从而具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设性的解决方针。

2.2 比较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处罚标准相对比较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 元以下罚款。”从本条中可以发现,养殖场户违反法律法规处理病死畜禽的行为将要承担无害化处理费及“可以”处3000 元以下罚款等法律责任。对于提出的该项规定含有非常明显的问题,即提出的惩罚标准强度不够,主要表现在“可以”而不是“并处”。这种情况下,那些非法处理病死禽畜的行为不一定会承受相应的法律法规制裁,这种不具强制性的措施所发挥的效果微乎其微。

(2)相关监管部门和单位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也不够合理。第一方面,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对生产养殖户,中间不法商贩及监督和管理单位的法律责任不合理,其中仅对畜牧业经营方提出大篇幅、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但对于相关监管部门却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且相对应的处罚方式也非常不明朗[1]。另一方面,其中所存在的不明确主要表现在责任形式方面。针对相关监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不履行监督职责、不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通过对养殖户和违法商贩相关的法律责任进行比较,可以发现,监管部门所体现的法律责任存在非常明显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依法给予处分”一般也仅仅是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警告及记过等简单处分,这些处分无关紧要,而受到撤职等严厉处分的情形非常少[2]。

2.3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执法工作中执法问题分析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在监督管理主体方面,存在主要问题是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力量薄弱。主要表现在如下两方面。

(1)行政执法编制趋于收紧,执法人员数量有限且减少。执法力量相对薄弱且与大量的小、散养殖场 (户)所体现出的行业行为存在着非常显著的差异,体现出较为显著的部协调性。目前,五莲县的养殖业多数以散养户养殖分布,规模养殖场较少,标准化程度相对低,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对其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存在一定难度。五莲县畜牧兽医局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不仅要实施履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的社会职责,还要从事其他方面的业务及工作,导致工作压力大、精力有限,出现管理漏洞[3]。

(2)畜牧兽医部门的行政职权范围有限。对于病死动物的监督和管理不单纯是养殖环节,而且对屠宰、流通及消费等各个环节均需要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所以说仅靠县级和乡级的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远远不够。如病死动物的交通运输工具主要是货车等,但相关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却不具有检查运输车辆的权利,造成执法工作不能开展,联合执法又需要提前协调。以五莲县为例,2016年末,高泽镇有村民举报发现村边水沟有抛弃的死鸡,镇兽医站执法人员没有联系上举报人,只能全镇每条公路搜索,最后找到装在麻袋中的死鸡;2017年潮河镇村民举报路边发现养殖户抛弃的死猪。

3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中法律和监管问题的改进建议

为促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工作,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体系,应建立健全病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所提出的相关法规和制度要具有明确性,同时要存在执法的可实施性,有权利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进行明确、并对相关处理程序及所要法律责任要具有话语权等。

3.1 建立健全相关的档案管理和统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明确指出,畜禽养殖档案的建立是必要的,所以要根据明文中的要求详细记录养殖相关内容,包括养殖产品的防疫情况、养殖场存栏数量的增减等。对养殖数量的动态发展要及时准确的登记,建立养殖数量的增减统计制度,从而使管理部门能有效掌握病死动物的基本情况,以及病死后的相关流程等进行全面公正的监督管理。

3.2 加强畜禽养殖场户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畜禽养殖场户是病死动物的来源、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中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我们平时执法监管也应从养殖场户层面开展,这样才能切断病死动物通过不法渠道流行餐桌的违法行为。

3.3 明确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该类违法案件的处理主要涉及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疫病防控等方面问题,往往在案件的背后隐藏着相关经营者的非法行为,同时也存在监督管理力度薄弱等主要问题。所以应建立监管主体和相对人之间平衡的责任关系,在追究违法经营者法律责任的同时,相关监管单位、直接责任人等均需要进行问责,并接受相关的监督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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