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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读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建设逻辑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一)

2019-01-05王双林

产权导刊 2018年12期
关键词:建设

王双林

有关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的内容导入现行宪法——标志性地验证了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建设的“三个逻辑”

我国第四部社会主义宪法,即施行至今的1982年宪法,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导入本法,从而使公有土地的使用权付诸流转交易的合宪性得以确立、认定和宣示。

此次修宪内容的正式生效,始于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就现行宪法首个修正案进行的审议、表决、通过。现行宪法首个修正案共列了两条内容:第一条阐述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第二条阐述土地的使用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建设史上这个增量“实事”的落定,迄今已经30年。此间有许多上下求索者,围绕社会主义的非公有制经济如何发展与土地的使用权如何转让这两个宪法建设命题,将 “求是”的心血与汗水,一直不停地挥洒在改革开放的前行道路上。

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方案、中国故事、中国声音、中国话语方兴未艾、引吭全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建设成就卓著、独树一帜;“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正在成为全民的法治共识;宪法中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已经被修订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于是,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这条法理在内的社会主义宪法建设经验进行科学总结和理论概括,就愈发为时势所需。

如此庄严使命的履行和传承,注定有赖于代表人民利益、走在时代前列的、契合历史潮流、引领社会主义宪法建设的中国共产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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