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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语: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基石范畴

2019-01-03

关键词:基石系统工程学派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基石范畴是什么?是“实践”。实践是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出发点。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全部理论都建立在“实践”这个底座之上。围绕“实践”这个基石范畴,针对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我们可以有三个角度的理解进路:实践观、系统观、实效观。

实践观是构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理论体系的理论基石。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实践具有十分突出的重要地位。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伟大功绩之一,就是第一次对实践做出了全面的、科学的考察和规定,并把科学的实践观引入了哲学。实践观要求我们把法治理解为一种治理方式,要求我们一切从实践出发,坚持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2016年1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是一个抽象的、玄奥的概念,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止步于思想环节,而要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法治的一切活动服务于“以人民为中心”,这就是最大的实践。法治不是抽象的,而应该体现在实践的每个具体细节。习近平为什么强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因为每个案件的公平正义都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表现。例如私募、P2P“暴雷”案件的处理,我们不能简单地以为抓了人、判了刑、把资产拍卖了就实现了公正。实践中,一些私募、P2P案件的处理无视广大债权人的利益,无视抓人之后资产的严重缩水,无视企业的合法权利,实际上就是违背了“以人民为中心”这个根本宗旨。

系统观是实践观的必然逻辑。法治虽然体现在实践中的每个具体细节,但这些细节不是孤立的,而是紧密相连、环环相扣,形成一个巨大的系统。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法治称为“系统工程”。全面依法治国正是系统观的具体表现。“全面”就是系统的诠释。未来发展趋势表明,法治作为一个系统工程的思想,将不断得到丰富,法治系统工程的实践将不断强化。大数据法治就是未来法治系统工程的一种表现形态。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不仅为法治系统工程的实现创造条件,也为法治理论重构创造条件。

实效观也是实践观的一个必然逻辑。一切法治实践必须以追求实际效果为目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如果不以实效为目标,就是盲目的实践。法治评估应运而生,正是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正是实效观的具体表现内容。法治从非量化阶段到量化阶段、从小数据阶段到大数据阶段的发展过程,同时也是法治评估的发展过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就是基于实效观的顶层设计。

实践观、系统观、实效观可以称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三观”。这“三观”是从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基石范畴中推导出来的。从实践观、系统观、实效观这“三观”出发,借助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学科知识,可以构架一个新的法治理论阐释系统,这个阐释系统完全立足于法治的中国实践。

本期“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及其理论”主题研究专栏刊载本人和张洁的论文《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中行政监督的法治化指标研究》,这篇论文是关于法治政府评估的细化分层指标研究;任苗苗的《家族女性主义法学初创——基于中国的实践》提出了建立一个女性主义法学的构想。两篇论文的共同特点都是建立在中国的实践基础之上,体现了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研究的风格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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